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职工上下班交通费补贴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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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职工上下班交通费补贴制度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劳动总局(已撤销)
•【公布日期】1978.02.05
•【文号】
•【施行日期】1978.01.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其他规定
正文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八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3年1月30日实施日期:2003年1月30日)宣布失效
关于建立职工上下班交通费补贴制度的通知
(一九七八年二月五日财政部、国家劳动总局发出)
从一九七八年起,在全国有计划地逐步建立职工上下班交通费补贴制度。
特作以下原则规定:
一、实行的范围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和人口在五十万以上的城市(不包括农业人口和市属县城关非农业人口),可以实行。
个别人口不满五十万的主要工矿区,如省、市、自治区认为有必要实行本办法时,需报经财政部、国家劳动总局同意。
二、实行的条件
职工家距工作地点四华里以上,必须乘坐公共汽车、电车或骑个人自行车上下
班的,可以享受上下班交通费补贴。
三、补贴的标准
上下班乘坐公共汽车、电车的职工,原则上由本人负担一部分,其余部分由工作单位给予补贴,每月本人负担的部分,不要少于一元五角。
乘坐工作单位交通车上下班的,应当适当收费。
骑个人自行车上下班的,适当补贴修理费。
每月补贴标准,不要高于一元五角。
已实行职工上下班交通费补贴的城市,凡补贴标准高于或低于上述原则规定的应当适当调整。
关于职工上下班交通费补贴的开支,企业单位由企业管理费中支付,事业单位由事业经费中支付,国家机关由行政经费中支付。
各省、自治区财政(厅)、劳动局,应根据本通知的精神,结合本地区的具体情况拟定实施办法,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