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有质量问题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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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设工程有质量问题如何处理
(1)当发生工程质量问题时,监理工程师首先应判断其严重程度。

对可以通过返修或返工弥补的质量问题可签发《监理通知》,责成施工单位写出质量问题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方案,填写《监理通知回复单》报监理工程师审核后,批复承包单位处理,必要时应经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认可,处理结果应重新进行验收。

(2)对需要加固补强的质量问题,或质量问题的存在影响下道工序和分项工程的质量时,应签发《工程暂停令》,指令施工单位停止有质量问题部位和与其有关联部位及下道工序的施工。

必要时,应要求施工单位采取防护措施,责成施工单位写出质量问题调查报告,由设计单位提出处理方案,并征得建设单位同意,批复承包单位处理。

处理结果应重新进行验收。

(3)施工单位接到《监理通知》后,在监理工程师的组织参与下,尽快进行质量问题调查并完成报告编写。

(4)监理工程师审核、分析质量问题调查报告,判断和确认质量问题产生的原因。

(5)在原因分析的基础上,认真审核签认质量问题处理方案。

(6)指令施工单位按既定的处理方案实施处理并进行跟踪检查。

(7)质量问题处理完毕,监理工程师应组织有关人员对处理的结果进行严格的检查、鉴定和验收,写出质量问题处理报告,报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存档。

二、工程质量验收不合格的原因
1、技术原因:结构设计计算错误,对水文地质情况判断错误,以及采用了不适合的施工方法或施工工艺等。

2、管理原因:施工单位或监理单位的质量管理体系不完善,检验制度不严密,质量控制不严格,质量管理措施落实不力,检测仪器设备管理不善而失准,以及材料检验不严等原因引起质量事故。

3、社会、经济原因:施工企业盲目追求利润而不顾工程质量;在投标报价中随意压低标价,中标后则依靠违法的手段或修改方案追加工程款,甚至偷工减料等。

三、建设工程质量纠纷的管辖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不动产引起的纠纷,应当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建设工程质量纠纷是因建设工程而引起的纠纷,属于不动产引起纠纷这一类,因而应当由建设工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至于该建设工程质量纠纷是由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还是建设工程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则需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一般涞说,第一审民事案件大部分都是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除了重大涉外案件、在辖区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由中院管辖的案件这三种情况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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