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档案转入手续2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衡水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档案转入手续2
档案转入手续(二)
一、事项名称:流动人员人事档案转入服务
二、承办科室:衡水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
三、政策依据
1、《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人发〔1996〕118号)
2、中共省委组织部、省人社厅、省公务员局关于转发中组部、人社部《关于印发<公务员辞退规定(试行)>的通知》的通知(冀人社发〔2011〕54号)
3、中共省委组织部、省人社厅、省公务员局关于转发中组部、人社部《关于印发<公务员辞去公职规定(试行)>的通知》的通知(冀人社发〔2011〕55号)
4、《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90号)
5、《关于简化优化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的通知》(人社厅发[2016]75号)
6、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简化优化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的通知>的通知》(冀人社字[2016]102号)
四、提交材料
1、流动人员持本人身份证或社保卡原件复印件;
2、其他人代办,需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委托书,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3、国有企事业单位辞职人员除以上材料外还需提供解除劳动关系(聘用合同)证明原件复印件;辞职(辞退)公职人员需提供单位辞职(批复)或辞退决定原件复印件;
4、单位委托存档员工还需携带单位介绍信。
五、办理流程
1、持以上材料到市人才中心办公楼305室提出书面申请,开具
《调档函》;
2、持档案转递手续回原档案存放机构调转档案;
3、档案由原存档机构机要或专人送至衡水市人才中心,办事人可通过电话0318-*******查询档案到达情况。
4、档案调转递到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后,本人携带证件及材料到市人才中心办理存档,由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按照有关规定对档案材料进行审核(档案中要有档案材料目录、劳动合同等工作经历证明材料、派遣手续等就业材料);
(1)档案材料完整的,予以接收;
(2)档案材料不全的,一次性书面告知本人缺少档案材料名称,解释可能造成的影响,经本人做出书面知情说明,并承诺补充材料后,予以先行接收;缺少关键性材料,或关键性材料相矛盾的,视情况决定按照告知承诺制度接收,或是与原档案管理机构协商后退回原档案管理机构补充完善材料后予以接收;
(3)不属于我中心存档范围的,告知本人相关政策规定和应到何机构存档等事项后,到相关机构办理存档。
4、签订《个人委托代管人事档案协议书》(个人委托存档)或《单位委托代管人事档案协议书》(单位委托存档),办理存档手续。
六、办理时限
即时办结。
七、联系电话
0318-*******
特别提示:
1、我中心只对人社部门公布的具有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资质的服务机构或有人事档案管理权限的国有企业单位开具档案流转手续。
2、本人须明确原档案存放机构全称。
3、档案转往我单位必须通过机要交通途径转递或派专人送取,档案必须密封,无破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