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设银行龙卡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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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龙卡章程
文号:建总发字[1996]第110号颁布日期:
1996-07-09 执行日期:1996-08-01 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总行修订了《中国建设银行龙卡章程》,业经人民银
行银复[1996]153号核准。

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
一、各分行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利用目前开展的龙卡优质服务及有奖用卡消费双月活动的有利时
机和其他形式,组织好《龙卡章程》的学习贯彻和市场宣传推广工作,严格按《龙卡章程》做好
对持卡人和特约商户的服务,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

二、因总行正在统一设计制作《中国建设银行信用卡申请表》,各分行如需按修订后的《龙卡章
程》印制《信用卡申请表》,可待总行表样下发后再制作。

三、各分行要将此章程迅速转发到所辖发卡行、代理行及代理龙卡业务网点,提出贯彻实施的具
体要求,并将执行《龙卡章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报告总行。

附:
中国建设银行龙卡章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中国建设银行发行的各类银行卡,包括万事达信用卡、VISA信用卡、彩照
信用卡、联名信用卡、金卡、转帐卡、储蓄卡、智能卡、专用卡等统称为龙卡。

本章程适用于龙
卡信用卡。

其他龙卡产品依据本章程有关规定和相应卡种的使用规则执行。

第二条龙卡是中国建设银行发行的信用支付工具,具有购物消费、转帐结算、存取现金、消费信
用等功能。

第三条龙卡按发行对象分为单位卡和个人卡;按信誉等级分为金卡和普通卡;按结算币种分为人
民币卡和外币卡;按卡片影印内容分为彩照卡和非彩照卡。

第二章发卡对象第四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帐户,有合法经营管理执
照且执业时间在3年以上,经营管理效益好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国家机关、部队、行政团体可申
办单位卡。

单位卡可申办若干张,每张卡片的持卡人必须由申办单位法定代表人(行政负责人)
或其委托的代理人书面指定或注销。

第五条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稳定合法收入,信用程序可靠的公民可选择申办1张个人卡(不能重复办卡或一人数卡),已婚公民在本人主卡的权责范围内还可为配偶及年满18周岁以上的直系亲属申办附属卡(最多不超过2张),主卡持卡人承担本人及其附属卡持卡人的全部卡责任并有权要求注销其附属卡。

第三章申办手续第六条申办龙卡应按规定填写申请表,申请表所具之各项资信资料必须真实可靠,经发卡行按规定程序审查后,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办理领卡手续,并与申请人签订《领用龙卡协议》。

第七条申办龙卡均须交存备用金。

备用金起存金额为:单位普通卡1万元,金卡10万元;个人普通卡1000元,金卡1万元。

多存不限,并可随时续存。

第八条申办龙卡,申请人须向发卡行提供担保。

担保方式为保证、抵押和质押。

申请人和发卡行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设定上述一种或者同时设定上述多种担保方式。

申请人以保证方式设定担保的,应当向发卡行提供符合规定条件的保证人。

保证人向发卡行承诺,当持卡人不能偿还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连带经济责任。

申请人以抵押或质押方式设定担保的,应当由申请人或第三人向发卡行提供符合规定条件的抵押物或质物。

当持卡人帐户发生透支超过60天,发卡行有权从第61天起以抵押物或质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抵押物、质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处分抵押物或质物所得价款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发卡行有权就不足部分继续向持卡人追偿。

第九条单位卡帐户的资金一律从其基本存款帐户转帐存入,不得交存现金,不得将其他存款帐户和销货收入的款项存入单位卡帐户。

个人卡帐户的资金只限于其持有的现金存入或以其工资性款项及属于个人的其他合法收入转帐存入。

严禁将单位的款项转帐存入个人卡帐户。

第四章持卡人权利和义务第十条持卡人凭有效龙卡可在龙卡特约商户办理购物消费和转帐结算。

个人卡持卡人还可凭卡在发卡银行信用卡部门办理转帐结算,在指定的龙卡受理取现网点或ATM上存取现金。

单位卡不能办理取现和用于单笔10万元以上商品交易、劳务款项等的结算。

第十一条持卡人凭有效龙卡在特约商户购物消费一律不需支付额外费用;在发卡行当地存取现金均不收手续费;在异地续存款金额在1000元以下的,按其存入金额的1%支付手续费,金额在1000元以上的一律按10元支付手续费;在异地支取现金,一律按金额的1%支付手续费;在异地购物转帐按转帐金额的0.5%支付手续费,最高不超过500元,不足10元的按10元计收。

持卡人支付手续费后有权向收费单位索取收费凭证。

第十二条持卡人凭有效龙卡可在各龙卡特约商户或受理网点按规定限额和次数进行合理消费、取
现、转帐等,持卡人凭卡在网点取现金须获得本行授权,持卡消费超过本行规定限额的也必须获得授权。

在符合上述要求的情况下,若龙卡特约商户或受理网点拒绝办理受卡业务,持卡人有权向发卡行或其上级主管部门投诉。

第十三条持卡人存入的备用金存款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活期利率计息,持卡人存入的保证金存款按同等期限的定期存款利率计息。

在龙卡有效期内存入的保证金原则上不能提前支取。

持卡人用卡消费、转帐或存取现金后有权向发卡行及时查询帐户余额或按月索取交易记录对帐单,如帐户出现透支,持卡人必须尽快补充备用金存款,归还全部透支和利息。

如对交易对帐记录有疑问应及时向发卡银行查询或核对。

第十四条龙卡及其龙卡帐户仅限于合法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或转借、转让。

持卡人使用龙卡时需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彩照龙卡免示)并按本行规定在取现、消费、转帐等凭单上签具真实姓名。

持卡人在受理龙卡的自动柜员机(ATM)上存取现金和在龙卡特约商户、网点销售终端(POS)上办理转帐结算时,必须遵守发卡银行的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持卡人必须妥善保管和正确使用龙卡及个人密码,(一般应与身份证分开保管)。

持卡人在领到龙卡时,须立即在卡片背面签署本人姓名,并及时更换卡片原始密码,以防遗失后被冒用。

持卡人不得将本人龙卡密码告知他人,若密码遗失,发卡机构可协助持卡人防范风险,但可能发生的损失由持卡人自负。

第十六条持卡人须在龙卡帐户中保持足够的存款余额备用。

确因临时消费急需,经发卡银行授权批准后,可在规定的最高透支限额和最长透支期限内善意透支,金卡最高透支限额为1万元,普通卡为5000元;最高透支期限为60天。

不得办理协议透支和超额透支。

持卡人透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的透支利率标准和计息方法计算。

持卡人如以非法占用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期限透支,或者明知无力偿还而蓄意透支,经发卡行催收无效的行为,按恶意透支查处,持卡人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龙卡有效期为1年或2年,过期即失效并停止使用,但担保条款及尚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关系继续有效。

持卡人领卡或换卡应按卡片有效年限交纳年费,一次付清,年费标准为:彩照普通卡60元,普通卡20元,金卡100元。

持卡人在换领新卡时应交还旧卡,并按发卡行的要求办理换卡手续;持卡人(单位卡及个人卡)领卡后或换卡时,如本人或保证人与用卡有关的信用资料等已有变更或需要变更的,必须及时、据实地向发卡行书面申请,否则由持卡人承担因信用资料变化而引发的全部责任。

第十八条持卡人龙卡遗失或被窃,应立即到原发卡行信用卡部办理书面挂失止付手续,属异地挂失的,应到就近的建设银行发卡机构申请办理挂失止付手续,但须经原发卡行核准后,挂失方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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