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江北金石一路江北新苑中路西北面道路新沥路北段道路建设工程房屋拆迁及管线迁移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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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江北金石一路江北新苑中路西北面道路新沥路北段道路建设工程房屋拆迁及管线迁移
的通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惠州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6.01.17
•【字号】惠府[2006]6号
•【施行日期】2006.01.1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
正文
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江北金石一路江北新苑中路西北面道路新沥路北段道路建设工程房屋拆迁及管线迁移的通告
(惠府〔2006〕6号)
为进一步推进城市建设,提高城市综合素质,优化投资环境,市政府决定对影响江北金石一路、江北新苑中路西北面道路和新沥路北段道路建设的房屋、管线等进行拆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江北金石一路、江北新苑中路西北面道路和新沥路北段道路建设工程房屋拆迁及管线迁移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拆迁范围和对象
(一)拆迁范围:金石一路东起惠州大道,西至先科大道;江北新苑中路西北面道路(江北21号小区市疾控中心)东至新苑中路,西至惠博路沿江路;新沥路北段南起汝湖一路,北至新江路道路规划红线范围内。

以上路段具体拆迁范围以该路段建设项目规划红线图为准。

(二)拆迁对象:建设项目规划红线图范围内的各种建(构)筑物、临时建(构)筑物和影响施工的各种管线。

二、拆迁时间
房屋拆迁的时限以《房屋拆迁许可证》规定的时间为准;管线迁移时限以迁移通知规定的时间为准。

三、拆迁的组织实施
市公用事业局负责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市规划建设局负责违法建(构)筑物的拆除工作;市规划建设局、公用事业局要加强联系和协调,明确各自的拆迁范围和对象;市监察、房管等有关部门和惠城区政府要积极配合拆迁部门做好拆迁的协调、指导、监督等工作,确保拆迁工作的顺利实施。

四、补偿安置
(一)拆迁范围内的违法建(构)筑物和临时建(构)筑物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作出限期拆除的行政决定,相关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理决定,在规定期限内无条件自行拆除,逾期不自行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

(二)拆除拆迁范围内具有合法产权的各类永久性建(构)筑物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构)筑物,按市政府批准的拆迁安置补偿指导价或房地产市场评估价办理拆迁补偿;拆迁违法建(构)筑物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构)筑物依法不予补偿。

(三)拆迁范围内需迁移的各种管线,由各管线权属单位按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位置,自行迁移。

五、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拆迁安置工作结束,在拆迁范围内,停止变更户口(包括户口迁入迁出),分家立户;不得改变房屋、土地用途;不得新建、扩建、改建、装修房屋;禁止房屋买卖、租赁、赠与、调换。

违者责任自负。

六、拆迁范围内的有关单位和个人,要积极配合拆迁人和有关单位开展房屋
拆迁、管线迁移和建设工程施工工作。

按照本《通告》拆迁建(构)筑物和迁移管线的先进单位和个人将给予表彰;对阻碍房屋拆迁和管线迁移,侮辱、殴打执行公务人员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惠州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六年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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