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解读之二 关于做好2016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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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解读之二关于做好2016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
保缴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佚名
【摘要】<正>发文字号:津人社办发〔2015〕142号发文单位:市人力社保局市教委发文时间:2015年9月20日执行时间:2015年9月20日一、人员范围(一)院校学生,包括各类普通高等院校(全日制学历教育)、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等大中专院校全日制非在职的在校学生。
(二)高中以下学生儿童,包括在高级中学以下学校就读的在校学生、儿童,以及其他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三)新生儿,指取得本市户籍或有效居住证件的新生婴儿。
(四)成年居民,指18周岁(含)以上,非在
【期刊名称】《天津社会保险》
【年(卷),期】2015(000)006
【总页数】1页(P32-)
【关键词】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成年居民;发文时间;新生婴儿;学生儿童;技工学校;人社;保险经办机构;执行时间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842.684
发文字号:津人社办发〔2015〕142号
发文单位:市人力社保局市教委
发文时间:2015年9月20日
执行时间:2015年9月20日
(一)院校学生,包括各类普通高等院校(全日制学历教育)、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等大中专院校全日制非在职的在校学生。
(二)高中以下学生儿童,包括在高级中学以下学校就读的在校学生、儿童,以及其他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三)新生儿,指取得本市户籍或有效居住证件的新生婴儿。
(四)成年居民,指18周岁(含)以上,非在校就读,具有本市户籍或有效居住证件的城乡居民。
上述四类人员中的重度残疾人员、享受低保人员、特困救助人员、民政优抚对象、民政特殊困难人员、低收入家庭未成年人、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人员、助学学生、离休干部配偶等人员类型的核定按照本市相关规定实施。
2016年度本市城乡居民参加居民医保的登记和缴费期为2015年9月至2015年12月末。
学生儿童每人100元;成年居民缴费分为三档,分别为每人650元、350元、120元,由居民家庭自愿选择。
按照规定,在个人缴费的基础上,政府为参保人员每人补助730元。
四、工作分工和组织方法
本市城乡居民参加居民医保,按照规定的工作分工和组织方法实施,具体是:(一)各级各类学校、托幼机构的学生、儿童,由学校、托幼机构负责组织,并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凭相关手续到指定缴费银行办理缴费手续。
(二)享受低保待遇人员、特殊困难家庭人员以及优抚对象由民政部门确认身份,并将人员明细转交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
(三)重度残疾人员由残疾人联合会确认身份,并将人员明细转交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
(四)离休干部配偶和遗孀由老干部管理部门确认身份,并将人员明细转交医疗保
险经办机构,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
(五)农村居民以村为单位、其他居民以家庭为单位,由劳服工作站负责组织,并分别到乡镇(街道)劳服中心办理参保登记,凭相关手续到指定缴费银行办理缴费手续。
五、工作要求(略)
解读:
根据《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和市人力社保局等八部门《关于实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若干意见》(津人社局发〔2014〕86号),为切实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工作,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市人力社保局和市教委部署了2016年度居民医保参保缴费工作,从人员范围、缴费期限、缴费标准、工作分工和组织方法、工作要求方面做以详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