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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出资不实的后果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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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公司的股东, 将来是可以按照出资的比例登记相应的股权, 然后进行分红的。

所以如果说在当时出资的时候有股东出资不实的话, 这对其他股东来说是非常不公平的, 而且也会影响公司的正常登记和经营。

公司法当中对于出资不实有着明确的规定。

下面我们就一起来了解一下, 公司法出资不实的后果是什么?
一、公司法出资不实的后果是什么?
第二十八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股东以货币出资的, 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 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 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 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条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 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 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998年7月, 法释
[1998]15号)第80条被执行人无财产清偿债务, 如果其开办单位对其开办时投入的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 可以裁定变更或追加其开办单位为被执行人, 在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的范围内, 对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

出资瑕疵股东连带责任:
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 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 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 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其他发起人股东连带责任: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提起诉讼的原告, 请求公司的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 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的发起人承担责任后, 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二、出资不到位和虚假出资区别
(一)未履行出资义务包括:
1、虚假出资:是指宣称其已经出资而事实上并未出资, 其性质为欺诈行为, 如以无实际货币的虚假银行进帐单, 对帐单或者以虚假的实物投资手续骗取验资报告和公司登记;
2、抽逃出资:是指在公司成立后或资本验资之后, 将缴纳的出资抽回, 其性质亦属欺诈。

3、迟延出资:是指股东不按章程规定的期限交付出资或办理实物等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4、出资不足。

所谓出资不足, 是指在章程规定期限内, 股东仅仅部分履行了其所承诺的其出资义务, 且至今未能补足出资的情形。

出资不足是股东违反出资义务中最为普遍的
现象。

5、瑕疵出资:是指股东交付的非货币财产实际价值显著低于评估价值, 造成财产实际价值降低的。

(二)虚假出资
所谓虚假出资, 是指股东表面上出资而实际未出资, 其本质特征之一是股东设立公司时为了应付验资, 未实际出资也未能证明验资后将款项转入公司账户, 公司未实际使用出资款项进行经营的行为, 其本质特征是股东未支付相应对价而取得公司股权。

实践中, 虚假出资主要有以下表现形式:
1、以无实际现金或高于实际现金的虚假的银行进账单、对账单骗取验资报告, 从而获得公司登记;
2、以虚假的实物投资手续骗取验资报告, 从而获得公司登记;
3、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出资, 但未办理财产转移手续;
4、股东设立公司时, 为了应付验资, 将款项短期转入公司账户后又立即转出, 公司未实际使用该项款项进行经营;
5、未对投入的净资产进行审计, 仅以投资者提供的少记负债高估资产的会计报表验资。

您单位可以在拿出股东出资虚假的初步证据后, 以股东为被告, 要求股东对虚假出资进行举证, 对欠您单位的债务承担举证责任。

所以, 虚假出资是指根本就不履行出资义务, 而未履行出资义务是指未全面履行出资义
务, 从广义上来看, 包括虚假出资。

必须补交余额, 除此以外, 还需要向其他遵守约定的股东承担一部分的违约责任。

如果在公司出资不实的话, 这是非常不利于公司的创办的, 因此股东在决定投资公司的时候就要考虑清楚, 既然已经作出了明确的决定, 不管是通过什么样的办法出资, 都不能存在违约的行为。

申明:本文仅限于参考, 不作为依据, 如有必要请向更专业的人士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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