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企业财务预测问题与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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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企业财务预测问题与对策
财务预测是根据企业财务收支的客观规律,运用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方法,对企业未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所作出的科学估计。

它是制定财务计划和财务决策的重要依据,也是做好日常资金调度工作的基础。

预测数据准确,所制定的决策才能正确,预测不准,决策必然失误,从而将企业的经营活动引入错误的方向。

由此看来,研究和探讨企业财务预测相关问题是十分必要的一项课题。

一、当前我国企业财务预测中的问题
纵观我国目前企业财务预测的现状,我们不难看出其主要表现出以下特点:其一,现阶段的法律、法规一般只对申请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要求提供盈利预测,但对于编制盈利预测的程序、方法、具体要求等则没有相应的规定或指南;其二,预测的范围主要是盈利预测,而不是企业全面的财务预测;其三,盈利预测的审计主要是对预测的基本假设,所选用的会计政策、预测编制的基础和计算方法进行审核,对预测的准确性不承担审计责任。

而我国企业财务预测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有:
1、财务预测行为不规范。

由于有效的财务预测体系没有形成,加之财务预测法规不健全,为了自身的利益,企业故意散布不实的财务预测信息就不可避免。

由于预测信息本身具有未来的不确定性,在信息不对称的环境中,容易产生操纵信息的行为,这早已为国外及我国的证券市场所证实。

为了防止公司管理当局的机会主义行为,减少其操纵盈利预测信息的行为,一般而言,市场管理要求:(1)盈利预测必须具有签证功能。

(2)盈利预测信息必须提供品质保证或保险功能。

(3)盈利预测必须具备类似反欺诈条款及必要的法律责任,来保证公司管理当局提供较高质量的盈利预测信息。

2、财务预测法规不完善。

证监会发布的第1号《招股说明书的内容与形式》的盈利预测是我国目前仅有的对财务预测的规定。

尽管在此对预测的内容、预测期间的确定、预测信息的披露等都做了强制性的规定,但从总体来看,财务预测规则还极不完善。

这主要表现在:(1)证监会规定的只有盈利预测的部分,其他诸如现金流量、资产负债等情况的预测并没有进一步进行规定。

(2)证监会规定的只是针对招股说明书而言,对自愿在年度报告中披露财务预测信息的并没有涉及。

(3)由于我国会计制度及具体会计准则没有对财务预测进行规范,一般企业也无财务预测的要求,证监会对财务预测的规定无论是从原则体系上还是从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上都不完善。

3、财务预测体系不健全。

目前在我国尚未建立有效的财务预测体系,只有上市公司才有披露财务预测信息的要求,通常是要求披露盈利预测,且不要求按
报表格式进行反映。

尽管我国证监会不反对上市公司在年度报告中提供预测数据,但在我国基本不存在独立专家预测和自愿性预测,所以目前我国披露的财务预测信息主要是强制性预测信息。

4、财务预测内容不完整。

目前我国的财务预测仅要求提供盈利预测信息,不提供现金预测信息。

在目前市场竞争日益剧烈的市场经济条件下,仅靠盈利预测信息,很难完整地评价企业现金流量的时间、金额和不确定性,因为盈利状况只是影响现金流量的一个因素。

所以,只有编制一整套财务预测报告才能满足信息使用者的需要。

二、西方企业财务预测发展现状
美国证券交易管理委员会(SEC)要求上市公司预测具有合理的基础,必须注意预测的财务项目、预测期及揭示的形式,鼓励其将财务预测(推测)包含在上报委员会的文件中予以披露。

通常财务预测必须提供对投资人具有重要作用的三个项目:收入、净利及每股收益。

但也不必一定局限于这三个项目,企业管理当局应拥有增加对其他财务项目披露的灵活性。

不过,管理当局应能保证所选择的预测项目没有误导的嫌疑,其选择没有偏好。

鉴于上述建议与意见,SEC要求在报送委员会的文件中,允许但不要求披露预测财务信息或其他前瞻性信息项目。

SEC 要求客观、适当地披露企业当局所做的假设,这些假设在管理当局看来至关重要并且是企业经营成果所依赖的关键因素。

投资者可以通过分析披露的假设来提高对于预测的基础及其局限性的认识。

披露假设为分析预测及进一步反映管理人员的计划能力提供了一个框架。

SEC认为通过外部审核,可以进一步支持预测,当提交审核报告时,应披露审核者资格,审核者与申请上市公司之间的关系以及审核的范围。

总之,只要对审核机构与申请上市公司之间的关系做了适当的揭示,应容许外部审核。

因为有合理的基础且经过适当披露的预测不应仅因其预测结果没有实现就使披露者承担法律责任。

三、我国企业财务预测改进对策
1、构建有效的财务预测体系。

构建有效的财务预测体系应包含独立专家预测、强制性预测和自愿性预测的预测系统,并做到三者之间互相监督、互相补充和互相制约,有效地促进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

(1)强制性预测是在股票新上市或增资扩股时,证券管理机构强制要求上市企业提供预测信息。

(2)独立专家预
测是由独立于企业和投资者的第三者财务预测专家根据其所收集到的财务资料所进行的预测。

独立专家预测作为强制性预测的补充非常必要。

(3)自愿性预测是企业在没有法律强制的情况下自愿地对外部提供未来的财务信息。

企业自愿提供的预测信息有利于投资者公正地评价企业的股价,同时也促进预测专家提高预测信息质量。

2、完善财务预测的会计、审计准则及其审核指南。

根据我国目前财务预测中的问题,有必要制定财务预测准则。

(1)我国目前已客观存在财务预测信息需求市场,如股票新上市公司、企业向银行举债时都要求提供某些财务预测信息,有时还要求注册会计师审核。

但预测难免会发生偏差,若有一个较完善的财务预测规范,则能有效地保护预测者、审核者的利益。

(2)我国市场经济尚处于初级阶段,违规违法行为的空间大,而财务预测活动可供选择的方法又多,用不同的方法当然会得出不同的预测结果。

所以,制定规范的财务预测准则可规范预测者的预测行为,对预测者的财务预测活动也具有相当的示范价值。

财务预测准则应在编制财务预测的基本原则、编制预测的目的、范围、具体步骤、编制方法、基本假设、内容控制、信息披露等方面进行规范。

3、引进西方先进法律制度。

由于目前我国对财务预测的相关规定散见于各行政法规、规章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解释中,法律层次较低,且各规定的内容不尽一致,缺乏系统性规定。

为此,我国应进一步对财务预测披露进行有效的法律规制,完善证券欺诈的民事责任制度。

应借鉴西方的立法,就盈利预测等预测性信息披露构成证券欺诈的形式、责任主体、责任的构成和损害赔偿额的确定等作出具体规范,以充分有效地遏止我国证券市场上比比皆是的不实盈利预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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