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医基本现状调查有关指标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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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医基本现状调查有关指标解释
中医基本现状调查有关指标解释
一、基本信息
1、医疗机构:指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
对于医疗机构下设的分支机构,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分支机构要求填报,如人员、经费和工作量不能与上级单位分开,仅要求填报基本情况,其他数字计入上级机构。
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分支机构不要求填报,分支机构数字计入上级机构。
2、组织机构代码: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编制规则》(GB/T 11714-1997),由组织机构代码登记主管部门给每个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等单位颁发的在全国范围内唯一的、始终不变的法定代码。
尚未领到法定代码或不属于法定代码赋码范围的单位,一律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从临时码段中赋予代码。
3、组织机构名称:指经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批准正式使用的单位全称。
填写时要求使用规范化汉字全称,与单位公章所使用的名称完全一致。
凡经核准或批准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名称的,要求填写第一名称,同时用括号注明其余的名称。
4、机构属性代码:经济类型代码采用《经济类型分类与代码(GB/T 12402-2000)》。
卫生机构类别代码和机构分类管理代码采用《卫生机构(组织)分类与代码(WS218-2002)》。
行政区划代码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 2260-2007)》。
设臵/主办单位代码:1-卫生行政部门,包括高等院校附属医院,已移交卫生行政部门的红十字会医院按“1”编码。
2-其他行政部门,指公安、民政、司法等行政部门。
3-企业,包括国有、集体、联营、私有、台港澳投资、国外投资等经济类型企业。
4-事业单位。
5-社会团体。
6-其他社会组织,包括联营、股份合作制、股份制、港澳台商
和外商投资等卫生机构。
7-个人,不包括私有企业所办医疗机构。
政府办卫生机构隶属关系代码:1-中央属,即部属;2-省、自治区、直辖市
属;3-省辖市(地区、州、盟、直辖市区)属,即省辖市即地级市;4-县级市(省辖市区)属,包括地(州、盟)辖市;5-县(旗)属,包括自治县;6-街道属;7-镇属;8-乡属;9-其他。
由县卫生局主管的乡镇卫生院编码为“5”,由县级市或区卫生局主管的乡镇卫生院按“4”编码。
5、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即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
6、注册资金:医疗机构办理开业时登记的注册资金。
7、单位地址:为单位实际所处的详细地址。
要求写明单位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区、市、州、盟)、县(区、市、旗)、乡(镇)以及具体街(村)的名称和详细的门牌号码,不能填写通讯号码或通讯信箱号码。
8、医院办公室电话:填写电话号码时应将地区号和余下号码分别以短横线为中心,分别向两边扩展,数字应填写在方框内;号码超过所列空位时,向方框外右面扩充。
电话号码以填写固定座机电话号码为主;对于确实没有座机电话号码的单位,可以填写主要负责人的移动电话号码。
9、单位成立时间:填表时应当具体到月份。
医疗机构类别发生变更的,应当填写登记为当前类别医疗机构的时间。
10、医院等级:依据主管部门评定结果填写,级别分为一级、二级、三级、未定级;等次分为甲等、乙等、丙等、未定。
11、是否医疗保险定点机构:指本机构在2009年12月31日时,是否为城镇职工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机构。
12、是否新农合定点机构:指本机构在2009年12月31日时,是否为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
13、乡村卫生服务管理一体化:指在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规划和组织实施下,以乡镇为范围,对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的行政、业
务、药械、财务和绩效考核等方面予以规范的管理体制。
14、医院信息系统:系统建设应基本达到《医院信息系统基本功能规范》、《中医医院信息系统基本功能规范》要求。
医生工作站:指协助医生完成门诊医疗及病房医疗工作的计算机应用系统。
护士工作站:指协助病房护士对住院患者完成日常护理工作的计算机应用系统。
药品管理系统:指协助整个医院完成对药品管理的计算机应用系统。
病案统计系统:指管理病案的计算机应用系统。
二、人员情况
15、在岗职工数:按2009年支付年底工资的在岗职工统计,包括各类聘任人员及返聘本单位半年以上人员,不包括临时工、离退休人员、退职人员、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人员和返聘本单位不足半年人员。
多点执业医师一律计入第一执业单位在岗职工人数,不再计入第2、3执业单位在岗职工人数。
16、卫生技术人员:包括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注册护士、药师(士)、检验技师、影像技师(士)、卫生监督员和见习医(药、护、技)师(士)等卫生技术人员。
不包括从事管理工作的卫生技术人员(如院长、副院长、党委书记等)。
17、执业医师:指具有医师执业证书及其“级别”为“执业医师”且实际从事医疗、预防保健工作的人员,不包括实际从事管理工作的执业医师。
执业医师类别分为临床、中医、口腔和公共卫生四类。
18、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指依法取得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执业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专业医务人员,从事管理工作的除外。
19、执业助理医师:指具有医师执业证书及其“级别”为“执业助理医师”且实际从事医疗、预防保健工作的人员,不包括实际从事管理工作的执业助理医师。
执业助理医师类别分为临床、中医、口腔和公共卫生四类。
20、中医类别执业助理医师:指依法取得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专业医务人员,从事管理工作的除外。
21、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指卫生技术人员中,通过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考核或确有专长考核,并取得中医、民族医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人员。
22、注册护士:指依法取得注册护士证书,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专业医务人员,从事管理工作的除外。
23、具有中医护理学相关专业学历的护理人员:指获得省级以上教育和卫生主管部门认可的普通全日制中等中医职业学校、高等本专科中医院校护理专业学历,并取得护士执业资格的人员。
24、系统接受中医基础理论知识和基本技能培训的护理人员:指不具有中医护理学相关专业学历,取得护士执业资格,并接受过100个学时以上中医基础理论知识和基本技能培训的护理技术人员。
25、药学专业技术人员:指取得药学(包括中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在医疗机构中从事药学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
26、见习医师:指毕业于高中等院校医学专业但尚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医师。
中医见习医师指中医学专业的见习医师。
27、学历结构:指卫生技术人员中,已取得博士、硕士、本科、大专、中专学历证书的人员。
以2009年12月31日已取得的最高学历证书为依据统计人员数。
28、职称结构:指卫生技术人员中,取得高级、中级、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
以2009年12月31日已取得的最高职称为依据统计人员数。
29、年龄结构:指卫生技术人员中,对各年龄段按照2009年12月31日的实际年龄统计人员数。
30、无资格从业人员:指未取得任何执业资格,但在医疗机构中实际从事医疗卫生技术活动的人员。
31、参加中医类别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岗位培训并获得合格证书的人数:是指本单位人员参加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
部门组织的规范化培训/岗位培训,且以中医内容为主,并经考核合格,获得相应的合格证书的人数。
32、系统接受中医药知识培训的人员:指不具有中医药类院校专业学历的人员接受过100个学时以上中医基础理论知识和基本技能培训的技术人员。
33、乡村医生:指从当地卫生行政部门获得“乡村医生”证书的人员。
不包括在村卫生室执业的执业(助理)医师。
34、以中医药知识为主的乡村医生:指主要运用中医药方法开展诊疗活动的乡村医生。
35、能中会西的乡村医生:指能够利用中医和西医两种方法开展诊疗活动的乡村医生。
36、具有一技之长和实际本领中医药(民族医药)人员数:指通过当地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考核的一技之长和实际本领中医药(民族医药)人员。
37、2006年至2009年新进卫生技术人员:指医疗机构在2006年1月1日
至2009年12月31日期间,聘用或录用的具有中等以上医药专业学历的应届毕业生。
包括在上述期间曾聘用或录用现已离开本医疗机构的人员。
38、2006年至2009年基层引进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2006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期间,聘用或录用的从事中医药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
包括从其他医疗机构中聘用的兼职人员,以及在上述期间曾聘用或录用现已离开本医疗机构的人员。
返聘人员: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2006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期间聘用的从事中医药专业技术工作的退休人员。
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人员: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2006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期间聘用的、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
具有中专学历人员: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2006年1月1日至
2009年12月31日期间聘用的、具有中专学历的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
兼职人员: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2006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期间从其他医疗机构聘用的兼职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
39、参加养老保险人数:指医疗机构在岗职工中按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养老保险的人数。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人数:指医疗机构在岗职工中按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数。
三、床位情况
40、编制床位:指由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核定的床位数。
41、实有床位:指2009年12月31日固定实有床位数,包括正规床、简易床、监护床、正在消毒和修理床位、因扩建或大修而停用的床位,不包括产科新生儿床、接产室待产床、库存床、观察床、临时加床和病人家属陪待床。
42、实际开放总床日数:指2009年医院各科每日夜晚12时开放病床数总和,不论该床是否被病人占用,都应计算在内。
包括消毒和小修理等暂停使用的病术,超过半年的加床。
不包括因病房扩建或大修而停用的病床及临时增设病床。
43、实际占用总床日数:指2009年医院各科每日夜晚12时实际占用病床数(即每日夜晚12时住院人数)总和。
包括实际占用的临时加床在内。
病人入院后于当晚12时前死亡或因故出院的病人,作为实际占用床位1天进行统计,同时亦应统计“出院者占用总床日数”1天,入院及出院人数各1人。
44、出院者占用总床日数:指2009年所有出院人数的住院床日之总和。
包括正常分娩、未产出院、住院经检查无病出院、未治出院及健康人进行人工流产或绝育手术后正常出院者的住院床日数。
四、房屋及基本建设面积
45、医疗机构总占地面积:指医疗机构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
46、房屋建筑面积:指医疗机构购建且拥有产权的房屋建筑面积,
不包括租房面积。
47、业务用房面积:包括门诊、急诊、住院、医技科室、行政管理、保障和院内生活用房面积。
48、危房面积:是指经有关部门鉴定为危房的建筑面积。
49、租房面积:指医疗机构使用的、无产权的房屋建筑面积。
无论其是否缴纳租金,均计入租房面积。
50、现用主体建筑建成时间:指医疗机构现有的门诊楼、住院楼或医技楼等主要建筑最早完成建设的时间。
51、最近一次主体建筑改建完成时间:指医疗机构最近一次对现有的门诊楼、住院楼或医技楼等主要建筑完成改建的时间。
正在改建过程中的填写改建工程预期结束时间。
五、设备情况
52、医疗设备总值:指医疗机构设备管理部门登记在案的现有各种可用于诊断、治疗、康复的医疗设备原值总和。
中医特色诊疗设备总值:指在中医药理论指导下使用的具有中医特色的仪器、设备、器具等的设备原值总和。
53、上报医疗设备:指卫生统计调查制度要求填报的医疗设备。
“其他”可参照医院有关建设标准,以及大型医疗设备配臵相关规定填报。
54、中医特色诊疗设备:指在中医药理论指导下使用的具有中医特色的仪器、设备、器具。
“其他特色诊疗设备”可参照《中医医院建设标准》附表7中所列举的中医诊断、治疗、康复和理疗设备填写。
六、收入与支出
55、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各项指标解释与《医院会计制度》一致;营利性医疗机构与《企业会计制度》一致。
56、财政补助收入:指医疗机构直接通过卫生、中医药主管部门以财政部门预算补助获得的各类事业经费。
财政补助收入中的基本支出补助(经常性补助)和项目支出补助(专项补助)按财政补助科目填报。
项目支出补助包括卫生、中医药主管部门对医疗机构的专项投资,如基本建设投资。
57、医疗收入:包括门诊收入、住院收入。
58、门诊收入:包括挂号、诊察、诊查、检查、治疗、手术、化验和其他收入。
59、中医治疗收入:指运用中医传统技能及特殊治疗方法如针灸、推拿、刮痧、手法复位等所获得的收入,包括国家发改委、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编制的《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中所包含的中医及民族医诊疗项目类,以及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和物价管理部门批准的中医及民族医类诊疗项目的收入。
60、中药制剂收入:指医疗机构向患者提供本机构自制中药制剂以及调剂使用其他医疗机构中药制剂所获得的收入。
61、住院收入:包括床位收入、诊察、检查、治疗、手术、化验、护理和其他收入。
62、其他收入:指除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医疗收入和药品收入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培训收入、救护车收入、转让无形资产收入、接受非限定用途的捐赠收入、对外投资收益和利息收入。
63、中药制剂支出:指医疗机构配制中药制剂,以及接受其他医疗机构调剂使用的中药制剂所付出的成本。
不包括医疗机构申请中药制剂批准文号等发生的费用。
64、人员支出:指医疗机构总支出中的人员基本工资、绩效工资、津贴、社会保险缴费等,不包括对个人家庭的补助支出。
65、离退休费:指医疗机构总支出中离休费和退休费之和。
七、资产与负债
66、流动资产:指医疗机构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在研项目和在制产品等。
67、固定资产:指医疗机构能在较长时间内使用,消耗其价值,但能保持原有实物形态的设施和设备,如房屋和建筑物等。
作为固定资产应同时具备两个条件:即耐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的财产、物资。
68、无形资产:指医疗机构拥有的、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单位
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
69、负债:指医疗机构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将以资产或劳务偿付的债务。
70、净资产:指医疗机构可以自由支配的资产。
事业基金:指医疗机构拥有的非限定用途的净资产。
固定基金:指医疗机构持有固定资产所占用的基金。
专用基金:指医疗机构按规定提取、设臵的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八、医疗、预防保健及康复服务
71、总诊疗人次数:指所有诊疗工作的总人次数,统计界定原则为:①按挂号数统计,包括门诊、急诊、出诊、单项健康检查、健康咨询指导人次。
患者1次就诊多次挂号,按实际诊疗次数统计,不包括根据医嘱进行的各项检查、治疗、处臵工作量;②未挂号就诊、本单位职工就诊及外出诊不收取挂号费的,按实际诊疗人次统计。
72、健康检查人次数:指在院内、外进行的全身健康检查人数。
73、出院人数:指所有住院后出院的人数。
包括治愈、好转、未愈、死亡及其他人数。
统计界定原则为:①“死亡”:包括已办住院手续后死亡、未办理住院手续而实际上已收容入院的死亡者。
②“其他”:指正常分娩和未产出院、未治和住院经检查无病出院、无并发症的人工流产或绝育手术出院者。
74、中医科门急诊人次数排位:指中医科在综合医院所有一级临床科室门急诊人次数顺位中的排名。
75、急诊、住院危重病人抢救及成功人次数:按实际抢救人次数进行统计。
急危重病人经抢救后,治愈、好转或病情得到缓解者,视为抢救成功。
若病人有数次抢救,最后1次抢救失败而死亡,则前几次抢救计为抢救成功,最后1次为抢救失败。
76、入院与出院、术前与术后诊断符合人(次)数:指主要诊断完全相符或基本符合的人(次)数。
77、中医科出院人数排位:指中医科在综合医院所有一级临床科室出院人数顺位中的排名。
78、住院病人手术人次数:指施行手术和操作的住院病人总数。
1
次住院期间施行多次手术的,按实际手术次数统计。
79、总处方数:指医疗机构在2009年12月1日0时至2009年12月31日24时内产生的所有处方数量。
中药饮片处方数:指医疗机构在2009年12月1日0时至2009年12月31日24时内总处方中的中药饮片处方数量。
中成药处方(包括含中成药的处方)数:指医疗机构在2009年12月1日0时至2009年12月31日24时内总处方中的中成药处方和含有中成药的处方数量。
九、中医各科服务情况
80、ICU病房:指中医医院(包括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医院,下同)单设的或隶属于临床科室的ICU病房。
包括综合ICU和专科ICU,如烧伤ICU (BICU)、心血管外科ICU、新生儿ICU (NCU)、神经科ICU(NICU)、呼吸科ICU(RCU)等。
十、优势病种和特色疗法
81、中医优势病种:指医疗机构在相关部门确定临床研究基地、重点专科(专病)、特色专科(专病)、重点学科、重点研究室以及临床优势学科等项目时所认定的中医优势病种,以及医疗机构自认为具有中医优势的中医病种。
优势病种级别:认定部门为行政部门的,按行政部门级别分别填写1-国家级、2-省级、3-市级、4-县级;医疗机构自认的,填写5-院级;其他部门或组织认定的,填写9-其他。
是否形成中医诊疗方案:指医疗机构对优势病种的治疗是否已形成成熟的中医或中西医结合诊疗方案。
不考虑诊疗方案的推广和使用范围。
外埠出院人数:指出院病人中不在本医疗机构服务区域范围内的外地病人。
“区域”的确定原则为:机构位于直辖市的,其“区域”为机构所在直辖市行政区划范围;机构位于直辖市以外地区的,其“区域”为机构所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划范围。
82、中医特色疗法:指医疗机构在中医理论指导下运用的、对某些病证的疗效比较显著,但其他医疗机构或人员应用并不普遍的治疗
方法。
单次平均治疗费用:计算方法为特色疗法服务总收入/特色疗法服务人次数。
十一、中医病种情况
83、中医病种情况:按中医病种对中医医院出院病人进行分类统计,取出院人数前五十位的病种。
中医病种名称及代码参照《中医病证分类与代码》(GB/T
15657-1995)填写,西医病种名称及代码参照ICD-10填写。
十二、中药服务情况
84、中药房面积:指医疗机构中药房业务用房面积。
包括中药饮片库房、中药饮片调剂室、中成药库房、中成药调剂室、周转库、中药煎药室等用房面积。
不包括中药制剂室的用房面积。
85、中药制剂审批品种数:指取得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剂批准文号的中药制剂品种数。
86、实际配制中药制剂品种数:指医疗机构实际配制的中药制剂品种数,包括受委托配制的中药制剂品种。
87、中药制剂年销售收入:指医疗机构实际配制中药制剂并销售的收入。
88、自采自种自用中草药品种数:指村卫生室自己种植、采收、使用,不需特殊加工炮制的植物中草药品种数。
十三、中医药教育情况
89、2009年获得规定学分的人数:指2009年医疗机构达到《中医药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国中医药继教委发…2007?2号文)中对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获得相应学分的要求的人数。
90、2009年中医药继续教育经费投入总额:包括2009年本机构职工参加各级人才培养专项获得的资助经费,本机构用于开展继续教育培训的各项费用,及用于职工参加继续教育培训的培训费、差旅费、出版费等各项支出。
91、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情况:指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或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批准,按照《中医住院医师培训暂行规定》、《中
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大纲》等相关规范性文件要求组织实施的规范化培训。
92、本级中医药重点学科数:指2009年12月31日前经本级相关部门批准的中医药重点学科。
包括在建和建设完成的中医药重点学科。
93、2009年本级中医药继续教育经费投入总额:指本级政府支出的、用于资助各类中医药人才培养专项以及开展中医药继续教育培训、举办学术论坛和讲座等学术交流活动的各项经费支出。
十四、中医药科研情况
94、科研专用设备:指不承担临床诊疗、专门用于研究的仪器和设备。
95、2006-2009年科研支撑经费总投入:包括:①本机构对从事课题活动人
员的津贴及奖励;②科研专用设备购臵;③科研图书资料、数据库、软件购臵;④研究基地、实验室及研究室建设等方面支出。
以上投入不包括科研课题经费的相关支出。
课题活动人员:指编制在研究室、科研实验室或课题组的人员。
96、2006-2009年科研课题到位经费:包括各级各类中医药科研课题到位的总经费。
97、2006-2009年发表论文情况:只统计本医疗机构人员为第一作者的论文。
98、2006-2009年专著/译著数(部):指经过正式出版部门编印出版的科技专著、大专院校教科书、科普著作。
只统计本医疗机构人员为第一作者(译者)的著作。
同一书名计为一种著作,与书的发行量无关。
99、2009年本地区拥有的本级中医药研究平台:指本级卫生、中医药、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从事中医药研究的重点实验室、研究室、研究基地等。
100、2006-2009年本级立项的中医药科研课题数:指2006至2009年,本级卫生、中医药、科技主管部门批准立项的中医药课题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