储量报告评审备案有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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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量报告评审备案中需要强调和明确的
若干问题
按照我省目前的实际情况,各类资源储量报告可大体分为:①地质勘查类报告(持勘查证),②小小矿资源储量报告(持采矿证或划定矿区范围批复、准予编制报告的函件),③储量核实报告(持采矿证、划定矿区范围批复、准予编制报告的函件),④压覆矿产资源储量核实评估报告(建设项目立项批文),⑤矿山闭坑报告(采矿证)五类。

这五类报告在备案检查中,检查的侧重点各不相同,下面,就一些共性问题进行强调明确,希望能给大家今后的工作有所帮助。

一、明确报告评审的程序
1.报告评审程序
报告送评审中心→中心审查→根据评估师专业随机安排评估师初审报告→评估师反馈评审中心组织交换意见→初步修改后评估师审阅确定上会→召开评审会会审→按会审意见修改→评估师审定→评审中心复核→出具评审意见书→送厅备案。

2.报告送审必须资料
必须的资料:按评审中心的要求报送。

另按照厅发78号文要求,须有4个方面的承诺书,没出具承诺书的,不
予受理。

3.评审中的矿业权问题
按照规定,提交储量必须在有效期内的矿业权范围内,但在报告中经常出现一些不应该出现的问题,有的使用过期的矿证,更多的是表现在勘查登记的时间晚于开始勘查的日期。

对于矿业权范围外局部有储量的,原则上不纳入评审范围,但矿业权管理部门出具证明范围外没有设置矿业权的,可以纳入评审范围,但储量要单独列出。

国家出资形成的矿业权,目前矿业权已灭失的,将以招拍挂形式出让的,登记机关下达委托书编写报告的,必须依据委托书划定的矿区范围进行评审。

总之,评审中心所审查的一切报告必须有矿业权出让登记机关的行政许可依据,且必须在其划定的范围内,否则均不能受理。

以上五类储量报告编制的具体要求,以评审中心的具体要求办理送审。

二、备案的具体做法
按照国土资发[2003]136号文《关于加强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监督管理的通知》的要求,我处在接到评审机构报送的评审意见书和相关资料后,就评审机构、评审专家及评审程序等进行合规性检查,对符合要求的,出具备案证明;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书面修改意见后,退回评审机构。

(一)合规性审查的主要依据:一是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二是现行的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

(二)合规性审查的主要内容:
一是资料准确、齐全;二是程序公开、合理。

资料准确、齐全,包括以下6个方面:
一是评审机构以文件形式报省厅的申请备案报告;
二是评审机构的评审意见书;
三是地勘单位、评审机构、储量评估师等资质证明;
四是矿业权人的有效证件;
五是出让矿业权需编制储量核实报告的证明文件;
六是要求的其他资料。

程序公开、合理是指评审机构要采取公开方式评审储量报告,参加评审的储量评估师的人数、专业等方面均要满足评审要求。

需要特别说明的:
①备案的工作时间问题:
对评审意见书进行合规性审查备案,自评审机构报齐备案的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需要补充修改的,自重新报齐之日算起),备案工作日为30个工作日。

凡是按程序送到处里备案的报告,我们尽量做到提前完成,确保按时完成。

作为具体的承办人员,在此承诺:
一周内出具初审意见,报送处长审核,然后送主管厅长签发。

对不符合条件,需要回退修改的,一周内写出修改意见,退回评审机构。

要求评审机构在规定的时间内做出书面解释或补充修改。

对同一报告或同一评审机构提交的评审意见书及相关资料,被多次要求书面解释或补充修改的,我们都做好记录,年底考核时一并记入诚信执业档案。

②明确各自责任
报告备案的法律地位。

报告备案02年以前为储量认定,原为行政审批事项,《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2〕24号)下发后,由认定设立为备案,依据是部2003年5月6日发布的《关于加强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136号)。

厅对备案的评审意见书承担合规性审查责任;评审机构和评估专家对评审意见书及评审程序的客观性、真实性、公正性、合规性及合理性承担全面责任;其它评估师及专家基于个人分工对评审意见承担连带责任。

申报单位及报告编制单位对报告及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全面性、合法性负责。

③建立年度考核制度,树立诚信执业理念。

储量报告的编写、评审是一项认真细致、责任重大的工作,储量报告质量的优劣关系重大,涉及到所提供资源
储量的可靠性、矿山开发过程中的风险大小等一系列问题。

因此,必须提高报告质量,这既是矿业权人的责任,也是评审机构和评审专家的责任。

报告质量的优劣,是地勘单位业务素质、工作态度和责任心的综合反映;报告评审,则是对评审机构、专家对国家储量管理政策的掌握程度、专业技术水平和责任心的综合考核。

因此,报告的编写和评审是严肃认真、责任重大、技术性强的工作。

自08年以来,我厅将建立诚信档案,完善考核机制,重点考核“四个承诺书”的执行情况,对评估师、机构诚信执业情况进行年度考核,并在全省进行通报。

对于发现的有弄虚作假的报告,要追究责任人和责任单位,在年终考核时列入诚信“黑名单”,并进行通报批评,暂停执业等处理。

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任人和责任单位要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今年下半年,我处在评审机构调研时,编写了《储量报告评审事例》,列举了四个项目的报告,这四个项目前后结论偏差很大(禹州市鸠山乡仝庄二矿、洛宁县陆院沟金矿、信阳平桥区高梁店铁矿区普查、嵩县火炎沟铅矿详查)。

今后,再出现类似问题,我们就要求矿业权人、地勘单位、评估师及评审机构写出书面解释材料报厅。

三、需要明确的几个主要问题
(一)改变工业指标问题。

随着矿产品价格上涨,采、选矿技术水平的提高,矿业权人要求降低工业指标的现象较为普遍,对此省厅意见是:①尽量按各矿种勘查技术规范要求执行;②出让矿业权原则应按一般工业指标执行;③矿业权人给予生产、技术考虑,认为需要降低工业指标的,要进行工业指标变更论证,降低工业指标后新增加的资源储量,不得作为转让矿业权及矿业权上市的依据;④要作合规、合理性评述。

(二)煤矿分割报告,必须有省煤炭资源整合领导小组的文件,才能备案。

(三)储量核实报告与矿山储量动态检测的关系。

凡是矿山企业提交的储量核实报告,必须要有专门的章节,详细说明本次储量核实与前一次储量核实期间,矿山通过储量动态检测记录的储量动用情况。

各年度动检结果是储量核实报告时储量变化的依据。

凡是不按规定开展动检、储量核实报告缺少相应内容的,不予备案。

有的报告仅附有市局证明,证明开展了动检,但没有动检数据,须退回补充。

这是《关于加强全省矿产资源储量动态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豫国土资发〔2006〕18号)的相关要求。

(四)生产勘探问题
矿山需要提高储量类别或在生产中发现新矿体、新矿种,已经查明资源储量范围外需要增加探矿工程
的,应先编制生产勘探设计,经原登记发证机关备案后,才能进行生产勘探工作并提交生产勘探报告,再进行评审备案。

核实报告新增加的资源储量比最近一次储量报告或动检报告资源储量增加40%以上的,必须是在生产勘探下方可。

(五)探矿权保留期间,无特殊原因,不得编制、评审补充(勘查)储量报告。

(六)零星分散和乙类矿产资源储量的评审备案由各省辖市国土资源局负责,严禁越权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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