型钢合同-H型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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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租赁合同
2.1.2若租赁物由乙方自行安排运输,乙方应该在提取租赁物前3天与甲方联系。

乙方授权代表提货时,现场对租赁物数量和质量进行检查,若发现不符合本合同的约定,应立即与甲方联系调换,否则视为租赁物合格,满足乙方的要求。

乙方在提取租赁物时,应遵守甲方仓库的安全规定、作息时间规定,否则由此而发生的事故由乙方负责。

乙方负责租赁物在运输过程中的安全,承担运输风险。

如果乙方委托甲方代办运输,货交承运人之后甲方完成交货。

2.1.3乙方支付的《商务条款》中约定的“款项”到账后,甲方安排首批次租赁物的交付。

涉及租赁物分批、分次交付的,乙方应于每批、每次租赁物交付前按本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向甲方支付相应款项(包括押金、定金、到期应付租金等)。

若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的,甲方有权拒绝交付剩余租赁物,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2.1.4甲乙双方在租赁物交付地办理租赁物交付及验收手续。

租赁物交付时,租赁物工作状况良好且外观整洁、完好。

交付验收完毕,双方代表在“出库单”上签字,确认租赁物交付的日期。

若承租方未经约定程序直接将租赁物投入使用,视同已交付验收并确认租赁物无质量异议。

“出库单”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2.2租赁物的归还及验收
2.2.1乙方需要归还租赁物时,应提前5天通知甲方,并将租赁物运输至甲方指定的租赁物归还地点,运输至指定归还地点须遵守归还地点的作息时间,如遇特殊情况乙方应提前与甲方协商处理。

甲乙双方人员须共同参加租赁物归还验收过程,对租赁物的情况确认后,由双方代表在“入库单”上签字确认。

办理归还手续时,若乙方无故不履行签字手续,甲方将在“入库单”上予以注明,双方视为乙方认同甲方在“入库单”的签注。

2.2.2租赁物归还时,乙方授权签字人和甲方人员对租赁物的数量、质量进行验收确认,并由双方签署“入库单”。

除了合理的磨损外,归还的租赁物应与交付时的状况一致,即工作状况良好且外观整洁、完好,若发现租赁物存在非甲方原因造成的故障、损坏的,甲乙双方应在“入库单”上如实记载,乙方应当承担租赁物的维修赔偿费用。

对于租赁物的维修赔偿,参照合同《维修赔付
应提前
3.1
3.2
3.3
3.4
3.5
退还乙方。

第四条违约责任
4.1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提供符合合同约定的租赁物,甲方延期交货给乙方造成重大损失的,应负责赔偿,但最高不超过延迟交货的租赁物的一个月租金。

4.2乙方应及时向甲方支付租金,乙方逾期支付租金,应按未付租金总金额的每日1‰向甲方缴纳违约金(不超过合同租金总额的20%);如租赁物尚未交付完毕,甲方有权拒绝向乙方交付剩余租赁物。

若乙方逾期支付租金超过30天,则甲方有权单方面提前终止本合同,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4.3乙方若违反本合同第一条之规定,甲方有权收回租赁物,单方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支付合同租金总额5%的违约金。

4.4守约方因追究违约方的违约责任而支出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案件受理费、保全费、执行费、律师费、鉴定费、评估费、公证费、差旅费)由违约方承担。

第五条对租赁物提货日的限制
5.1《商务条款》中约定的“提货期间”开始日后届满30日,如没有任何租赁物开始实际交付,则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如果甲方决定解除本合同,则甲方所收取的订金不予退还,且甲方无须承担任何责任和义务。

如果甲方决定本合同继续履行,则甲方有权在本合同基础上增设相应的条件。

5.2乙方有权在《商务条款》中约定的“提货期间”内要求甲方在“租赁数量”范围内提供租赁物供乙方使用;超过此期间,甲方有权不完全满足乙方的租赁数量,而不需承担任何责任。

第六条解决合同争议办法
有关本合同的一切争议,合同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协商不能解决时,双方一致同意任何一方当事人向甲方住所地法院提起诉讼。

因诉讼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法院费用、律师费及其它有关的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在诉讼过程中,除合同有关方对本合同有争议的正在进行的诉讼部分外,
7.1
年。

印件/
7.2
7.3
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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