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社规章制度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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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规章制度文件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这份规章是为了规范合作社内部运作,保障合作社的健康发展,维护成员权益,促进团结合作,达到共同发展的目的而制定的。
第二条合作社的宗旨是以合作社法、合作社章程和本规章为基本依据,实行民主管理、协作合作、公平分配、劳动自愿、责任有限的原则。
第三条合作社遵循“三公开、三参加”的原则,即经营公开、经济公开、财务公开,决策要听取广大成员的意见建议,重大决策要有广泛参与。
第四条合作社的会员须遵守合作社章程和本规章,不得违反合作社规定的规程,不得损害合作社利益,不得损害其他合作社成员的权益。
第二章合作社的组织形式
第五条合作社根据经济组织形式可分为生产合作社、消费合作社、服务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等。
各种形式的合作社可以相互转换。
第六条合作社的经济责任由合作社成员持有的资金决定。
每个成员不得持股超过合作社总额股份的三分之一。
第七条合作社应当设立理事会、监事会、经理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理事会包括理事长、副理事长、理事若干名,理事长由合作社最高权力机关选举。
第八条合作社实行法人制度,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第九条合作社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注册工商登记,颁发营业执照。
第三章合作社的经营管理
第十条合作社的经营活动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从事违法活动。
第十一条合作社应当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管理制度,规范经营行为。
第十二条合作社应当加强成员培训,提高成员的素质和技能,确保业务操作的规范和顺利进行。
第十三条合作社应当做好财务管理工作,确保资金的安全,规范使用经营所得。
第十四条合作社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对经营活动进行监督,及时发现问题并加以解决。
第四章合作社的成员权利和义务
第十五条合作社成员有参与经营管理的权利,有根据自愿劳动取得收益的权利。
第十六条合作社成员有知情的权利,有了解合作社经营状况、财务情况的权利。
第十七条合作社成员有终止合作关系的权利,有按规定分享剩余财产和利润的权利。
第十八条合作社成员有积极参加合作社事务的义务,有维护合作社正常经营秩序的义务。
第十九条合作社成员有切实履行其管理义务,有严禁违规经营、侵占合作社财产的义务。
第二十条合作社成员应当积极配合监事会、经理履行其监督、管理职责。
第五章合作社的监督和考核
第二十一条合作社应当设立监事会,负责监督合作社经营活动,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意见。
第二十二条合作社应当定期进行经营评估,对合作社的经营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制定整改措施。
第二十三条合作社应当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监督,密切配合国家的相关调查工作。
第六章合作社的经营风险
第二十四条合作社在经营中应当充分调研市场,深度分析产业,把握投资机会,规避经营风险。
第二十五条合作社应当建立健全风险管理机制,及时发现并解决经营中的各种风险问题。
第二十六条合作社应当定期开展风险评估,预防发生重大经营风险,确保合作社的稳定经营。
第七章合作社的收入分配
第二十七条合作社应当按照章程规定的原则,进行合理的收入分配,维护成员的权益。
第二十八条合作社应当采取公平公正的方式进行分配,保证每个成员的利益得到合理保障。
第二十九条合作社应当按照成员的劳动贡献、资金投入等多方面因素进行综合考虑,做出公平合理的分配决定。
第八章合作社的解散和清算
第三十条合作社应当依法办理解散程序,合作社的解散应当经过理事会、监事会、高级委员会三个层面的讨论决定。
第三十一条合作社解散程序实行监督机构监督,确保程序合法合规。
第三十二条合作社清算应当按照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清算结果应当由监事会、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规章由合作社最高权力机关审议通过,经理负责执行。
第三十四条本规章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如有修订,须经理事会审议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十五条本规章由合作社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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