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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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
是指人力资源部门或相关机构制定的适用于该单位内部的档案管理规定。

这些规定通常包括以下内容:
1. 人事档案的建立和归档:规定员工入职时所需提交的文件和材料,以及档案的归档方式和存放位置。

2. 人事档案的保密与安全:规定员工的个人信息应严格保密,只能在必要的情况下向特定人员提供,同时强调档案的安全保存。

3. 档案查询和使用的程序:规定员工查询和使用档案的程序和权限。

4. 档案的整理与更新:规定定期对档案进行整理、更新和归档,确保档案的及时准确。

5. 档案的迁移和销毁:规定在员工离职或单位内部调岗等情况下,如何迁移或销毁档案。

6. 档案管理的责任和监督:规定相关人员对档案管理的责任和监督职责。

这些规定旨在确保人事档案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安全性,保护员工的隐私权益,并为组织提供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支持。

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2)
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及组织的人事档案管理工作,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加强人事信息的管理与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人事档案是指用于记录、管理和保存与人事活动相关的各种信息和资料的载体。

人事档案包括个人基本信息、工作经历、职称评定、奖惩记录、培训记录、考核评价以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三条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等招聘、录用应届毕业生和外聘人员应按照相关规定建立和管理人事档案,并不断完善。

第四条人事档案的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保存原则。

人事档案应按照法定期限保存,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可查找性。

(二)保密原则。

人事档案应严格保密,未经本人同意,不得向他人提供或泄露。

(三)规范原则。

人事档案应按照规范的标准和流程建立、管理和利用,提高信息的有效性和准确性。

第五条人事档案的建立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个人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出生日期、籍贯、民族等。

(二)工作经历,包括入职日期、离职日期、岗位职责等。

(三)教育背景,包括学历、学位、所学专业等。

(四)职称评定,包括职称名称、评定时间、评定等级等。

(五)奖惩记录,包括获奖情况、违纪违法行为等。

(六)培训记录,包括培训机构、培训课程、培训时间等。

(七)考核评价,包括年度考核、绩效评价等。

(八)其他相关信息。

第六条人事档案的管理责任人应当做好以下工作:
(一)建档工作。

负责对新员工进行档案建立和登记。

(二)维护工作。

负责人事档案的日常维护和整理工作,确保档案的有序和完整。

(三)利用工作。

负责根据需要提供档案资料,确保信息的及时、准确提供。

(四)保存工作。

负责对已离职员工档案的妥善保存工作,确保档案的安全和完整。

第七条人事档案的利用原则如下:
(一)用于员工管理。

用于员工的考核评价、晋升、奖惩等决策。

(二)用于法律诉讼。

用于解决劳动纠纷、法律争议等。

(三)用于人才培养。

用于员工的培训、职称评定等。

(四)其他合法用途。

第八条各单位应建立健全人事档案管理制度,明确人事档案的管理流程和工作职责,加强档案管理人员的培训和监督,确保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的规范和有效。

第九条对于违反本规定的档案管理人员,相关单位应依据法律法规和人事档案管理制度进行处罚,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同时废止之前的一切有关人事档案管理的规定及通知。

(完)
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3)
第一条、为确保人事档案的机密性,完整性和准确性,为人事决策提供信息和依据,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的人事档案管理。

第三条、员工人事档案由人力资源部负责管理。

第四条、新员工第一次建档后,日后所有有关个人人事资料都随时归档,包括员工在职期间试用、考核、职位调动、工资晋升、培训记录、行政处分、奖励等,以保证档案的完整性、保密性及可查性。

第五条、新员工报到后按《个人资料档案目录》顺序进行建档,目录如下:
1、招聘登记表
2、聘用通知书
3、学历证、职称证、计算机等相关资格证的复印件。

4、身份证复印件
5、照片
6、员工转正申请表
7、聘用合同
8、奖惩材料
9、任免、升降、调薪等材料
10、其它材料
第六条、档案管理应由专人负责并建员工档案薄册,记载档案的接收、存入、提供、使用和变动情况。

第七条、要做到分类准确、编号规范、排列有序、定期核对。

第八条、所有人事档案都属秘密文件,应妥善保管,不得随意泄密。

第九条、人事档案不允许无关人员查询。

部门负责人有权查阅本部门员工的档案。

总经理有权查阅任一员工的档案,除总经理外任何人不得查阅员工的工资档案。

第十条、任何人不得借阅自己本人档案。

第十一条、档案管理人员及档案查阅人员应严格保证档案的完整性,不得涂改、拆散、抽出、圈划、污损、带出、丢失。

第十二条、收回档案时,档案管理人员必须认真检查核对,否则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离职人员档案保存期为一年。

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4)
是指为了规范企事业单位人事档案管理工作,保护和利用人事档案,保障员工合法权益,提高人事档案管理水平而制定的暂行性规定。

以下是其中的一些内容:
1. 人事档案的建立:企事业单位应根据国家相关规定,为每位员工建立健全的人事档案,包括基本信息、入职记录、培训记录、晋升记录等。

2. 人事档案的保管:人事档案应当由专人负责保管,确保档案的安全性和保密性,避免丢失、损坏和泄露。

3. 人事档案的利用:单位应根据实际需要,合理利用人事档案,包括招聘、职称评定、奖励处分等方面的决策。

4. 人事档案的查询和复印:员工有权查询自己的人事档案,并可以申请复印档案,单位应及时提供相应服务。

5. 档案的保存期限:人事档案的保存期限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调整,超过保存期限的档案可以进行销毁或转移。

6. 档案的安全销毁:人事档案在进行销毁时,应采取安全可靠的方式,并有专人负责进行监督。

7. 档案管理的责任:单位应明确人事档案管理的责任主体,并加强对相关人员的培训和监督,确保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的规范进行。

以上是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的一些基本内容,具体情况还需根据相关法规和部门规定进行调整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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