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管理制度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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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管理制度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施工监理活动,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施工现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建筑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施工监理单位在承接建设工程施工监理业务时的监理管理活动。
第三条施工监理单位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公正廉洁的原则,加强内部管理,提高监理水平,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四条施工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监理管理体系,合理配置监理人员,加强业务培训,提
高监理服务水平。
第五条施工监理单位应当加强与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之间的沟通和合作,共同
为项目建设提供服务。
第六条监理机构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资格,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履行监理职责,保障工程施工质量和安全。
第七条监理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监理从业资格,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实际工作经验,严肃
工作纪律,服从监理机构的管理。
第八条监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监理违规行为处理和纠正机制,对违规行为严肃处理、严格
追究责任。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九条监理机构应当设立相应的管理机构,明确分工,建立健全管理体系,加强内部协调。
第十条监理机构应当设立专门的质量监督、安全监督部门,依法履行监理职责,确保工程
质量和安全。
第十一条监理人员应当严格执行监理机构的管理制度,服从领导安排,认真履行监理职责。
第十二条监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加强监理过程监督,及时发现和解决施工
中存在的质量问题。
第十三条监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监督,确保施工安全。
第三章监理服务
第十四条监理机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相关的监理服务,包括质量监理、安全监理、
技术指导、施工现场巡查等。
第十五条监理机构应当协助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进行技术审查,及时发现和纠正设计中存
在的问题。
第十六条监理机构应当对施工单位的施工计划、施工图纸、工程工艺进行审查,并提出合
理化建议。
第十七条监理机构应当对施工单位的施工过程进行监督,确保施工按照法律法规和设计要
求进行。
第十八条监理机构应当定期向建设单位和相关部门报告工程施工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第十九条监理机构应当对工程的竣工验收提供技术支持,协助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进行验
收工作。
第四章监理管理
第二十条监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施工现场巡查机制,定期巡查施工现场,发现安全隐患和
质量问题,督促整改。
第二十一条监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工程档案管理制度,做好工程施工过程资料的收集、整
理和保存工作。
第二十二条监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
位和居民的投诉。
第二十三条监理机构应当定期开展监理业务评估,对监理工作进行自查和自评,并不断改
进和提高监理服务质量。
第二十四条监理机构应当加强对监理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提高监理人员的综合素质和专业
水平。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对监理机构的监督,确保监理机构依法履行监理职责。
第二十六条建设单位应当配合监理机构的工作,及时提供工程施工需要的数据资料和信息。
第二十七条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监理机构的监管工作,确保监理机构依法运作,维护施工
市场秩序。
第二十八条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监理人员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规行为,确保监理人员
依法履行监理职责。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监理机构和监理人员在履行职责中,违反法律法规和监理制度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监理机构在履行监理职责中,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应当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并依法追究责任。
第三十一条监理人员在履行监理职责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泄露工程机密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对于违反本制度的,监理机构应当及时进行处理,依法追究责任,确保施工监理活动的正常运行。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制度由监理机构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有与本制度相抵触的规定,均以本制度为准。
以上就是监理管理制度的全部内容,希望能够对施工监理单位在承接建设工程施工监理业务时提供参考和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