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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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
1、省直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主要为《河南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内的药品,包括西药、中成药(含民族药)、中药饮片(含民族药)。

省直定点医疗机构的医院制剂经过评审,符合要求的也纳入省直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

2、《药品目录》中的西药和中成药分“甲类目录”
1、省直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主要为《河南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内的药品,包括西药、中成药(含民族药)、中药饮片(含民族药)。

省直定点医疗机构的医院制剂经过评审,符合要求的也纳入省直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

2、《药品目录》中的西药和中成药分“甲类目录” 1、省直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主要为《河南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内的药品,包括西药、中成药(含民族药)、中药饮片(含民族药)。

省直定点医疗机构的医院制剂经过评审,符合要求的也纳入省直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

2、《药品目录》中的西药和中成药分“甲类目录”和“乙类目录”。

“甲类目录”的药品是临床治疗必需,使用广泛,疗效好,同类药品中价格低的药品;“乙类目录”的药品是可供临床的治疗选择使用,疗效好,同类药品中比“甲类目录”药品价格略高的药品。

3、对于“乙类目录”中易滥用、毒副作用大的药品,按照临床适应症、医院级别、科别和医师级别予以限定,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按照限制使用范围用药。

参保人员因急救、抢救时,值班医师级别可不受限制,但定点医疗机构与省社会医疗保险中心结算时须相关证明材料。

4、基本医疗保险参保
人员使用《药品目录》中的药品,所发生的费用按以下原则支付:(1)使用“甲类目录”药品所发生的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

(2)使用“乙类目录”药品所发生的费用,先由参保人员自付一定的比例,再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3)使用中药饮片所发生的费用,除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品种外,均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

(4)经批准纳入省直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院制剂分为甲类制
剂和乙类制剂。

参保人员使用甲类制剂发生的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

使用乙类制剂发生的费用,先由参保人员自付一定比例后,再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

5、因急救、抢救使用血液、蛋白类
制品发生的费用由参保人员先自付30%,剩余费用再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结算时定点医疗机构应相关证明材料。

6、省医保中心
与定点医疗机构鉴定的协议中对药品费占总医疗费的比例、自费药品占总药品费的比例、《药品目录》内药品的备药率等指标予以明确。

参见: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豫劳社医疗[2001]12号)发布日期: 2001年11月13日执行日期: 2001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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