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城区公共场所商业活动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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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城区公共场所商业活
动管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5.08.13
•【字号】滁政办秘〔2015〕128号
•【施行日期】2015.08.1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
正文
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城区公共场所商业活动管理
的通知
滁政办秘〔2015〕128号琅琊区、南谯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近期,我市城区城市公园、广场周边和城市道路两侧不断出现商业活动,严重影响了市容环境秩序,给市民群众生活带来诸多不便,群众意见很大,投诉反映强烈。
为进一步加强城市公共场所的管理,还公共空间本来面目,更好地为市民提供舒适安全的休闲、娱乐场所,充分发挥城市公共场所的公益性市政功能,经市政府
同意,现就加强城区公共场所商业活动管理通知如下:
一、严禁在人民广场、市民广场、金鹏九九广场、高铁站广场、滁州北站广场、南湖景区举办商业活动。
在上述区域之外的城区街头游园等其他公共场所举办商业活动,须报经市委、市政府分管负责同志同意后,严格履行行政审批程序。
二、强化城区公共场所商业活动批后监管力度。
经批准举办的各类商业活动,须严格按照批准事项,报市城管执法局审核。
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切实加强辖区范围内公共场所商业活动的现场管理。
三、加大对城区公共场所违法违章商业活动执法力度。
对未经批准或违反审批事项举办活动的行为,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和市直有关单位要督促属地城管部门及时予以取缔,并依照有关法规、规定对当事人从重进行处罚。
四、对擅自允许在城市公园、广场、道路等公共场所进行商业活动的单位和不积极履行监管职责的单位,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2015年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