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失和失踪的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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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失和失踪的司法解释
失踪指的是经过多次或者长期的寻找,依旧查不到其下落的行为,也就是说长期处于下落不明的状态。
当一个人失去联系,并且多次试图进行联系均联系不上,而且到处去寻找也找不到,时间一久,就会被列入失踪人员。
法律定义,通俗所讲的失踪人口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节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第二十条: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
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
失指的是走着走着久走丢了的行为,也就是说走着走着就迷失了方向,找不到的行为。
当走失人员的家经过多次寻找和联系,仍然杳无音讯,那么这个人就会被确定为走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