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建局报建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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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2)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4)已经确定施工企业。按照规定应该招标的工程没有招标,应该公开招标的工程没有公开招标,或者肢解发包工程,以及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所确定的施工企业无效;
受理机构:市住建局一楼大厅办事窗口(1-3)
8.审批决定机关
9.审批程序
1、市住建局办事大厅1-3号窗口收验材料。
对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许可申请,即时作出《建设行政许可补正材料通知书》发送申请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澄清、补充的有关情况或文件,或对相关内容进行调整。对属于本局职权范围,材料(或补正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许可申请,当场制作《建设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发送申请人。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建筑工程(新建和既有建筑加层、扩建、改建)施工许可指南
6.申请资料
□1、《东莞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注:收复印件核对原件,复印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或业主私章;
□3、市公安消防局或消防大队或公安分局消防股出具的《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
5.审批条件
1、土地征收被依法批准,且征地(或拆迁)单位已与被征用人(或房屋被拆迁人)签订征地(或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征地(或拆迁)的各项补偿款已按征地(或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约定,足额发放给土地被征收人(或房屋被拆迁人);
2、建设项目已按规定完成了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和规划审批、用地审批、环境影响评价、初步设计审查、招标投标等工作,具备法定开工条件:
3.审批类型及法律效力
行政许可。
在东莞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工程,能源、石化、制造等工业工程和农业、林业、市政公用、环保设施等土木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等建设项目的施工许可的审批和管理由市住建局负责。建设单位必须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方可进行施工。
4.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
注:收复印件核对原件,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详见公安部令第106号《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三、十四条)需提交,审核意见书应未注明“不同意”、“不符合规范要求”或“修改后重新申报审核”等意见。
□4、建设工程(施工、监理)合同备案资料(详见“建设工程(施工、监理)合同备案指南”),或市住建局签发的合同(施工、监理)备案凭证复印件。
有。可在网上下载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相关表格下载
13.年审或年检
无
14.受理咨询与投诉的机构和电话
受理咨询机构:市住建局质安科电话:22207283
受理投诉机构:市住建局办公室电话:22207318
15.备注
企业填报各项资料应确保完整、真实。
(8)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50%,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30%。建设单位应当提供银行出具的到位资金证明,有条件的可以实行银行付款保函或者其他第三方担保;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军事设施工程、抢险救灾工程和农民自用的3层及3层以下住宅,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5)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进行了审查;
(6)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施工企业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有根据建筑工程特点制定的相应质量、安全技术措施,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编制的专项质量、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按照规定办理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7)按照规定应该委托监理的工程已委托监理;
□15、《建筑施工安全管理人员联系表》。
注:具体要求详见《关于完善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视频监控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东建质安〔2008〕68号)。
□13、属既有建筑加层、改建、扩建项目的,还需提交:既有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竣工验收报告(收复印件核对原件)。
7.审批受理机构及地点
受理机构:市住建局;地点:东莞市莞龙路下桥路段市住建局大楼。
1.事项名称
建筑工程(新建和既有建筑加层、扩建、改建)施工许可
2.颁发的证件及有效期
颁发的证件: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证件有效期: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在期满前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并说明理由;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次数、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2001年7月4日修正)第二条
3、《广东省加强建设工程项目开工管理若干规定》(粤府办[2006]6号)第三条
4、《关于加强既有建筑装修、改扩建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通知》(建安办函[2007]4号)第三条、第四条
5、《关于落实建筑业企业施工作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东社保〔2007〕47号)第一条、第六条
□5、市住建局签发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凭证复印件;
□6、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
注:收复印件核对原件,复印件需加盖企业公章;提交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已超出有效期的,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
□7、已办理监督登记的《东莞市建筑工程监督登记表》;
□8、建设工程保证安全施工措施备案资料(详见安全施工措施备案指南);
2、自收到之日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由市住建局签发加盖东莞市住建局印章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根据《关于实施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开工安全条件审查制度的通知》(东建质安〔2009〕57号),从2009年10月1日起,建设单位需凭加具审查合格意见的《建筑工程开工安全条件审查表》方可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9、使用商品混凝土的工程提交:□《商品混凝土购销合同》(复印件加盖施工单位公章,提供原件核对),商品混凝土公司的信用管理手册复印件;
申请核准使用袋装水泥和现场搅拌混凝土的工程提交:□《建设工程项目使用袋装水泥和现场搅拌混凝土申请表》,施工场地示意图(加盖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公章)。
□10、建设工程地质勘察报告(复印件一式两份,加盖勘察单位公章);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或者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制作《不予建设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
注:申请人对许可事项的办理意见有异议的,可依法向市人民政府(或省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0.审批时限
自收到齐全资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11.审批收费
无
12.审批表格
□11、注明工程项目名称的工伤保险《参保登记证明》,地税部门出具的工伤保险费缴费凭证;
注:均为收复印件核对原件。
□12、加盖审查机构章、住建局施工图审查备案专用章的全套施工图纸一份,建筑施工图一份;注:人防图纸不需加盖住建局施工图审查备案专用章。
□14、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建设工程散装水泥专项基金的缴费凭证原件;
(2)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4)已经确定施工企业。按照规定应该招标的工程没有招标,应该公开招标的工程没有公开招标,或者肢解发包工程,以及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所确定的施工企业无效;
受理机构:市住建局一楼大厅办事窗口(1-3)
8.审批决定机关
9.审批程序
1、市住建局办事大厅1-3号窗口收验材料。
对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许可申请,即时作出《建设行政许可补正材料通知书》发送申请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澄清、补充的有关情况或文件,或对相关内容进行调整。对属于本局职权范围,材料(或补正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许可申请,当场制作《建设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发送申请人。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建筑工程(新建和既有建筑加层、扩建、改建)施工许可指南
6.申请资料
□1、《东莞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注:收复印件核对原件,复印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或业主私章;
□3、市公安消防局或消防大队或公安分局消防股出具的《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
5.审批条件
1、土地征收被依法批准,且征地(或拆迁)单位已与被征用人(或房屋被拆迁人)签订征地(或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征地(或拆迁)的各项补偿款已按征地(或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约定,足额发放给土地被征收人(或房屋被拆迁人);
2、建设项目已按规定完成了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和规划审批、用地审批、环境影响评价、初步设计审查、招标投标等工作,具备法定开工条件:
3.审批类型及法律效力
行政许可。
在东莞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工程,能源、石化、制造等工业工程和农业、林业、市政公用、环保设施等土木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等建设项目的施工许可的审批和管理由市住建局负责。建设单位必须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方可进行施工。
4.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
注:收复印件核对原件,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详见公安部令第106号《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三、十四条)需提交,审核意见书应未注明“不同意”、“不符合规范要求”或“修改后重新申报审核”等意见。
□4、建设工程(施工、监理)合同备案资料(详见“建设工程(施工、监理)合同备案指南”),或市住建局签发的合同(施工、监理)备案凭证复印件。
有。可在网上下载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相关表格下载
13.年审或年检
无
14.受理咨询与投诉的机构和电话
受理咨询机构:市住建局质安科电话:22207283
受理投诉机构:市住建局办公室电话:22207318
15.备注
企业填报各项资料应确保完整、真实。
(8)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50%,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30%。建设单位应当提供银行出具的到位资金证明,有条件的可以实行银行付款保函或者其他第三方担保;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军事设施工程、抢险救灾工程和农民自用的3层及3层以下住宅,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5)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进行了审查;
(6)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施工企业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有根据建筑工程特点制定的相应质量、安全技术措施,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编制的专项质量、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按照规定办理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7)按照规定应该委托监理的工程已委托监理;
□15、《建筑施工安全管理人员联系表》。
注:具体要求详见《关于完善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视频监控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东建质安〔2008〕68号)。
□13、属既有建筑加层、改建、扩建项目的,还需提交:既有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竣工验收报告(收复印件核对原件)。
7.审批受理机构及地点
受理机构:市住建局;地点:东莞市莞龙路下桥路段市住建局大楼。
1.事项名称
建筑工程(新建和既有建筑加层、扩建、改建)施工许可
2.颁发的证件及有效期
颁发的证件: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证件有效期: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在期满前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并说明理由;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次数、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2001年7月4日修正)第二条
3、《广东省加强建设工程项目开工管理若干规定》(粤府办[2006]6号)第三条
4、《关于加强既有建筑装修、改扩建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通知》(建安办函[2007]4号)第三条、第四条
5、《关于落实建筑业企业施工作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东社保〔2007〕47号)第一条、第六条
□5、市住建局签发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凭证复印件;
□6、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
注:收复印件核对原件,复印件需加盖企业公章;提交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已超出有效期的,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
□7、已办理监督登记的《东莞市建筑工程监督登记表》;
□8、建设工程保证安全施工措施备案资料(详见安全施工措施备案指南);
2、自收到之日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由市住建局签发加盖东莞市住建局印章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根据《关于实施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开工安全条件审查制度的通知》(东建质安〔2009〕57号),从2009年10月1日起,建设单位需凭加具审查合格意见的《建筑工程开工安全条件审查表》方可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9、使用商品混凝土的工程提交:□《商品混凝土购销合同》(复印件加盖施工单位公章,提供原件核对),商品混凝土公司的信用管理手册复印件;
申请核准使用袋装水泥和现场搅拌混凝土的工程提交:□《建设工程项目使用袋装水泥和现场搅拌混凝土申请表》,施工场地示意图(加盖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公章)。
□10、建设工程地质勘察报告(复印件一式两份,加盖勘察单位公章);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或者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制作《不予建设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
注:申请人对许可事项的办理意见有异议的,可依法向市人民政府(或省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0.审批时限
自收到齐全资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11.审批收费
无
12.审批表格
□11、注明工程项目名称的工伤保险《参保登记证明》,地税部门出具的工伤保险费缴费凭证;
注:均为收复印件核对原件。
□12、加盖审查机构章、住建局施工图审查备案专用章的全套施工图纸一份,建筑施工图一份;注:人防图纸不需加盖住建局施工图审查备案专用章。
□14、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建设工程散装水泥专项基金的缴费凭证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