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政策性农业保险理赔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11年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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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政策性农业保险理赔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11年修订)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安徽省财政厅
•【公布日期】2011.10.27
•【字号】农险办[2011]7号
•【施行日期】2012.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保险
正文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政策性农业保险理赔管理暂行
办法的通知
(农险办〔2011〕7号)
各市农险办,省农垦集团,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保财险安徽省分公司,各市财政局、农委(畜牧局):
为加强政策性农业保险理赔管理,提高农业保险理赔服务质量,维护保险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促进我省政策性农业保险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皖政〔2008〕42号)等有关规定,我们对《安徽省政策性农业保险理赔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安徽省政策性农业保险理赔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一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安徽省政策性农业保险理赔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政策性农业保险理赔管理,提高农业保险理赔服务质量,维护保险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皖政〔2008〕4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安徽省行政辖区内政策性农业保险理赔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政策性农业保险理赔管理的总体要求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构建和谐社会为目标,坚持准确及时的理赔工作方针,严格按照农业保险条款履行经济补偿责任,为投保农户提供优质高效的理赔服务。

第二章组织与实施
第四条各试点市、县(区)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下设理赔管理办公室,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本地政策性农业保险理赔工作,组织专业人员对保险事故出具评估意见。

各级理赔管理办公室由本级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设立,政府金融办、农业、畜牧、财政、气象等部门人员和其他农业技术专家组成。

各市理赔管理办公室组成人员名单,应报省农险办备案。

第五条各级理赔管理办公室的具体职责是:及时掌握和协调解决理赔工作中的矛盾和问题;指导、监督下一级的理赔工作;组织对气象灾害造成的大面积农作物损失进行灾情评估;组织专业人员对保险双方不能确定的重大保险事故和责任出具鉴定意见;组织有关方面对有异议的理赔事项重新查勘和认定。

第六条各保险经办机构理赔部门负责具体农业保险理赔工作,定期向本级理赔管理办公室报告理赔工作情况。

第三章规范及流程
第七条保险经办机构的农业保险理赔工作要坚持主动、迅速、准确、合理的方针。

主动、迅速是指保险经办机构在处理赔案时要积极主动,快速赶往事故现场进行查勘定损,及时理算损失金额;对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事故所造成的损失应迅速赔付。

准确、合理是指保险经办机构在审理赔案时,依据保险合同分清责任,合理定损,准确履行赔偿义务;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案件,应当及时向被保险人发出拒赔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保险经办机构的农业保险理赔工作要做到理赔政策公开、查勘过程公开、定损结果到户、赔款支付到户和理赔结果公开。

第九条各保险经办机构应建立和完善重大灾害处理预案,积极配合政府相关部门做好重大灾害的施救工作。

对重大灾害赔案可以实行预赔制度,帮助受灾农户尽快恢复生产。

第十条保险经办机构的农业保险理赔工作按照保险理赔流程进行,同时应兼顾农业保险的特殊性,在接报案、调度、查勘、立案、定损、理算、核赔、赔款支付等环节,建立符合农业生产和农业保险特点的理赔制度和流程,并报同级农险办、理赔办备案。

第十一条保险经办机构应按照报损金额或面积大小,建立分级分类查勘制度。

对较大或重大种植业保险赔案,应在现场查勘的基础上,按照受灾损失程度,分类进行登记、选择典型农户定损、再推定损失到其他农户;对养殖业保险赔案应逐一核查出险标的。

第十二条保险经办机构应通过有效方法告知投保农户报案渠道和方式。

第十三条发生赔案,保险经办机构应详细登记报案情况,并在业务系统登记、生成报案记录。

第十四条保险经办机构理赔人员接到查勘通知后应及时赶赴现场,联系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由其填报“出险通知书”(集中投保的,可由村委会代为出具,
附报损清单,载明被保险人姓名、受灾数量、损失程度等信息)。

理赔人员应查明灾害发生时间、地点、出险原因,拍摄受损现场,核定受损数量,确定损失率,将核定的受损情况与保户沟通、确认,做好投保农户书面确认和登记工作,制作查勘记录,做到材料齐全、证据确凿、手续完备、内容合规。

第十五条对于重大理赔案件,应组成以保险经办机构为主,县(区)农业、畜牧、财政、气象等部门参加,乡镇配合的联合查勘小组进行查勘定损。

第十六条保险经办机构或其他查勘承办机构应缮制好下列单证:出险通知书、报损清单、现场查勘记录、现场照片、定损清单、理算书等,并根据上述单证缮制赔案,做好存档备查工作。

第十七条对于种植业保险,初次查勘时可针对不同作物,设立不同的观察期,本着定损先定责的原则,先确定保险责任和保险标的范围,科学开展二次或多次定损。

第十八条养殖业保险的查勘定损工作由保险经办机构进行,当地畜牧兽医部门予以配合。

第十九条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根据保险合同和我省政策性农业保险管理政策规定,确定赔偿金额和支付方式。

第二十条各保险经办机构应制作赔款分户明细表在行政村张榜公示不少于7天,定损金额调整的,应重新公示;对较大或重大理赔案件,应举办理赔情况说明会。

第二十一条各保险经办机构应将公示无异议的赔款,以转账方式及时、足额支付给被保险人,帮助被保险人尽快开展灾后自救和恢复生产。

第二十二条政策性农业保险赔款支付应严格按照我省政策性农业保险政策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发生赔偿争议时,投保农户、农村合作经济组织、龙头企业和
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平等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可逐级向县、市理赔管理办公室申请重新查勘定损,或通过仲裁、诉讼等手段解决。

第四章理赔标准
第二十四条种植业保险的理赔标准:
(一)实行比例赔付。

即以投保农作物损失比例作为成本损失比例计算赔偿金额。

(二)设置起赔点和绝对免赔率。

理赔起点为30%,即承保的农作物因保险事故造成损失率达到30%(含30%)以上至80%时,按该作物生长阶段保险金额和损失率计算赔款,并实行10%的绝对免赔率[理赔计算公式为:赔偿金额=各生长期保险金额×(损失率-10%)]。

损失率达到80%以上(含80%)时,按该作物生长期保险金额全额赔付。

(三)分段计算。

试点期间,按照各保险品种的不同生长期,分别确定该险种不同生长期的最高赔付金额(附件1)。

(四)投保农作物如遇多次灾害,则每季每亩赔款累计不超过保险金额上限标准。

第二十五条养殖业保险的理赔标准:
(一)能繁母猪每头1000元;
(二)奶牛每头最高不超过6000元。

第五章业务统计
第二十六条保险经办机构应做好各险种理赔业务日常统计工作,统计内容包括:出险时间、灾因分析、理赔情况、理赔费用等。

第二十七条对发生的重大赔案,保险经办机构应及时填制《安徽省政策性农业保险重大赔案报备表》(附件2),报同级理赔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八条保险经办机构应定期对理赔信息进行统计,编制《安徽省政策
性农业保险理赔信息统计表》(附件3),于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报同级理赔管理办公室。

第二十九条各市、县(区)理赔管理办公室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定期对理赔工作进行分析研究,总结经验,查找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省农险办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各保险经办机构的理赔业务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督促保险经办机构及时整改。

第三十一条各市、县(区)理赔管理办公室负责监督当地各保险经办机构的理赔工作。

对理赔过程中违法违规行为,应移交有权机关依法处理,并将相关情况逐级报告省农险办。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各试点市、保险经办机构可根据本办法规定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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