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坚决从严打击取缔“地条钢”的紧急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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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坚决从严打击取缔
“地条钢”的紧急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公布日期】2018.01.29
•【字号】青政办发明电〔2018〕1号
•【施行日期】2018.01.2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原材料工业
正文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坚决从严打击取缔“地条
钢”的紧急通知
青政办发明电〔2018〕1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坚决从严做好打击取缔“地条钢”工作的紧急通知》(鲁政办字〔2018〕14号)要求,进一步坚决从严做好打击取缔“地条钢”工作,严防“地条钢”死灰复燃,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刻认识打击取缔“地条钢”的复杂性、艰巨性和严峻性
当前,由于钢材价格回升,获利空间加大,少数企业存在通过制售“地条钢”获取利润的侥幸心理,我市已出现2起被举报疑似生产“地条钢”行为,打击取缔
“地条钢”面临较严峻的形势。
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坚决克服麻痹思想和侥幸心理,切实将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国家、省、市坚决打击取缔“地条钢”的战略决策上来,充分认识打击取缔“地条钢”任务的长期性和艰巨性,持续保持打击取缔“地条钢”的高压态势,坚决杜绝发生任何疑似制售“地条钢”违法违规行为。
二、立即组织全面深入排查
各区(市)政府要立即开展深入细致的排查行动,做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深入村(社区),全覆盖、无死角,全面摸排本辖区重点监管对象,并按规定要求建档;特别要重点核查偏远区域,不漏掉一家企业。
对重点监管对象,要实地核查生产、销售、采购、用电等台账,严格按照《关于支持打击“地条钢”、界定工频和中频感应炉使用范围的意见》(钢协〔2017〕23号)界定标准进行甄别,凡借铸造铸钢企业名义违法生产“地条钢”的,要坚决取缔。
三、完善工作责任制
各区(市)政府对本辖区打击取缔“地条钢”工作负总责,要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和属地责任,明确分管负责领导和责任人,研究制定工作方案,细化职责分工。
各区(市)、镇(街道)要逐级压实责任,层层传导压力,逐级作出承诺。
对疑似企业和被举报企业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第一时间查处、第一时间上报。
各区(市)投资、市场监管、规划、国土资源、环保、安全监管、城乡建设、电力等部门(单位),要建立有效的信息共享机制,紧紧抓住企业生产用电这个“牛鼻子”,第一时间掌握和发现苗头性线索;对未批先建、擅自开工等线索,要及时发现并核实上报。
凡是发现未上报、贻误上报的,或者未发现而被举报经查实的,严肃追究相关职能部门和责任人的责任。
各镇(街道)对辖区内重点监管对象要切实落实日巡查、月核查和不定期检查制度,与辖区相关职能部门密切配合,有针对性做好巡视检查工作。
四、建立快速反应机制
各区(市)政府要建立完善举报制度和举报快速反应机制。
接到“地条钢”举报后,要迅速响应,做到有报必查,有查必严,查实必打,不拖拉、不遮掩,持续保持严厉打击取缔“地条钢”的高压态势,彻底将“地条钢”生产消灭在萌芽状态。
要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及时监督并举报发现的“地条钢”,使其无处藏身、无法生产,营造全民监督的良好氛围。
此轮全面排查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各区(市)政府要抓紧部署,立即行动,缜密安排,确保排查工作取得实效。
各区(市)政府要严格按照鲁政办字〔2018〕14号文件要求,做好省督导组来我市检查的迎检准备工作。
市级打击取缔“地条钢”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将联合组织对各区(市)落实主体责任和属地责任情况进行现场检查督导。
各区(市)政府要于2018年1月30日前将排查整治工作报告、各区(市)重点监管对象名单、各区(市)打击取缔“地条钢”工作分管领导、分管部门和具体工作联系人名单及联系方式报送市发展改革委,其中,排查整治工作报告要经区(市)政府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联系人:焦晨生,联系电话:85911463)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