副部长(培训)安全生产责任制(煤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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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部长(培训)安全生产责任制(煤矿)
一、责任范围
1.在部长、高级主管的领导下用,对分管范围内安全研修工
作负责。
2.认真贯彻执行政策方针党的安全生产方针和《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规程》《职业病防治法》以及属地行管部
门及上级公司有关库佳拉的安全文件,熟练掌握矿井安全生产知识。
3.按照《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规程》及上级有关职工
安全技术培训的规定要求,结合矿井实际,认真编制年度全矿职工安
全成人教育技术培训计划,经有关领导批准后具体组织实施。
4.负责新思维工人入井培训、“三项岗位”人员培(复)训、
一般工种培(复)训、班前困难职工安全教育、“三违”人员强制性安
全教育现行等工作、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师徒结对子及职工技术比武工作。
5.并负责职工培训授课、出题、考试、统计等工作。
6.负责职工培训档案的建立、保管工作。
7.认真钻研业务知识,熟悉掌握教育理论,积极推进教学改
革。
8.制定中心的各项规章制度、工作程序和人员的岗位职责,
并督促落实。
9.在职权范围内对遇到的问题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告
上级领导。
10.参与系统安全业务范围内安全风险辨识、评估、管控措施
的制定,并做到持续跟进。
11.提前完成领导交派的其他工作。
二、考核标准
1.未向上级及时汇报,导致工作延误或耽搁损害工作进程的罚款200元。
2.因培训不及时,导致从业人员证件过期或者无证作业的,罚款100元。
3.负责检查、督促整改培训工作中存在的管理工作问题,对全矿培训工作负监督检查责任。
4.人员持证率不足100%罚款100元。
5.在表彰先进集体和个人、考试罚款中弄虚作业、给未取得资格人员提供便捷办理假证件的罚款2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