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进区户籍妇女分娩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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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补助对象
武进区户籍(分娩日前为准)、在卫生行政部门许可的医疗机构住院分娩并于2009年8月1 日后(包括8月1日)出院的,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产妇均可享受住院分娩财政补助,非我区户籍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暂不享受补助政策。
(二)补助标准
1.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财政补助标准为400元/人。
2.参加武进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农村孕产妇在财政补助之外的住院分娩费用,另外可享受自然分娩补助500元/人;剖宫产补助800元/人。
3.相关说明
(1)农保编号第3、4位号码为“99”的,为外地常住武进人口,不享受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只享受武进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补助。
(2)未参加武进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武进籍农村孕产妇仅享受“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财政补助”。
(3)参加“武进区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武进籍孕产妇回单位或到社会劳动保障部门报销。
(三)补助地点及时间
武进区妇幼保健所一楼窗口,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财政补助须于分娩后6个月内按规定办理补助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