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概论 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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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1、因邻里矛盾,李某于一日在众人面前辱骂了张某,请你分析该违法构成。
答:主观方面:故意;客体:侵犯公民名誉权;客观方面:社会危害性;主体:达到刑事责任年龄
2、齐某与陈某均系B中学1990届初中毕业生,陈某在1990年中专预选考试时成绩不合格,失去了升学考试资格。
齐某则通过了预选考试,在统考中成绩为441分,超过了委培录取的分数线。
后来A商校发出了录取齐某为该校1990级财会专业委培生的通知书,陈某从B中学领取了该通知书后即以齐某的名义入A商校就读。
目前,陈某在其工作单位某银行支行人事档案中的姓名为“齐某”,工资单位仍为“齐某”,“陈某”为其户籍中使用的姓名。
齐某经过复读,后就读于某劳动技校,自1998年7月,有相当一段时间下岗待业。
后齐某知道事实后,以其受教育权被侵犯为由,起诉到法院。
要求B学校和陈某赔偿损失。
请问:齐某的请求是否合理,为什么?答:合理;宪法规定公民有教育权;案中陈某弄虚作假,侵犯了齐某受教育权利,应赔偿损失。
3、上诉人:张甲,男,15岁,住某县建设路5号院内,学生。
法定代理人:张乙,男,47岁,住址同上,系张甲之父。
被上诉人:李甲,男,8岁,住某县光明小区某家属院内。
法定代理人:李乙,男,30岁,住址同上,系李甲之父。
1990年4月21日,被上诉人李甲与邻居6岁的小孩王红在院内各拿一个小鞭子戏耍。
上诉人张甲路过该院时,被上诉人李甲和王红索要鞭子,李甲没有给张甲鞭子,并抽了张甲一鞭子,张甲从临近废钢筋堆旁拾器起一段废钢丝追打李甲,打伤其左眼。
经李甲之父李乙送医院治疗,诊断为:左眼角巩膜横断裂伤,眼内容物完全脱落,已无视力。
李甲因此住院62天,支付医药费560元,营养肥460元。
李乙诉至人民法院,要求张甲的父母赔偿一切经济损失。
此案经人民法院审理判决:张甲之父张乙负责赔偿李甲医药费55元以及住院期间的营养费430元;赔偿护理人员误工补贴及火食补助费510元。
张乙不服,提起上诉。
(1)甲的父母是否应承担全部经济损失的民事责任?答:应该承担。
张为限制民否行为能力人,其造成损害由法定代理人赔偿。
(2)人民法院的判决是否正确?答:正确
4、杭州王某是一个装裱师,65岁,因技艺高超,收入颇丰,有三居室住房一套,且有不少名人字画。
王某有一女儿,在北京居住,因关系不和睦,父女很少来往。
王某请一18岁的李姓保姆照顾自己。
1999年王某立下一份遗嘱:“本人去世后,住房一套、所藏名人字画及所有积蓄,赠于李某”,并且经过公证。
2001年12月,王某又立一份遗嘱:“本人百年后,住房赠于李某”,且也到公证机关公证。
2001年1月,王某去世,其女儿回来,要求继承遗产,并且说王某所立的遗嘱是受李某胁迫,且两份遗嘱内容不一致,应认定无效。
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问法院该如何判决?答:法院经过审理,无证据证明王某所立遗嘱曾受李某胁迫。
关于王某两份遗嘱的效力问题是本案争论焦点。
《继承法》第20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遗嘱。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王某所立两份遗嘱,从字面看,第一份遗嘱所赠遗产比第二份多,但是,第二份遗嘱内容并不与第一份相抵触,因此,法院应当认定,王某遗嘱的范围包括:住房一套、所藏名人字画及所有积蓄。
5、乙幼年丧父,由母亲抚养成人,乙婚后与妻子工共建12间房。
1960年生子丙,1970年乙死亡。
乙母自己婚后一直和乙的哥哥甲同住,直至1974年病故。
1975年乙妻也去世,丙即与甲共同生活。
乙家12间放收作公房,1981年落实私房改革时返还给甲。
现丙妻要求继承,与甲发生争议。
乙夫妇及乙母均未留遗嘱。
请问:
(1)乙死后,遗产有几间房?继承人是谁?6间;丙、乙母、乙妻
(2)乙母去世后,遗产有几间房?继承人是谁?2间;甲、丙
(3)乙妻去世后,遗产有几间房?继承人是谁?8间;丙
6、王某,16岁,某天到商场以1800元买了项链和戒指,她父母认为王某尚未成年,没征得家长的同意,不能进行大数额的买卖,要求商店退货。
而王某认为,她是靠做临时工,自食其力的待业青年,不愿退货。
(1)王某的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答:王某16周岁尽管临时短工,但不是以自己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事源,视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不可单独买卖高挡商品中。
其父母要求退货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答:符合;王某行为为效力待定行为应征得其法定代理人意见,其父母退货符合法律要求。
7、某食堂工人甲,因未评上先进,对领导怀恨在心,伺机报复。
某日,趁夜潜入食堂放火,当点燃引火物时,好象有人从窗外走过,家担心事情败露,罪责难逃,最终将引火物昆踩灭后,逃跑。
请问:(1)甲的行为属于犯罪未遂还是犯罪中止,为什么?答:未遂
(2)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主要区别在哪里?犯罪未遂由意志以外原因而没有既遂;犯罪中止本人意志自动停止犯罪。
8、甲乙的父母去世时,留下房屋10间,甲已婚,居住5间,乙未婚暂住一间。
后乙与丙准备结婚,丙的叔叔在国外,答应回国时送丙一台彩电作为结婚礼物。
不久,乙丙登记结婚,婚后,甲同样将空闲的四间房屋给乙丙居住。
半年后,丙的叔叔回国将彩电送给丙。
一年后,乙丙协议离婚,但在财产分割上,甲乙丙有争议,诉至法院。
丙要求分得两间房,乙不同意,乙要求将彩电作价,一半归乙,丙不同意。
(1)丙的要求是否有法律依据?为什么?没有依据;房屋为婚前财产。
(2)彩电的所有权属于谁?为什么?乙丙;财产婚后上为婚后期财产。
(3)乙丙居住的房屋是属于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有财产?为什么?为乙个人财产房屋为乙婚前财产,且乙丙共同生活时间较短,未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9、被告人岳某,男,36岁,系生产队长。
因提出改变水路的不合理要求,与社员马某(男,50岁)发生争吵。
岳继续坚持改变水路的不合理要求,又与马的儿子马甲发生争吵,马甲便朝岳的头部劈了两锹,后逃走。
岳看到站在一旁的马某,便持铁锹向马某的头部猛击一下,当即将其打倒在地,接着又朝马某的头部连击两下,马被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被告人岳某在受到马甲的不法侵害后,打了马某并致马某死亡。
1岳某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答:故意杀人。
(2)用犯罪构成论的理论具体分析。
①犯罪客体:侵犯人身权利②犯罪主观方面间接故意③犯罪主体:达刑事责任年龄④犯罪客观方面:造成马某死亡后果。
10、王某出国家居前欲将自己的8万元送给季某,使用季某的名字将该8万元存入银行,将存折和一台电视机一并送给季某。
并附的短信,上面写道:“请收下这笔钱和电视机”。
王某出国一个月后遭车祸身亡。
王某的姨母孙某得知后,向法院提出,王某自幼失去父母,是自己一直供养长大和念完大学。
现孤独一人,但年事已高,生活无着。
王某工作以后,从未给过一分钱,出国前未留下任何赡养费用。
现王某死亡,因此,要求季某从王某给她的钱中2万元赡养费,与此同时法院述明,王某出国前尚有5000元税款未交。
(1)王某生前的赠与行为是否合法有效?为什么?本案应如何处理?答:部分有效;部分没有照顾对王某的姨母抚养义务
(2)如果王某未死亡,孙某仍向法院起诉季某,又应如何处理?答:王某起诉,应扣除税款及给付王某姨母适当抚养费后其余给季某。
11、1990年8月,浙江某县连降暴雨,某村庄处于一片汪洋之中,村民张某爬上一个小土堆逃命,土堆随时有被冲垮的危险,情况危急,恰在此时李某划船经过此地,张某提出求救请求,李某抽出必须2000元作为酬金,张某为保命只得点头,并当场立上字据。
事后张某不肯支付,李某诉至法院。
请问,应如何处理,为什么?答:乘人之危;对撤销民事行为,事后由张某来行使撤销权。
12、甲某丧偶,父母双亡,有四子均已经成家并各有子女。
一日,甲某同长子乙某乘车外出,坠入山崖双亡,甲某遗有存款三万元。
(1)应如何继承?答:转继承,遗产分四份给四子,其中长子继承遗产由其乙子、乙妻共同继承。
(2)若有可证明乙某先于甲某死亡,乙的妻子和儿子又应各得多少?答:代理继承,乙子继承
13、甲乙分别持铁棒、砍刀因事互殴,乙妻恐事闹大,力夺下乙某手中砍刀又恐丈夫吃亏,顺手递给乙某一木板,不想木板上有铁钉,铁钉打中甲某的太阳穴,致甲某当地死亡。
(1)根据刑法的犯罪构成理论,分析乙某和其妻的行为答:乙及其妻为共同犯罪,为间接故意构成故意杀人罪。
(3)乙某和其妻构成共犯吗??共同犯罪,为共犯。
14、岳某夫妇有一个儿子,今年12岁,一天晚上,岳某夫妇带着儿子到事先观察好的一无人在家的住户陈某家中偷盗,岳某本人进入房间行窃,儿子进行运送,其妻在门口望风,结果窃取大量的财物。
试问:此一家三口是否构成盗窃罪的共犯?夫妻两人共犯,因其子年龄较少,不构成犯罪,故不为
共犯。
15、李四夫妻共有存款5万元,李四有一母,儿子甲刚参加工作,女儿乙读中学,李四突然死亡,在遗物中发现其亲笔书写,签名的一份遗嘱,并注明年月日,其中写明,在其死亡后将5000元留给女儿读书用。
李四死后,其妻怀有身孕四个月。
问:(1)遗嘱是否有效?(2)5万元应如何继承?有效;①5万元为工同夫妻财产,李四遗产为2500元②5000元遗嘱由女儿继承③剩余20000元由其儿子、女儿、妻儿共同继承,且留一份遗产给胎儿,胎儿出后后为活体由胎儿继承,胎儿出生后为死体由上述3人继承。
16、王某于一日深夜盗窃邻家摩托车一辆,请年分析该犯罪构成。
答:主体:16周岁以上;客体:侵犯公民财产;主观方面:故意;客观方面:造成邻居财产损失后果
17、某南北货商店出售一批干贝,由于核价员粗心大意误将40.8元一斤,王某按4.08元的价格买了6斤,当商店发现错误并找王某,王某已食用了一斤,商店向王某说明情况,要求互相返还价金和干贝,并要王某补足食用的一斤差价,王某不同意,双方诉至法院。
问:法院将如何处理本案?答: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可由商店行使撤销权
18、甲乙丙丁四个被告都已是成年的男子,一天他们在一起喝酒,甲提出到江边的货船上盗窃货物,乙丙丁表示同意,甲遂分派乙去准备匕首和自行车,甲去窥视作案地形。
入夜后甲乙丁三被告从货船上窃得6000余元的衣料,第二天,甲要乙去找丙想办法销脏,乙找到丙后,丙一再表示不干,乙说:上船容易下船难,不去小心你的狗命,丙出于无奈,遂把赃物卖掉,所得赃款,四被告平分。
问:在案中,甲乙丙丁所处的地位如何?答:甲乙丁主犯,丙胁从犯
19、黄某(男)其妻已故,有一儿黄甲,64年黄某携儿黄甲与陆某(女)携带女儿陆乙结婚。
遇政治运动,65年黄某被捕,74年死于狱中,当时黄甲正成年,76年陆某改嫁他人,此时陆乙还未成年,70年,历史问题被解决,86年政府将1.7万元的补助金全部给黄甲,然后陆某提出疑意,
请问这1.7万元该如何处理?答:黄甲、陆某、陆乙共同继承。
1、1995年6月17日李某所乘的客轮触礁沉没,生死不明。
现李某的利害关系人想申请宣告李某死亡,就以下问题向你提出咨询,请你回答:1)申请宣告死亡的条件有哪些?答:宣告失踪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自然人下落不明满2年;2)经利害关系人申请;3)由人民法院宣告失踪。
2)在本案中,李某的利害关系人最早可以提出宣告死亡申请的时间是哪一天?答:最早可以提出宣告死亡申请的时间为1997年6月17日。
中学生余某,16周岁,身高175CM,但是面貌成熟,如同27岁。
他为了买一辆摩托车,想将家里的一套5万元的音响出卖。
后来,作为余某托人认识了李某,与李某签订了音响买卖合同并且约定在一个月后才来取货。
不久,余某父亲发现了这个事情。
试分析:第1问:余某在签订合同时是否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为什么?答:不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
余某为1994年10月出生,在签订合同时已有16周岁不满18周岁,同时又是中学生,故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2问:余某父亲认为合同为无效合同的看法是否正确?为什么?答:不正确。
我国《合同法》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签订的合同在效力上为效力待定合同,从本案件的内容来看也不存在法律、行政法规定的无效情形,因而不是无效合同。
3、张某,17周岁,身高175公分,但面貌成熟,像二十七、八岁,初中毕业后在县城一餐馆打工谋生。
张某为了买一辆摩托车,欲将家中一套价值5万元的高档音响出卖。
后托人认识李某,与李某签订了买卖合同并约定于一个月后来取货。
不久,余某父亲发现此事,认为张某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主张该合同无效。
问:
(1)该合同的效力如何?答:由于张某已年满17周岁,且餐馆打工谋生,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因此而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
(2)张某父亲认为李某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向你咨询提起民事诉讼应当满足的条件,请你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回答。
答: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的规定,起诉讼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2)有明确的被告;3)有
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4、黄某(15周岁)系某中学高一学生,中午在食堂打饭期间因与他人发生争执,随手拿起旁边热水瓶摔向对方,将对方烫成重伤。
请回答以下问题:(1)我国刑法对于刑事责任年龄阶段是如何划分的?答:根据我国刑法第17条的规定,我国刑事责任年龄的具体划分是:1)绝对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按照刑法第17条的规定,不满14周岁属于绝不负刑事责任时期。
2)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按照刑法第17条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这个年龄阶段是相对负刑事责任时期。
但犯罪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等8种犯罪行为的例外。
3)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按照刑法第17条第1款的规定,凡事年满16周岁的人实施危害社会行为构成犯罪的都要承担刑事责任。
(2)黄某的行为是否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刑法在量刑方面有何特殊规定?答:应当承担刑事责任,黄某属于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人,但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5、李某于2005年8月离家出走,后一直杳无音信。
2007年9月,李某的配偶答欲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李某失踪,就有关问题向你咨询,请你回答。
(1)宣告失踪应当符合哪些条件?本案是否符合这些条件?答:宣告失踪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自然人下落不明满2年;2)经利害关系人申请;3)由人民法院宣告失踪。
本案中的李某已下落不明满两年,其配偶作为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失踪符合要求。
(2)本案如果宣告失踪,将会引起哪些法律后果?答: 人民法院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财产由其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或朋友代管;代管有争议的,没有以上规定的人或者以上规定的人无能力代管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和,有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
6、小陈在与犯罪争子搏斗的过程中伤害了犯罪分子。
小陈担心自己的行为构成防卫过当,现向你咨询以下两个问题,请回答:(1)什么情况下构成防卫过当?刑法对防卫过当的刑事责任是如何规定的?答:1)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2)造成重大损害的刑法。
防卫过当的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2)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有哪些?答:(1)必须有不法侵害行为发生;(2)必须是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进行防卫;(3)防卫的目的必须是为了保护合法权利免受不法侵害;(4)防卫行为必须是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行;(5)正当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7、李某是某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在办案过程中遇到了有关回避的事项。
现李某向你咨询以下问题:(1)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回避适用于哪些人员?答: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
(2)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应当回避的情形有哪些?请你向他解释。
答: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亲属的;2)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4)与本案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