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创新高标准农田建设推进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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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创新高标准农田建设推进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实施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7.10.10
•【字号】宜府办发〔2017〕50号
•【施行日期】2017.10.1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
正文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关于创新高标准农田建设推进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实施意
见的通知
宜府办发〔2017〕5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关于创新高标准农田建设,推进农业产业结构调整的实施意见》已经第13次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10月10日
关于创新高标准农田建设,推进农业产业结构调整的实施意
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三农”工作的决策部署,全面落实市委四届三次全体(扩大)会议精神,努力实现由农业大市向农业强市转变,大力实施创新驱动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充分发挥高标准农田在保障粮食安全、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引领现代农业发展、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等方面的综合功能,切实提高统筹整合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现就创新高标准农田建设,推进农业产业结构调整提出如下意见。
一、主要目标
通过2—3年的探索实践,形成规模适度、形式多样、功能完整、业态丰富、一二三产业融合的高标准农田建设新模式,实现“一调、五化、三促”,即通过高标准农田建设,推进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带动农业生产规模化、绿色化、循环化、产业化、品牌化,促进项目区农业效益明显提高,农民收入持续增加,农村活力显著增强。
到2020年,新建高标准农田204.35万亩,项目区内土地流转率达到60%以上,产业结构调整规模达60万亩以上。
二、基本原则
1.因地制宜,突出特色。
重点促进粮食主产区提升产能,在确保国家粮食安全的前提下,综合考虑产业基础、区位优势、市场条件、资源禀赋等各方面因素,统筹项目布局,优先支持比较优势突出的产业,做大做强、做优做精,培育壮大具有区域特色的农业主导产品、支柱产业和特色品牌。
2.注重生态,融合发展。
推进山水林田湖综合治理,粮经统筹、农林牧渔结合,产加销、农工贸一体化经营,推动“生产、生活、生态”三生共融的观光农业、体验农业、创意农业等新型业态,充分发挥农田生产和生态效益,促进农村一
二三产业融合发展。
3.试点探索,注重实效。
从解决制约农业农村发展的核心问题入手,鼓励采取多种方式先行先试,大胆探索,破除现行体制机制障碍,允许根据需要在建设内容和标准、扶持方式和手段等方面对现行政策进行一定程度的突破;以创新试点为平台,积极统筹整合其他涉农财政资金共同投入,并吸引社会资本共同投入,确保取得实效。
三、主要任务
1.注重规划衔接,优化农业产业结构。
将《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与《“十三五”农业现代化发展规划》、《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实施意见》等对接,坚持区域推进、重点投入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促进农业产业结构优化。
结合各地资源禀赋和产业优势,科学规划,大力发展设施农业。
围绕发展绿色有机富硒产业,打造一批高效经济作物生产基地,在昌铜四县、万载县重点打造有机农业带;其他县(市、区)重点发展绿色农业,把宜春打造成为全国知名的绿色有机农产品生产基地;在富硒土壤丰富的丰樟高、袁州区,高标准、高起点建设一批富硒农产品示范基地。
允许各地在达到高标准农田建设规范的前提下,根据产业发展需要,优化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但不得改变高标准农田的功能,禁止种植果树、茶叶等多年生经济作物或深挖鱼塘养鱼等。
2.注重集中连片,发展适度规模经营。
高标准农田建设应突出集中连片,注重实效,平原区集中连片500亩以上,丘陵区集中连片200亩以上,山区集中连片100亩以上。
优化基本农田结构布局,通过合理引导建设用地等其他地类逐步退出,归并零星分散田块为成方连片农田,开展土地平整。
根据地形地貌、机械作业效率、灌排效率等因素,合理确定田块的长度和宽度,统筹规划道路、排灌渠道、机井、抽水站、输电线路等配套设施,改善和提高农业生产条件。
提高耕地质量,使耕地由自然用地形态走向规划用地形态,由粗放利用走向集约利用,由无序用地
走向有序用地,为推动土地流转提供有利条件,促进规模经营。
对已经建成的高标准农田,采取经营权流转、生产托管、股份合作、联耕联种、互换并地等方式,大力推进适度规模经营,原则上高标准农田建成区土地流转率应高于全市平均水平10%以上。
3.注重创新投入机制,培育新型经营主体。
鼓励县级创新建设方式,允许和支持已流转土地进行规模经营的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新型经营主体和工商资本,依法依规,严格按照《江西省统筹整合资金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先建后补”管理办法(试行)》(赣高标准农田办字〔2017〕10号)投资高标准农田建设,调动新型经营主体积极性,优先支持农民土地股份合作社试点,鼓励整村、整组推进,夯实发展基础,增强“造血”功能。
4.注重生态效益,促进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
高标准农田建设重点布局现代农业示范区、粮食生产功能区、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特色农产品优势区、农业可持续发展试验区和现代农业产业园(五区一园),大力改善“五区一园”生产基础条件。
建设好高标准农田土壤改良、农田防护和生态环境保护工程,加强农田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在建设好园田化高标准农田的基础上,同步进行相应的配套产业建设,形成“高标准农田+新型经营方式+配套产业”的项目组合一体化建设模式。
要紧密结合各地旅游资源优势,谋划建设田园综合体,实现农田标准化、道路通达化、庭院绿色化的综合配套整治,倡导整村(组)推进,大力发展休闲农业,推动“生产、生活、生态”三生共融的观光农业、体验农业、创意农业等新型业态。
建成的高标准农田及时“上图入库”,依托国土资源遥感监测“一张图”综合监管平台和“123+N”智慧农业平台,全面动态掌握高标准农田建设、资金投入、建后管护和土地利用及耕地质量等级变化等情况,提升农田信息化管理水平,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
5.注重高标准农田综合开发利用,助推农业产业扶贫。
各地在高标准农田建
设和利用时要与产业扶贫紧密结合,同研究、同部署、同落实,科学制定规划。
支持参与贫困村产业结构调整的新型经营主体采取订单生产、土地入股、资金入股、吸纳就业等方式,带动贫困户嵌入产业链各环节,获取地租收入、务工收入和股份分红等,形成稳定的产业帮扶共赢机制。
勘察设计单位必须加强与国土部门的沟通协作,做好前期新增耕地规划设计工作,努力提高高标准农田建设新增耕地率,高标准农田建设通过土地整治新增加的耕地纳入占补平衡指标,指标转让的收益可部分划归村集体。
新增的高标准农田应突出集体利益,兼顾农户利益,可通过土地入股、租赁经营、联合投资、经营服务等形式,与农民合作社、涉农企业等各类经营服务主体建立产权联结机制,通过利润分红、服务返利等增加村级集体经济收入。
四、保障措施
1.强化组织领导。
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高标准农田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强化责任落实,因地制宜制定实施方案,明确任务要求,保证工作经费。
要把统筹整合资金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与优化农业产业结构、培育新型经营主体、支持适度规模经营、壮大村级集体经济、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推进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改革等各项工作有机结合,做到同安排、同部署、同推动,确保工作落到实处。
2.组织专题招商。
各地要加大招商引资力度,组建现代农业专业招商团队,利用高标准农田建设平台对外招商,大力引进一批起点高、规模大、实力强的农业龙头企业参与高标准农田开发与利用,助推区域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和优势产业做大做强。
3.强化政策扶持。
从2018年开始,对2017年起统筹整合资金建设的高标准农田项目区内,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和设施农业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给予财政、金融、保险、税收、用地、技术等政策扶持。
2018—2020年,市财政每年预算安排不少于1000万元,用于高标准农田建设相关补助。
(1)规模经营扶持。
为引导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区土地经营权流转,市、县(市、区)两级财政按3:7分级负担方式,每年安排一定的专项资金,用于补助和奖励2017年以后(含2017年)的高标准农田项目区内新流转土地的新型经营主体(主要包括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和流出土地的村集体经济组织。
具体的补助和奖励标准为:土地流转期限5年以上、签订规范流转合同并在县级以上(含县级)农村综合产权交易中心交易流转或备案登记的单个新型经营主体,按照两种类型给予补助,即对流转面积500亩以上且集中连片种植有机、富硒水稻或稻田综合种养的单个新型经营主体,按每亩50元给予一次性补助;对流转面积150亩以上且全部集中连片用于种植高效经济作物的单个新型经营主体,按每亩100元给予一次性补助。
对新型经营主体补助的同时,对流转土地所在村,按每亩30元一次性奖励给村委会,作为村集体经济收入。
(2)设施农业扶持。
为引导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区发展设施农业,市、县(市、区)两级财政按3:7分级负担方式,每年安排一定的专项资金,用于补助和奖励2017年以后(含2017年)的高标准农田项目区内新建智能温室大棚和高标准大棚建设,项目补助按照“项目申报、先建后补、验收公示、据实拨付”的原则,具体标准为:对新建连片10亩以上(含10亩)智能温室大棚(棚体高度不低于4.6米,肩高不低于3米,配套湿帘风机或其他调温系统、电动遮阳系统、自动水肥一体化设施),按照200元/平方米一次性给予新型经营主体补助;对新建连片50亩以上(含50亩)高标准温室大棚(棚体高度不低于5米,肩高不低于3米,配套喷灌或滴灌等设施,造价不低于200元/平方米),按照50元/平方米一次性给予新型经营主体补助。
对新建大棚用于种植高效经济作物,按大棚实际面积享受每亩100元流转补助。
(3)金融扶持。
积极实施“财政惠农信贷通”,进一步满足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民合作社和农业企业等新型经营主体的金融需求,允许新型经营主体用大
棚等农业生产设施作为银行贷款抵押。
市、县(市、区)两级财政按3:7分级负担方式,每年安排一定的专项资金,对智能温室大棚和高标准大棚等设施农业一次性投资在 1000万元以上的,按3%的贴息率给予贷款贴息, 贴息期限最长2年。
加大农业保险力度,鼓励适当提高保险保额,鼓励保险机构开展优势农产品保险,探索开展多种形式的互助合作保险。
按照全省部署,适时为符合条件的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民合作社和农业企业等新型经营主体核发农村土地经营权证书,积极探索土地经营权抵押、担保试点工作。
(4)项目扶持。
对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区内通过经营权流转形成的种植大户、农民合作社和农业企业等新型经营主体,各级各部门要整合各类支农资金和项目,进行优先扶持。
新型经营主体优先享受重要农产品生产基地、农业综合开发、测土配方施肥、农业科技入户等各级基建类和财政专项补助项目,充分利用新型经营主体组织资源优势,更好地发挥项目的经济、社会效益。
(5)用地扶持。
农业设施用地要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确需占用耕地的,应尽量占用劣质耕地,避免滥占优质耕地,禁止占用基本农田。
进行规模化生产种植面积500亩以内的,配套设施用地控制在3亩以内,超过500亩的,配套设施用地可适当扩大,但最多不得超过10亩。
进行工厂化作物栽培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5%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0亩。
生产设施、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用地直接用于或者服务于农业生产,符合设施农用地要求的项目,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生产结束后,经营者应按要求进行复垦。
非农建设占用设施农用地的,应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需新增建设用地的,各县(市、区)应在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上予以倾斜。
农业设施兴建之前为耕地的,非农建设单位还应依法履行耕地占补平衡义务。
(6)税收扶持。
对从事农村土地规模经营的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民合作社和农业企业等新型经营主体,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落实税费减免
优惠政策。
(7)技术扶持。
加大对家庭农场经营者、专业大户、农民合作社带头人、农业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农业社会化服务人员和返乡农民工的培养培训力度,通过开展创业培训、市场指导、资金支持等措施,着力培养一批懂技术、会管理、善经营的新型职业农民,为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人才支持。
加强外部人才引进,在项目扶持、金融服务、土地流转等方面制定优惠政策,创新激励机制,吸引大中专毕业生、大学生村官、专业技术人员等扎根农村,投身农业,不断壮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4.强化项目管理。
为保证各项工作顺利开展,应加强项目的申报、实施和竣工验收方面管理,落实好项目单位责任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制等制度。
严厉查处打击违规插手工程、项目转包、虚报冒领等违纪违法行为,做到出现一起,打击一起,绝不姑息。
项目资金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截留项目资金。
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对资金管理实行全程监管,杜绝贪污、挤占、挪用项目资金等违纪违法行为。
5.强化督查考评。
将创新高标准农田建设推进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工作纳入全市高标准农田建设绩效考评办法,作为对各县(市、区)高标准农田建设工作的重要考核内容之一。
各县(市、区)要加强对创新高标准农田建设推进农业产业结构调整重点、难点和热点问题的研究,及时总结经验和成功做法,扩大对外宣传,加强舆论引导,不断形成创新高标准农田建设推进农业产业结构调整的良好氛围。
宜春市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与农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性计划分解表
单位:万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