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先核准企业名称延期申请提交材料的相关规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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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先核准企业名称延期申请提交材料的相关规定有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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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先核准企业名称延期申请提交材料的相关规定有哪些:
1、全体投资⼈签署的《预先核准企业名称延期申请书》;
2、全体投资⼈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的⾝份证件复印件;
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3、《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注:1、投资⼈有正当理由,可以申请延长《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有效期⼀次(六个⽉),经延期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不得再次申请延期。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的延期应当在有效期期满前⼀个⽉内申请办理,申请延期时应缴回《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投资⼈与《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记载投资⼈不同的,应当另⾏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
2、《预先核准企业名称延期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的证明》可以通过国家⼯商⾏政管理总局《中国企业登记⽹》下载或者到⼯商⾏政管理机关领取。
3、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A4型纸。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
4、以上需投资⼈签署的,⾃然⼈投资⼈由本⼈签字;⾃然⼈以外的投资⼈加盖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