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建设单位代征的城市绿化用地管理的若干规定(94年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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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建设单位代征的城市绿化用地管理的若干规定(94年修正)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1994.01.17
•【字号】京政发94号
•【施行日期】1987.08.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城市建设
正文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建设单位代征的
城市绿化用地管理的若干规定
(1987年7月24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发94号文件发布根据1994年1月17日
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修改)
为加强由建设单位代征的城市绿化用地的管理,确保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特作如下规定:
一、凡根据城市规划批准由建设单位代征的城市绿化用地(以下统称代征绿地),均按本规定管理。

二、建设单位按照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准的代征绿地数量和范围,完成征用、拆迁工作后,须在两个月内将代征绿地交所在区、县的园林管理部门统一管理。

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区内的绿化用地,由开发区的建设单位按照《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的要求完成绿化后,交所在区、县的园林管理部门管护或由园林管理部门安排责任单位进行管护。

三、建设单位因建设工程需要,临时占用代征绿地或在代征绿地内建设临时建筑工程的,应先征得所在区、县园林管理部门的同意,再按规划管理的有关规定申报审批。

批准占用期满后,由建设单位负责及时恢复原状,交所在区、县的园林管理部门安排绿化。

四、建设单位根据城市规划或建设工程需要在代征绿地内进行道路或其他市政建设工程的,应同绿化统筹安排、协调施工。

五、区、县园林管理部门对接管的代征绿地,应按照《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和有关规定,交所属单位或安排责任单位进行绿化和管护。

完成绿化的时间,不得迟于接管后的第二个绿化季节。

六、建设单位对代征绿地不按规定交给园林管理部门或擅自占用、改变用途的,以及乱搭乱建的,由园林管理部门会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违法建设或损害绿化的行为论处。

七、本规定由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和市园林局监督实施。

具体执行中的问题,有关规划管理的,由市城市规划管理局负责解释;有关绿化管理的,由市园林局负责解释。

八、本规定自1987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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