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避险设施管理和使用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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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避难设施管理使用制度
第一节总则
第一条为了有效维护应急救援保护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确保其
始终处于正常待命状态,在灾害发生时能够迅速启动,为避灾人员提
供可靠的待援保障,特制定如下管理规定,各段队必须严格遵照执行。
第二节管理规定
第二条所有员工进入油井前必须接受应急救援安全防护知识、避
难硐室的避难要求等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三条安全监察部和各班组应将应急救援安全防护体系知识纳入
日常培训计划。
培训内容包括:
(一) 矿山安全设施应急组织流程
(二) 硐室的结构、设计和工作原理;
(三) 避难室内的生活环境和活动要求。
第四条安全监督部门应将应急救援安全防护知识纳入新工人入井
前安全培训的必修课程。
第五条避难硐室必须保持通风良好和气密性;必须进行完整的压
力测试,以检查密封性能。
第六条每3避难室的功能应每月检查一次,必须进行仔细检验,
做好相关记录并存档。
第七条全职避难室管理员负责避难室的维护,其他硐室管理员协助。
第八条避难硐室不得挪作它用,避难室内不得存放无关物品。
第九条在班前会上,各班组必须在紧急情况下安排好逃生路线与值班人员避难室内位置的对应关系。
所有人员必须清楚自己所在位置
的避灾路线。
第十条氧气探测器的零点和精度应每月调整一次,若未超规定误差范围可继续使用。
第十一条二氧化碳探测器的零点和精度必须每六个月调整一次。
第十二条避难室必须附有应急操作流程图和操作指南。
第十三条避难室急救箱内的药品必须每月检查一次,发现失效立即更换。
第十四条建立气密性日常检查、仪器调校、设备检查维护、急救药品检查专户及一人对应关系指示牌,并现场定置。
安检科纳入安全
检查,作为安全重点工作跟踪考核。
第十五条避难室内的饮用水和食物应有详细的饮食说明,必须在保质期内定期更换。
第十六条避难室电源切断后,重新启动前必须进行送电前检查。
第十七条避难硐室内必须使用专用电话,不得与任何作业地点串联;在正常情况下,通信系统必须保持畅通。
第十八条严禁擅自拆除或断开避难室外部电源、供风、通讯系统;如在特殊情况下断电,在供电恢复后,应立即送电,保证各大系统的
正常运行。
第十九条严禁任何人在维护、在维护期间撞击或冲击任何应急救援设施、设备。
第二十条除定期维护、专项检查(参观)、应急避灾时,任何人不得进入避难室。
第二十一条在发生火灾、瓦斯或一氧化碳涌出、瓦斯爆炸事故时,作业人员必须在第一时间佩戴好自救器,按照指定的避灾路线逃到相
应的避难室。
第二十二条采、开挖面避难室必须事先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
并纳入月度计划中,作为重点监管项目。
第二十三条部门、队级干部进入应急救援安全防护采区,必须检
查相关设施的完好性和维护记录。
第二十四条进入避难室的访客数量不得超过安全室的额定容量。
第三节评估方法
第一条安监办及各班组未将应急救援安全防护体系知识纳入日常
培训计划,给予责任单位负责人罚款500元/月。
第二条安装或拆卸和重新组装期间未检查密封性能,给予责任队
机电队长(机电班长)、队长、书记分别罚款1000元/次。
第三条避难室用于其他目的或与其他物体放置在一起,给予责任
队罚款1000元/次。
第四条班前会必须对操作员和避难室的相应位置进行详细安排,
否则,处罚区队值班人员500元/次,处罚队长、支书200元/次。
第五条未对氧气、二氧化碳探测器的零点和精度调整,给予责任
队罚款1000元/次。
第六条没有对避难室的急救药品进行月度检查,给予责任队罚款500元/次。
第七条违反规定敲打、撞击急救设施、设备,对责任人处以罚款500元/次。
第八条8.避难室内电话串接或通讯不畅,给予调度室罚款1000元/次。
第九条队设备检查维护、急救药品检验专户及对应关系指示牌记录不全,视为未执行,给予责任区队罚款500元/项;弄虚作假者,给予罚款1000元。
第十条违反规定进入避难室,对责任人处以罚款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