城规法规练习完成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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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背景:
1、城乡规划的范围:规划区,由有关人民政府划定。
2、城乡规划的内容:
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
3、城乡规划制定和实施原则有: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先规划后建设
4、城市、镇总体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编制应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划衔接。
5、城乡规划的编制、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6、国务院城乡规划管理部门负责全国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二、编制、审批
(一)城镇体系规划
1、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由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由国务院审批。
2、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省、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审议,由国务院审批。
内容包括:城镇空间布局和规模控制、
重大基础设施的布局、为保护生态环境、资源等需要严格控制的区域。
(二)城市规划(总规+详规)
1、城市总体规划
(1)城市总体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审议。
(2)直辖市城市总规由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由国务院审批。
(3)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省会城市)城市总规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由国务院审批。
(4)国务院确定城市(人口>50万)的城市总规由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由国务院审批。
(5)其他城市(除(2)(3)(4)以外)的城市总规由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6)内容包括6个方面:城市、镇的发展布局、功能分区、用地布局、综合交通体系、禁止、限制和适宜建设的地域范围、各类专项规划等。
(7)强制性内容包括9个方面:规划范围、规划区内建设用地规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水源地和水系、基本农田和绿化用地、环境保护控制性指标、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城市防灾减灾设施设定、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8)规划期限一般为20年
(9)首都总规、详规应考虑中央国家机关用地布局和空间安排需要。
2、城市详细规划(控规+修规)
(1)城市的控规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报本级人大常务会和上级人民政府审查备案。
(2)城市重要地块的修规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本级审批报上级备案。
(三)镇规划(总规+详规)
1、镇总体规划
(1)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关)镇总规由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2)其他镇总规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本级人大审议,报上级人民政府审批。
(3)内容包括6个方面:(同前)
(4)强制性内容包括9个方面:(同前)
(5)规划期限一般为20 年
2、镇详规(控规+修规)
(1)镇的控规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2)县政府所在地(城关)镇的控规由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
管部门根据镇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报县人民政府审批,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3)镇重要地块的修规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四)乡规划、村庄规划
1、乡、村庄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村庄规划报批前,应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
2、乡、村庄规划内容(3个):规划区分范围;住宅、道路、供水、排水、供电、垃圾收集、畜禽养殖场所等农村生产、生活服务设施、公益事业等各项建设的用地布局、建设要求;对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防灾减灾等的具体安排。
(五)编制主体
1、编制单位资质要求:
(1)有法人资格(2)有规定数量的经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注册的规划师;(3)有规定数量的相关专业技术人员(4)有相应的技术装备(5)有健全的技术、质量、财务管理制度
(六)审批程序要求
1、城乡规划报审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将城乡规划草案予以公告。
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共意见,公示
时间不少于30 日。
三、实施
1、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城乡规划。
2、实施内容
(1)城市的建设和发展,
应优先安排基础设施以及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
妥善处理新区开发与旧区改建的关系
统筹兼顾进城务工人员生活和周边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村民生产与生活的需要
(2)镇的建设和发展,应优先安排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
(3)乡、村庄的建设和发展,应当因地制宜、节约用地
发挥村民自治组织作用
A.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设施
B.新区开发与旧区改建
C.进城务工人员生活和周边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村民生产与生活
D.因地制宜,节约用地
E.村民自治组织
(4)城市新区。
在城市、镇总规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外,不得
设立各类开发区和城市新区。
A.可以
B.不得
(5)旧城区改建,
应当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传统风貌
合理确定拆迁和建设规模
有计划地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地段进行改建
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
(6)风景名胜区。
城乡建设和发展,应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统筹安排风景名胜区及周边乡、镇、村庄的建设。
(7)城市地下空间。
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和利用,
应遵循统筹安排,综合开发,合理利用原则,
充分考虑防灾减灾,人民防空,通信等需要,
并符合城市规划,
履行规划审批手续。
3、近期规划
(1)城市、县、镇人民政府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年度计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近期建设规划,限期5 年。
A. 城市总体规划
B. 镇总体规划
C.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
D.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2)重点内容包括:
A.重要基础设施
B.公共服务设施
C.中低收入居民住房建设
D.生态环境保护
(3)明确近期建设的、、
A.时序
B.发展方向
C.空间布局
4、禁止擅自改变用途的用地有:6类、、、、、。
A.铁路、公路、港口、机场、道路、绿地
B.输配电设施、输电线路走廊、通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
C.管道设施、河道、水库、水源地、防汛通道、消防通道
D.自然保护区
E.核电站、垃圾填埋场、焚烧厂、污水处理厂、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F.其他需要依法保护的用地
5、一书一证(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划拨:
(1)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前,应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除此规定外的建设项目不需要申请选址意见书。
(2)在城、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
(3)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管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土地主管部门划拨土地。
出让:
(1)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出让前,城规主管部门应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
(2)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
合同中无规划条件的,合同无效。
(3)以出让方式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持相关批文+出让合同,申请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4)对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批准用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撤销有关批文;
占用土地的,应当及时退回;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6、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1)在城市、镇规划区内
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申请时,应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资料;需要编制修规的项目,还应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
(3)该证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且依法将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予以公布。
A.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B.省、自、直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
C.土地有关证明文件、
D.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E.修建性详细规划
F.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
7、乡村建设许可证
(1)在乡、村庄规划区内
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的单位或个人,应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城市、县人
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A.乡、镇人民政府
B.城市、县人民政府城规主管部门
(2)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村民住宅建设的,不得占用农用地。
确需占用的,应依《土地管理法》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取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8、变更
(1)建设单位要变更规划条件的,必须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变更内容要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否则不批。
(2)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①通报同级土地主管部门,②公示。
(3)建设单位应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报同级土地主管部门备案。
A.城市、县城规主管部门
B.土地管理部门
9、临时建设
(1)临时建设应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批准
(2)若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批。
(3)临时建设应在批准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
10、建设单位应在竣工验收 6 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资料。
四、修改
1、下列情形之一,组织编制机关可按规定权限和程序修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
(1)上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城乡规划发生变更,提出修改规划要求的。
(2)行政区划调整需修改规划的。
(3)因国务院批准重大建设工程确需修改规划的。
(4)经评估确需修改规划的。
(5)城乡规划的审批机关认为应当修改规划的其他情形。
2、修改程序
(1)修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对原规划实施情况总结,向原审批机关报告,涉及强制性内容的,应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同意后,方可修改。
(2)修改后,应依照前面规定审批程序报批。
3、修改控规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对修改的必要性进行论证,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
报告,经同意后,方可改。
修改后的控规,应依照前面规定审批程序报批。
涉及总规强制性内容的,应先改总规。
4、修改乡、村庄规划的,应依照前面规定审批程序报批。
5、修改近期建设规划的,应报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备案。
6、在一书三证发放后,因修改给被许可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依法给予补偿。
7、修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不得随意修改。
确实需要修改的,城规主管部门应采取听证会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造成损失的,依法补偿。
五、监督检查
1、城乡规划监督检查体系包括:人大监督、公众监督、行政监督。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对城乡规划的编、审、实、修进行监督检查。
3、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监督检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实施情况。
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权采取以下措施,对城乡规划实施情况监督检查。
(1)要求单位和个人提供有关文件、资料并复制
(2)要求单位和个人就涉及问题作解释和说明,并根据需要入场勘测
(3)责令要求单位和个人停止违反城乡规划的法律法规行为履行职责前,应出示执法证件。
5、监督检查结果应依法公开,供公众查阅和监督。
六、法律责任
1、4类违法主体
(1)有关人民政府责任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2)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与相关行政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3)城乡规划编制单位
(4)有关建设单位和个人
2、7种违法行为
(1)应编而未编;未按程序编制、审批、修改;委托无相应资质单位编制-------有关人民政府、城规主管部门------行政责任(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人,行政处分)
(2)违法核发一书三证;未公布修规和总平面图;未在修改修规、总平面图之前听取利害人意见;发现无证或违规建设行为不查处不处理-------城规主管部门------行政责任(同上)
(3)对未取得一书项目核发批文;未在出让合同中明确规划条件;在出让合同中改变规划条件;对未取得一证单位划拨土地-------相关行政部门--------行政责任(通报批评、处分)
(4)编制单位越级或无证或骗证取得编制工作;违反标准编制--------编制单位-------行政责任+民事责任(责令停止、责令限期改
正、罚款(1-2倍)、停业整顿、降级、吊销证书、依法赔偿)(5)无证或不按证建设------建设单位或个人------行政+民事责任(责令停建、限期改正并罚款、限期拆除、没收实物或违法收入并罚款)
(6)临时建设未批或未按要求建;逾期不拆
(7)竣工验收后超过6个月不交资料--------建设单位------行政责任(限期补报,逾期不报的罚款1-5万)
3、3种法律责任
(1)行政责任:行政处分、行政处罚
(2)民事责任:赔偿
(3)刑事责任:渎职罪、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罪
4、查处违法用地或建设的行政程序
(1)掌握信息---来源
(2)准备资料---准备内容----判断
(3)现场查勘---查内容-----详细记录----书面通知----书面报告(4)告知停工---发停工通知书----停水停电
(5)实施处罚----办行政处罚决定书----通知当事人
(6)行政复议或应诉
(7)申请强制执行---前提---步骤
(8)总结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