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政府驻外机构人员国有资产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政府驻外机构人员国有资产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十堰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8.01.28
•【字号】十政办发[2008]16号
•【施行日期】2008.01.2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
正文
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政府驻外机构人员国有资产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十政办发〔2008〕16号)
市政府有关部门:
《市政府驻外机构人员国有资产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一月二十八日
市政府驻外机构人员
国有资产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为加强和规范市政府驻外机构人员、国有资产和资金管理,根据《行政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1998〕第9号令)、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市直部门预算管理办法》及《十堰市市直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人员管理
(一)严格以市编办和市人事局核定的人员编制为准,对市政府驻外机构机关
工作人员实行在岗在编实名制管理。
不在岗人员不得占用编制,财政以实际在岗在编人员核定经费。
(二)差额补助人员严格限定在原核定的人数之内。
(三)自收自支人员应根据单位创收能力确定,不应占用差额补助基数。
(四)确因工作需要向社会招聘临时性人员,必须经市政府批准。
二、国有资产管理
(一)资产产权管理。
市政府驻外机构的资产均属国有资产,要按照"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管理、使用"的管理体制进行管理。
市财政局代表市政府履行对驻外机构所使用资产的监管职责。
(二)资产购置管理。
对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单位必须按照标准配备,对没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从实际出发,从严控制,合理配备;单位购置一般性固定资产,必须提出拟购置资产的品目、数量,测算经费额度,报市财政局审批。
大型专项购置项目报市政府审批同意后,按市政府采购程序进行采购。
(三)资产使用管理。
驻外机构不得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担保;未经批准不得出租、出借。
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要严格按照账卡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等有关规定,建立严格的资产管理责任制,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对可出租的国有资产,要采取公开、公正的形式进行招租。
(四)资产处置管理。
对现有资产或报废资产进行处置时,必须按照《十堰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十政发〔2008〕6号)执行,由单位提出申请报市政府或财政局审批,未经批准不得处置。
资产处置收益上缴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三、资金管理
(一)收入管理。
市政府驻外机构要严格按照《十堰市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的规定,将除财政拨款以外的所有收入,及时足额缴入财政指定的专户,并按季向财
政部门报送各项收入情况明细表。
(二)部门预算管理。
单位的经常性支出和项目支出列入部门预算,所有收入应全部纳入部门预算管理。
单位应当严格执行部门预算,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合理安排各项预算资金,不得超预算安排支出。
(三)支出管理。
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各项支出的管理制度,厉行节约,坚持一支笔审批,防止多头审批和无计划支出。
各项支出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保证正常工作运转的人员经费和必需开支,并对节约潜力大的支出项目实行重点管理和控制。
项目结余资金未经财政部门批准,不得用于弥补单位经费。
专项支出应当按照批准的项目和用途使用,并按照规定向财政部门报送专项支出情况。
购置费应严格按政府采购规定执行,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建立审计制度。
每年由市政府组织财政、审计等部门对驻外机构的收入、支出管理情况进行专项审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