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没收、抵押、变卖、转让房地产交纳营业税问题的复函》文件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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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没收、抵押、变卖、转让房地产交纳营业税问题的复函》文件的决
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公布日期】2003.11.06
•【字号】深地税发[2003]938号
•【施行日期】1996.01.1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发布
《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广东省保险业免征营业税具体险种的通知》等215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03年11月6日深地税发[2003]938号)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2001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
现决定将《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广东省保险业免征营业税具体险种的通知》等215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
我局2001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没收、
抵押、变卖、转让房地产交纳营业税问题的复函
(1996年1月15日深地税函[1996]2号)
市规划国土局:
你局深规〔1995〕692号函悉。
对人民法院判决、裁决而产生的房地产转让、变卖如何交纳营业税问题,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产权人因违法,其房地产被人民法院判决没收充公,变价款全额上缴国家财政的,不征收营业税。
二、因经济纠纷,被人民法院判决或裁定,以房地产抵债,因而发生了产权的转移,对抵债的房地产,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交纳营业税。
三、以房地产作抵押,向金融机构贷款,借款人到期无力归还贷款,被人民法院裁定抵押的房地产收归金融机构所有,房地产所有权发生了转移,抵押借款人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交纳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