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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拟定的天津市贯彻落实《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实施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津政发[2009]31号
【发布部门】天津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9.07.08
【实施日期】2009.07.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拟定的天津市贯彻落实《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实
施意见的通知
(津政发〔2009〕3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拟定的《天津市贯彻落实〈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的实施意见》,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九年七月八日
天津市贯彻落实《公共机构节能条例
》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国务院令第531号,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全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公共机构节能工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贯彻落实《条例》为主要内容,深入开展公共机构节能工作,不断提高公共机构能源利用效率,充分发挥公共机构在全社会节能中的表率作用,促进节约型社会建设。

二、实施范围
全市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三、总体目标
根据国家"十一五"能源规划及我市节能工作要求,认真抓好全市"十一五"后两年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积极开展宣传、培训,提高和培养公共机构工作人员良好的节能意识、节能习惯;开展能源调查,完成全市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工作;建立健全分级管理、职责明确、运转协调的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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