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畜禽屠宰监管工作的通知-赤政办字〔2015〕49号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畜禽屠宰监管工作的通知
正文:
---------------------------------------------------------------------------------------------------------------------------------------------------- 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畜禽屠宰监管工作的通知
赤政办字〔2015〕49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委办局:
为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内党发〔2014〕8号)、《赤峰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赤党发〔2014〕8号)精神,按照“改革、发展、稳定”的总体要求,扎实推进畜禽屠宰监管职能划转,促进畜禽屠宰行业健康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畜禽屠宰监管工作的重要意义
畜禽屠宰监管是肉食品进入流通环节的最后关口,是确保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的关键环节,是屠宰加工企业健康发展的基本保障。
2015年中央一号文件明确指出:“健全食品安全监管综合协调制度,强化地方政府法定职责。
落实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严惩各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提高群众安全感和满意度”。
按照农业部畜禽屠宰监管新的职能定位和《内蒙古自治区动物防疫条例》相关规定,屠宰监管范围由原有的
生猪扩展到猪、牛、羊、禽。
我市是自治区牛羊禽屠宰的主要区域,监管工作量与职能划转前相比大幅增加,各旗县区政府必须充分认识畜禽屠宰监管工作的重要性和艰巨性,要站在对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负责的高度,进一步增强工作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履行职责,扎扎实实做好畜禽屠宰监管职能划转和日常管理工作。
二、积极推进畜禽屠宰监管职能调整工作
畜禽屠宰监管职责调整是国务院深化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的重要内容,自治区和市委、市政府对此项工作高度重视,各旗县区要加大工作力度,强化组织领导,加快推进本地区畜禽屠宰监管职责调整工作。
(一)深化改革,加快调整。
《赤峰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赤党发〔2014〕8号)明确将生猪定点屠宰监督管理职责划入市农牧业局。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畜禽屠宰监管工作的通知》(内政办电〔2014〕74号)文件要求,各旗县区应在农牧业兽医主管部门明确畜禽屠宰监管职能,并健全完善畜禽屠宰监管的技术支撑和行政执法机构,充实工作力量。
目前,畜禽屠宰监管职责正处于交接过渡期,也是肉品消费旺季、动物疫病易发期、食品安全敏感期,各旗县区要抓紧时间加快推进畜禽屠宰机构改革,参照市级机构设置方案,确保职责调整工作于2015年4月底前完成。
市政府将适时对各地职能调整情况进行督查。
(二)强化保障,履职尽责。
各地区要按照责权统一的原则,确保职能、机构、队伍、装备、经费等一揽子计划整体推进。
在加快推进畜禽屠宰监管职责调整过程中,要更加注重提升畜禽屠宰监管能力建设,积极协调解决机构、人员编制、经费保障、设备装备和执法条件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确保农牧业部门既能承接职能,也能更好履行职责。
(三)协调配合,平稳过渡。
根据《国务院关于地方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18号)要求,严禁在职能划转期间擅自降低标准、违反审批程序进行定点屠宰许可,各种拟建、在建畜禽屠宰监管项目应及时与农牧业部门沟通,以免造成资源浪费。
农牧业部门在严格履行现有监管职责同时,要积极主动与商务、公安等部门沟通情况,相互支持,密切配合,确保各项工作上下贯通、运转顺畅。
特别要充分利用已有部门联动合作机制,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严厉打击私屠滥宰、添加“瘦肉精”、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等违法犯罪行为,及时处置畜禽屠宰环节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实现与职责调整后畜禽屠宰监管工作新体制的平稳过渡。
同时,各地区要及时梳理总结畜禽屠宰监管职责调整过程
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并提出政策建议。
三、依法履行畜禽屠宰监管职责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106号)要求,各级政府要对本地区农产品质量安全负总责,加强组织领导和工作协调,把畜禽屠宰质量安全监管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依法依规开展监管工作。
(一)加快畜禽屠宰监管的法制化、标准化建设进程。
各地区要组织对本地区近年来出台的畜禽屠宰相关规范性文件及有关规划、地方标准执行情况进行清理和评价,积极推进机构改革、强化食品安全监管、明确企业主体责任和促进行业发展。
(二)制定并实施科学的行业发展规划。
按照以优化布局、减控总量、升级改造、规范经营为着力点,推动屠宰行业布局调整和结构优化,提升产业集中度,提升定点屠宰企业技术装备和管理水平,提升肉食品卫生和质量安全保障能力,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对安全优质肉产品的消费需求的总体思路,拟订和出台本地区畜禽屠宰行业发展规划。
通过实施严格的行业规划,逐步形成以跨区域流通的现代化屠宰加工企业为主体,区域性肉品加工企业发挥重要功能作用,以供应本地市场的定点屠宰企业为补充,梯次配置、布局合理、有序流通的产业布局,确保肉食品质量安全和有效供给。
(三)加强畜禽屠宰监管机构和队伍建设。
畜禽屠宰监管政策性强,管理对象复杂、难度大,必须建立健全各级屠宰监管和执法队伍。
根据改革和职能转变需要,要重点充实旗县区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和技术支撑人员,改善屠宰管理队伍的工作条件和技术手段,保障相关工作经费。
要加强屠宰管理队伍思想建设、业务建设和作风建设,强化法律法规培训,提高队伍整体素质和依法行政能力。
(四)综合治理推动屠宰行业健康发展。
畜禽屠宰管理工作要以“保障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为目标,突出“屠宰产业发展和屠宰行业监管”两个重点,落实“政府属地管理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屠宰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三个责任,抓好“屠宰场设立审批、宰前检疫、屠宰过程中的质量安全控制和事后监管”四个环节。
一是要加强对屠宰企业日常巡查监管,强化屠宰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督促屠宰企业落实进厂检查登记、产品检验、检疫和追溯、无害化处理等制度,严格巡查抽检,坚决杜绝病死动物出厂、休药期内畜禽屠宰、添加“瘦肉精”、非法使用违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注水等违法行为的发生。
特别要加大对
城乡结合部、城中村、传统私宰村等重点区域巡查力度,坚决打击私屠滥宰行为,持续保持高压态势,有效维护正常屠宰行业秩序,保障市场肉制品质量安全。
二是要总结生猪屠宰管理经验,制定和出台相关扶持政策,鼓励和扶持屠宰企业按照规划发展要求兼并重组、升级改造和标准化建设。
同时,要完善市场退出机制,对达不到环保、安全生产、畜禽屠宰等强制性标准的屠宰企业,依法予以取缔,吊销定点屠宰许可证。
三是要推动建立健全畜禽屠宰行业协会组织,充分发挥行业组织在行业自律、诚信建设、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四是要做好屠宰环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
各旗县区要全面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4〕47号)要求,从保障食品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高度对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做出全面部署,将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作为生猪屠宰专项整治重要内容,防止病死猪进屠宰场、病害肉流向餐桌。
要管好、用好屠宰环节病害猪损失补贴和无害化处理补贴资金,严厉查处套取、冒取、骗取补贴资金的违法行为。
五是要充分发挥社会和舆论监督作用,及时曝光查处的违规屠宰企业,促进屠宰企业合法合规经营。
建立举报核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及时查处群众反映的私屠滥宰及肉食品质量安全问题。
加强舆论宣传和引导,提高全社会肉食品质量安全意识,培养消费者科学健康的肉食品消费理念。
2015年4月13日
——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