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级学生干部审定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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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校级学生干部任职证书的评定
[日期:2008-12-21] 作者:[字体:大中小] 校级学生干部任职证书是由长春工程学院团委颁发的,是对持有人工作岗位任职能力最具权威性的证明,也是持有人求职、任职和用人单位录用的主要参考依据。

为了便于学生会管理,提高校级学生干部自律能力,特制定任职证书颁发管理办法。

一、考核原则:公平、公正、公开
二、考核对象:校学生会、校团委机关及校大学生社团联合会全体成员
三、考核单位:校学生会主席团、校学生会监察部、校团委组织部、校大学生社团联合会监察部。

四、颁证原则:在长春工程学院校学生会、校团委机关及校大学生社团联合会任职期满一年、并继续留任者,给予颁发校级学生干部任职证书。

五、打分依据:
1、校学生会监察部、校团委组织部及校大学生社团联合会监察部考核的分数(50%)
2、主席团对其一年来的工作业绩打分(25%)
3、部长级以上会议投票(得票必须过半)(25%)
六、任职证书编号:
对进行考核合格并给与发放任职证书的校级学生干部给予认证编号,编号细则如下:
1、在印有“校任职证书第号”的空白处填写;
2、校级学生会干部编号是“XSH 200X 0001—XX”;
校团委机关学生干部编号是“XTW 200X 0001—XX”;
校大学生社团联合会学生干部编号是“XSL 200X 0001—XX”;
3、校级学生干部任职证书编号是随机编排,并不参考所任职务;
七、受证资格:
1、思想坚定,作风过硬,热心为会员服务,尊敬师长,团结同学,成绩优良,德智体全面发展;
2、具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能独立开展工作;
3、为校级学生干部组织工作做出一定的贡献;
4、能够很好地完成校级学生干部组织培训、考核等工作;
5、得到校级学生干部组织常委会的认可;
6、考核期内不合格者不给予认证,并不颁发任职证书;
7、在任职期间由于某些原因被免去学生干部职位或者是本人无任何原因中途退出校级学生干部组织的学生干部一律不给予认证,并不给予发放任职证书;
8、任职期需满一年并年终考核合格的校级学生干部给予发放任职证书;
9、校学生会监察部、校团委组织部及校大学生社团联合会监察部在每学期的学期末对校级学生干部的职位进行认证,并参考考核结果来填写任职证书。

八、颁证机关
长春工程学院团委
九、颁证时间
每年的12月中旬
十、本制度最终解释权归长春工程学院团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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