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大学专业建设与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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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大学专业建设与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适应社会发展和学校自身建设的实际需要,加强专业的建设和管理,使专业建设进一步走向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促进学校质量、规模、结构、效益的协调发展,充分发挥优势,增强专业办学特色,全面提升专业建设水平,确保人才培养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业建设以人才培养模式改革为切入点,以课程建设为核心,以加强教学基本条件建设为保障,以提高教学质量为目标,形成布局合理、适应性强、优势互补、理工结合、文理渗透的学科专业结构,重点建设一批专业培育优势明显、特色鲜明、专业定位准确、应用型人才培养好、适应社会需求、师资力量强、教学质量高、教学基础条件好、具有社会竞争力和社会效益的优势和特色专业,逐步形成专业品牌和特色,使一些专业达到省内有优势、国内有影响。
第二章专业建设内容
第三条专业建设的内容包括人才培养方案(包括培养目标及其与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求适应度的调研分析、教学计划等)、专业建设规划、教学文件、教学队伍、课程建设、教材建设、教学研究、教学改革、教学手段、实验室与实习基地建设、图书资料及教学场所等。
第四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是专业建设的基本内容之一,是学校保证教学质量和人才培养规格的重要方案,是组织教学过程、安排教学任务、确定教学编制的主要依据。
培养方案一经确定,必须认真组织实施。
第五条专业建设规划是专业建设发展的依据,是学校发展战略目标的具体体现,学校应根据社会发展的需要适时制订和调整专业建设发展规划,每个专业也应制订本专业建设规划。
第六条教学文件是保证本科专业建设效果的重要因素。
要制订并完善教学基本资料,包括培养方案、教学大纲、授课计划、授课教案、讲稿、学期教学总结等。
第七条师资队伍建设是专业建设的基本保证。
要建立一支人员精干、素质优良、结构合理、教学科研相结合的相对稳定的教学梯队,按专业制订教师队伍建设规划,层层负责,抓好落实。
要提高教师的整体素质,重点抓好中青年骨干教师的培养提高,注重选拔培养学术带头人和骨干教师,发挥学术造诣深、教学经验丰富的老教师的传帮带作用,培养优秀青年教师充实教学第一线。
第八条课程建设是专业建设的核心,是人才培养最基础的、影响最深远的途径和渠道。
课程建设要进行理论研究,明确总体目标、任务、指导思想和原则;要构建合理的课程体系;要制订建设规划,以建设省级精品课程为目标,建设校级重点课程为中心,深化教学内容、课程体系的改革;要重视系列课程建设。
第九条教材建设是专业建设的一项基本建设工作,要制订切实可行的教材建设规划,加强文字教材、实物教材和多媒体教材建设的规划工作。
采用推荐教材或自编教材及其他辅助教材、教学参考书时,要注重质量。
鼓励选用国家优秀教材,并结合教学内容改革与课程建设,依据教学大纲抓好自编教材。
要做好教材质量评估工作,不断提高教材质量。
第十条实验室与实习基地建设是专业建设的重要保障。
实验室建设一定要与专业建设、课程建设相匹配,实践教学基地建设要坚持校内外结合,做好全面规划。
要防止分散配置、分散管理、局部使用、低水平重复的低效益建设,集中力量建设与调整好基础实验中心,提高设备利用率。
校内实习基地要成为可进行综合教育训练实践教学基地。
建设一批现代科技含量高、工程特色鲜明、符合应用型本科教育需要的实验室和实习基地,以及每个专业都要建设一定数量的相对稳定的校外实习基地。
要改善实习条件,健全实习管理规章制度。
第十一条教学研究和改革是专业建设水平的主要体现。
鼓励教师和教学管理人员进行教学和教学管理研究,支持教师进行教学改革,支持教学内容和课程体系改革以及教学方法改革的各种尝试和努力,对成绩显著者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十二条专业建设要有所侧重,应根据社会发展的需要适时制订和调整专业建设发展规划。
要加强重点、特色专业建设,逐步形成一批优势专业。
要大力发展地方经济建设急需的应用型专业。
学校提倡利用社会上的各种教育资源,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建设新专业。
第十三条本科教育要不断完善“两平台、N模块、一拓展”的应用型本科人才培养模式,完善通识课程平台和学科基础课程平台,形成多种形式的专业教学模块,彰显专业特色。
组织开展大学生素质拓展教育,加强大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培养,提高综合素质。
继续深化专科教育教学改革,强化职业教育特征。
要加大选修课比例,完善知识结构,促进学生个性发展。
完善“大类培养,后期分流”、双专业、主辅修等多种人才培养形式,培养多样化人才。
第十四条各专业积极探索新形势下产学研合作教育的途径与方式,使政府、行业和企业能够参与人才培养的全过程。
要整合资源,成立职业能力培训和职业资质认证的相应机构,提高学生的专业能力和就业能力。
做好相关专业的工程教育认证工作。
第三章专业管理
第十五条专业建设在学校指导、规划和统筹下进行,二级学院是专业建设的主体。
本科专业建设是各学院的中心任务之一。
各学院应根据学校专业建设规划和专业建设管理办法,制定本学院现有专业的建设规划及拟设专业的筹建计划并组织实施落实。
第十六条专业建设实行专业负责人负责制,其基本职责是:制定现有专业建设规划,全面组织实施现有专业的建设;提出专业方向的调整建议;配合学院进行新拟设(调)专业筹建和申报工作;负责校级重点(建设)专业和省级特色专业的申报、建设方案的制定、建设任务的分解与落实、经费预算及日常管理。
第十七条学院建立以专业负责人为主的课程责任教师联席会议制度,每学期定期开展活动,重点研究课程体系优化和教学内容调整等专业教学中的重大问题。
第十八条教务处是学校专业管理的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是:起草学校本科专业建设规划,提请审议;对各学院本科专业建设情况进行检察、督导;提出新增设或调整专业的建议,组织申报工作;组织开展校级重点专业、省级特色专业申报和建设工作。
第十九条校学术委员会受学校委托,根据国家和地方的人才需要、学校发展目标、现有专业情况,对学校申报新专业及专业建设中的重大事情进行评议,为学校提供决策和咨询意见。
第二十条专业建设经费实行专款专用,主要用于本专业人才需求情况及质量要求的调研,师资培训,专业核心课程和主干课程建设及教材建设、现代化教学方法及手段的研究与应用,学生实践能力与创新能力培养方案的研究,仪器设备、图书资料、软件购置等。
第四章专业评估
第二十一条为了科学、客观地评价专业建设的成绩与不足,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促进学校专业建设质量的提高,学校建立专业综合评价机制,在借鉴江西省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综合评价通用指标体系的基础上,制定学校的本科专业综合评价指标体系。
评价体系和标准是专业建设和整改的目标,全校所有专业均要按照专业综合评价指标等级标准进行建设。
第二十二条利用数据库技术和网络技术建立学校本科专业基本状态数据和管理平台,为开展本科专业综合评价提供信息支持的同时,形成常态监控机制,充分发挥基本状态数据库在学校自查中的重要作用。
第二十三条学校根据专业综合评价方案对所有专业进行一年一度的全面评估,以考核各专业的生源、培养模式、教学资源、本科教学工程与教学成果、教学质量、培养效果、专业特色等方面情况。
在学院自评的基础上,由校教育教学评估中心组织专家综合评价。
第二十四条根据本科专业综合评价结果及学科专业发展规划,制定本科专业动态调整方案,对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办学效益好、培养质量高的专业,在招生、办学条件等方面予以优先支持;对某些不具备办学条件、办学质量难以保证的专业,则限期整改;对虽具备办学条件但非社会发展所急需的专业,则减少招生数量或停止招生。
第二十五条开展工程教育认证专业的遴选工作,在专业申报及学院推荐的基础上,形成专业梯次,逐步开展专业认证工作。
熟悉国际专业认证规则,创造条件支持部分专业进行国际认证。
第五章重点专业建设与管理
第二十六条近两年学校专业综合评价排名前60%的专业,可申报校级重点建设专业。
校级重点建设专业的建设目标是校级重点专业,校级重点专业和重点建设专业为申报省级及以上特色专业和专业改革试点专业等项目的必备条件。
第二十七条重点专业代表学院的办学特色、专业优势和教学水平。
重点专业建设必须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及产业结构调整的需要和学院发展规划,坚持优化专业结构和提高专业质量相结合。
重点建设和扶植师资力量强、教学质量高、教学基础条件好、社会适应面广、具有地方特色和社会效益的优势专业和特色专业。
重点专业建设以本科专业为主,兼顾具有明显优势和特色的专科专业。
第二十八条重点专业建设的总体规划,重点专业建设的申报、评审、确定、增补、撤销、经费预算的审批、经费划拨,以及专业建设情况的年度检查与验收,省级及以上特色专业和专业改革试点专业等项目的推荐和管理等工作,在校学术委员会领导下进行,由教务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九条各学院负责本学院重点专业建设的规划,组织申报与推荐重点建设专业,并负责解决专业建设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各学院应成立由学院领导、专业负责人、专业骨干教师等组成的重点专业建设领导小组,组织、协调所在学院的重点专业建设工作。
第三十条重点建设专业一般每两年申报一次。
申报与评定程序为:各有关专业申报,所在学院初审并推荐,教务处审核,校学术委员会评审,校长办公会审批。
第三十一条申报重点建设专业的专业至少应有一届毕业生。
已取得省级及以上特色专业和专业改革试点专业等项目资格,而又未参加并通过验收的专业,自动成为校级重点建设专业。
第三十二条重点建设专业的建设期一般为两年。
每年由所在学院在自查的基础上,向学校报送年度进展报告,教务处组织对专业建设进行检查、督促,并根据检查结果下拨下年度建设经费。
凡在建设过程中出现年度检查不合格,应按要求进行整改。
整改后检查仍不合格者,该项目予以撤销。
如果项目建设不能按
计划进行,需申请延长建设时间或中断建设,必须向教务处提交报告,报校学术委员会审核。
撤销和中断建设的项目同时中断建设经费投入。
第三十三条建设任务完成后,重点建设专业负责人应申请项目验收。
连续两年学校专业综合评价排名前40%的专业才能申请验收,验收通过的专业可确定为校级重点专业。
第三十四条重点建设专业建设期满,未达验收资格或未通过验收者,可申请延期验收,延长时间一般不超过两年。
延期两年仍未通过验收者,取消“重点建设专业”称号,两年内不得申报下一次重点专业建设项目。
第三十五条学校对校级重点专业给予重点扶持和动态管理,确定为重点专业后,连续两年学校专业综合评价排名未达前40%的专业取消“重点专业”称号。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同时《南昌工程学院专业建设与管理办法》(南工教字[2008]4号)停止使用。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