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关于规范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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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关于规范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合作协议和手续费等费用支付管理的通知
【法规类别】财务监督检查
【发文字号】皖保监发〔2009〕185号
【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
【发布日期】2009.09.28
【实施日期】2009.09.28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商业银行代理人身保险业务经营规则(2014版)》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关于规范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合作协议和手续费等费
用支付管理的通知
(皖保监发〔2009〕185号)
各人身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各银行兼业代理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市场秩序,促进银行代理保险业务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结构调整,转变发展方式,促进寿险业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保监发〔2009〕84号)和《关于规范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通知》(保监发〔2006〕70号)等文件精神,现将规范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合作协议和手续费等费用支付
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代理合作协议的管理
(一)保险公司和银行开展代理保险业务应当签订权利义务对等的代理合作协议。

(二)代理合作协议应由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与商业银行省级分行(含辖内银行业法人机构、银行在皖一级分行,下同)统一签订,在全省系统内统一执行。

省级以下保险机构(不包括省级,下同),不得与任何商业银行机构签订任何形式的代理合作协议或补充协议,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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