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金城建设股份有限公司、邹小军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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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金城建设股份有限公司、邹小军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二
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劳务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11.26
【案件字号】(2021)粤01民终22768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姚伟华何慧斯何润楹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东北金城建设股份有限公司;邹小军;吴亚福;富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当事人】东北金城建设股份有限公司邹小军吴亚福富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邹小军吴亚福
【当事人-公司】东北金城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富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易学超广东正大联合律师事务所;钟世文广东鑫霆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易学超广东正大联合律师事务所钟世文广东鑫霆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易学超钟世文
【代理律所】广东正大联合律师事务所广东鑫霆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东北金城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邹小军;吴亚福;富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东北金城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权责关键词】代理合同申请撤回上诉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更新时间】2021-12-20 01:39:17
东北金城建设股份有限公司、邹小军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粤01民终22768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被告):东北金城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凌空二街四号甲。
法定代表人:张亚龙,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易学超,广东正大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邹小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世文,广东鑫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吴亚福
原审被告:富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阅江中路688号保利国际广场北塔11楼01-06。
法定代表人:张向东,董事长。
审理经过上诉人东北金城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邹小军、原审被告吴亚福、富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20)粤0106民初9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东北金城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5日向本
院申请撤回上诉,邹小军表示一审判决无需履行。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东北金城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
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准许东北金城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受理费750元,减半收取375元,由上诉人东北金城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长姚伟华
审判员何慧斯
审判员何润楹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贺紫荆
郭桂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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