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组织开展全市银行业金融机构安全防范工作专项整治行动及安全大检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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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开展全市银行业金融机构安全防范工作专项整治行动
及安全大检查的通知
第一篇:关于组织开展全市银行业金融机构安全防范工作专项整治行
动及安全大检查的通知
关于组织开展全市银行业金融机构安全防范工作专项整治行动及安全大检查的通知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押运公司:
为认真贯彻落实公安部、中国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公安XXX部《XXXXXXXXXXXXXXXXXXXXXXX》精神,针对前段时期对我市部分市银行业金融机构安全检查中发现的薄弱环节,为切实抓好各项安防工作,继续深入开展安全大检查活动,认真细致查找薄弱环节和防范漏洞,督导、监督狠抓隐患整改,狠抓各项管理制度落实,坚决防止发生大的问题。

市公安局、青岛银监局决定,自即日起在全市开展为期十天的以规范金融网点交接款前预清场、金库安全和武装押运队伍安全规范化管理为主要内容的专项整治行动。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展此次专项行动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近年来,省内外发生多起暴力抢劫或企图以爆炸方式侵害金融网点的恶性案件,严重损害人员财产安全和社会安全稳定,教训极为惨痛。

究其原因,除犯罪分子铤而走险、穷凶极恶外,金融单位规章制度落实不到位、管理存在漏洞,尤其是金融单位和押运人员没有认真做好交接款前的预清场等工作有关,给犯罪分子留下了可乘之机。

因此,统一规范交接款等重点环节,做
好交接款前的预清场工作,规范押运工作,可以及时发现和防范各类安全隐患,有效预防此类恶性案件的发生。

春节将至,盗抢银行犯罪进入高发期,组织开展此次专项行动,对有效防范化解各种风险、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安保工作的规范化、长效化具有重要意义。

各地公安、银监部门和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一定要提高认识,进一步增强对
做好安保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认真组织开展好此次专项行动,确保全省银行业金融机构安全。

二、明确工作重点和目标要求。

此次专项行动是银行业安全大检查活动的重要内容,重点是以规范金融网点交接款前预清场、金库安全和武装押运队伍安全规范化管理为主要内容。

通过专项整治,达到所有营业场所交接款前及时清理区域无关人员、车辆以及物品,及时发现排除各种可疑物体和隐患,使交接款环节更加科学规范和安全;使业务库实体、技术防范隐患得以及时整改消除,特别是金库门、锁具以及密码有效管理,技防覆盖严密、有效,出入库人员管理制度得到有效落实;使所有押运人员普遍接受安全教育,进一步提高警惕性,增强防范能力,严格遵守押运操作规程,坚决防止因违规操作而酿成大的事端。

严格押运枪弹管理,严密交接手续,坚决防止枪支弹药漏管失控。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按照此次专项行动的统一要求和相关规章制度,结合实际,制定具体专项整治行动方案、检查方法和奖惩规定,并认真组织实施。

各级公安机关和银监部门要做好监督检查工作,及时
督导银行业金融机构认真开展工作,帮助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对不按要求执行的,要提出批评意见,并督促整改,整改仍不到位的,要按规定予以处罚,对因措施不落实而发生重大问题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市局和青岛银监局将通过调阅录像、暗访等形式,对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抽查,并及时通报抽查情况。

三、全面开展“春节”单位内部安全大检查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坚持“预防为主、单位负责、突出重点、保障安全”的内保方针,在单位内部广泛开展自查自纠、互检互查、督导检查等多种方式结合的安全检查活动。

检查过程中,要重点落实以下四方面工作:
(一)要严格落实内部安全保卫责任制。

对于重要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营业网点、金库等重要部位要落实专人看管,严格责任措施,坚决盯死看牢,全力确保重点要害部位的万无一失。

(二)要细化完善安全防范制度。

要对本单位安全防范制度制定、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对制度未建立或不健全的,要及时修订、补充、完善。

要重点落实节日期间出入管理制度、门卫检查制度、监控系统职守制度和应急预案的制定,加强对进出人员和机动车辆的管理;落实监控系统24小时值守制度,切实保障对重点区域、重点部位的实时监督管理。

(三)要加强单位员工安全培训。

广泛组织干部职工开展安全防范宣传教育和保密教育,对处于重点要害部位的人员,要进行一次面对面的安全教育,提高广大干部职工的安全防范意识。

(四)要落实治安隐患整改。

对于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要及时进行整改;对于因客观原因无法在短期内整改完毕的,要及时采取临时性补救措施。

对于责任不落实、隐患整改不到位的,坚决追究部门或个人的责任。

四、全面落实节日期间安全防范措施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制定具体的值班表,明确节日期间每天的带班领导和值守人员名单、联系电话。

严格执行行政领导带班和护卫队、保安等保卫力量参加的值班备勤制度,规范交接班程序,杜绝空岗、脱岗、睡岗等现象的发生,保持通讯畅通。

要加强节日期间的守卫巡护工作,人防、物防、技防多种防范方式相结合,大力加强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巡护守卫,严格人员和车辆安全检查,严防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流入,严防违法犯罪分子混入重点单位重要部位。

有条件的单位可以在近期进行各类突发事件、事故的预案演练,针对检查发现的薄弱环节和可能发生的问题,提前制定专门的安保工作方案和处臵突发事件工作预案,调整充实应急处臵力量,组织实战演练,确保各项应急处突工作落实到位、高效运转,确保一旦发生治安突发事件能够迅速有力处臵,最大限度地将损失、危害和影响降至最低。

第二篇:浙江省银行业金融机构安全防范暂行规定
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银行业金融机构安全防范暂
行规定》的通知
内部文件
各市、县(市、区)公安局: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省银行业金融机构安全防范工作,根据《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国务院令第421号)、《银行营业场所风险等级和防护级别的规定》(GA38-2004)等规定,省厅研究制订了《浙江省银行业金融机构安全防范暂行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有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厅。

附件:浙江省银行业金融机构安全防范暂行规定
浙江省公安厅二○○七年十月二十五日
附件
浙江省银行业金融机构安全防范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省银行业金融机构安全防范工作,进一步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确保安全,根据《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国务院令第421号)、《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公安部令第86号)和《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50348-2004)、《银行营业场所风险等级和防护级别的规定》(GA38-2004)等有关法规、标准和规定,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金融机构安全防范工作应以防抢、防盗、防诈骗、防破坏和防灾害事故,维护营业场所正常工作秩序,保护员工人身和金融机构资金安全为目的,贯彻“预防为主、单位负责、突出重点、保障安全”的方针,坚持人防、物防、技防相结合。

第三条金融机构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

金融机构保卫职能部门是本单位贯彻落实本规定的主管部门。

金融机构应将本规定纳入职工岗位责任制,定期对职工进行安全防范教育、技能培训和考核。

第四条公安机关对金融机构安全保卫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对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进行方案审批和验收。

对存在安全隐患的金融机构,依照有关法规、标准和规定,责令限期整改,对逾期不整改或安全隐患严重的,要依据《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予以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有关人员刑事责任。

第五条本规定适用于全省范围内所有银行业金融机构,其他金融机构的营业场所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管理规范
第六条营业场所技术防范设施基本配置表(见纸质文件)
第七条营业场所视频监控系统建设要求:
1、营业场所每个现金柜台均应“一对一”安装摄像机,应能清楚地显示、记录在该现金柜台的客户正面面部特征和存取款的操作过程,但不应看到客户密码。

非现金业务区应安装摄像机,应能监视、记录营业室内人员的活动情况,回放图像应能清晰分辨人员的体貌特征。

2、营业场所现金业务区域内应安装摄像机,应能清楚地显示、记录该区域内所有人员活动的情况。

3、营业场所营业厅客户区域应安装摄像机,应能清楚地显示、记录该区域内所有人员活动的情况。

4、营业场所与外界相通的出入口应安装摄像机,应能监视、记录出入营业场所人员情况。

回放图像应能清晰分辨人员的体貌特征。

5、营业场所门前区域应安装摄像机,应能清楚地显示、记录大门外周边人员、车辆往来情况。

6、营业场所运钞车停靠和交接款处应安装摄像机,对运钞交接全过程进行实时监视、记录,回放图像应能清晰显示整个区域内人员活动情况。

7、监控中心(室)、守库室、计算机房、重要凭证室应安装摄像机。

应能清楚地显示、记录该区域内人员活动的情况。

8、金库库区应安装摄像机,保证整个库区不留死角。

库区外通道应安装摄像机,应能清楚地显示、记录该区域内所有人员活动的情况。

9、业务库清点室应安装摄像机,应对复点、打捆等操作的全过程进行实时监控、记录,回放图像应能清晰显示工作人员的操作情况。

10、监控中心、守库室的出入口应安装可视/对讲装置。

第八条营业场所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应符合以下要求:
1、摄像机在标准照度下,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图像信号的技术指标
应不低于GB50198规定的评分等级4级的要求,回放图像质量应不低于3级的要求。

2、系统应采用硬盘录像机进行图像记录,图像记录帧速应不少于24帧/秒,记录保存时间应不少于30天。

硬盘录像机应能切换图像,并具有时间、日期的字符叠加、记录功能,字符叠加不应影响图像记录效果,显示时间误差应在2分钟以内。

3、摄像机安装应尽量避免逆光摄像。

当摄像机逆光摄像时,应选用具有逆光补偿功能的摄像机。

4、室内摄像机的安装高度以25~5米为宜,室外以35~10米为宜;电梯轿箱内摄像机宜安装在其顶部,与电梯操作器成对角处。

5、营业场所营业厅客户区域安装的摄像机不宜采用带云台摄像机,以确保对该区域所有人员活动情况的实时监控。

6、金库库内图像显示应进行屏蔽,监控图像应加密保存,只有授权才能查看。

第九条营业场所入侵报警系统建设要求:
1、营业场所每个现金柜台应安装紧急报警装置。

现金柜台相邻席位之间无间隔的,在保证操作方便的情况下2个席位可共用1个紧急报警装置。

营业场所现金柜台有2个(含)以上的,紧急报警装置应设置2路(含)以上独立防区,相邻紧急报警装置不应设置在同一个防区,每个防区的紧急报警装置数不应超过4个。

紧急报警装置应安装在隐蔽、便于操作的部位。

紧急报警采用公共电话网传输的系统,一般不应在线路上挂接电话机、传真机和其他通信设备。

如挂接此类设备,系统须有抢线发送报警信号的功能。

紧急报警装置应设置为不可撤防模式,并具有防误触发措施,触发报警后应能立即发出紧急报警信号并自锁,复位需采用人工操作方式,同时应启动现场声、光报警装置。

现场声、光报警装置应安装在营业场所客户区或大门外的醒目处,其报警声压室外应不小于100分贝,室内应不小于80分贝,报警持续时间不小于5分钟。

2、营业场所每个现金柜台应配置声音复核装置,在营业时间内应与视频图像信号同步记录。

声音记录应能清晰辨别营业员与客户的对
话内容。

记录保存时间应不少于30天。

3、营业场所与外界相通的出入口应安装入侵报警装置,一级风险营业场所与外界相通出入口安装入侵报警装置还应与视频安防监控及声音复核等设备联动,并能准确、及时报告入侵异常事件。

4、营业场所二层(含二层)以下与外界相通的窗户、玻璃幕墙处应安装入侵报警装置,报警探测区域应能有效地覆盖上述区域。

5、营业场所现金业务区内应安装入侵报警装置。

6、紧急报警装置应与所在地公安110接处警服务中心联网,报警响应时间应不大于20秒。

7、防盗报警控制器应能接收入侵报警装置和紧急报警装置发出的报警及故障信号,具有布防和撤防、不可撤防、外出与进入延迟的设置和编程,以及自检、防破坏、声光报警、报警记录与储存、打印输出、密码操作保护等功能,能准确地识别报警区域,实时显示发生报警的区域、日期、时间及报警类型等信息。

8、营业场所的防盗报警控制器应安装在入侵报警装置的探测范围内。

防盗报警控制器的操作键盘应安装在营业场所内,并将最终防区设置为延时状态。

入侵报警系统的备用电源应满足16小时正常工作。

9、金库库区应安装红外报警、振动报警2种以上探测原理的入侵报警装置,并与照明、视频安防监控等设备联动,应能准确探测报警区域内门、窗、通道等重点部位入侵事件。

并应安装现场声、光报警装置。

无人值守的业务库应全方位防护。

报警系统应具有红外报警、振动感应报警、视频移动侦测报警等多种功能的报警设备,并应有声音复核装置。

安防系统应能实现远程报警以及图像、声音等信息的传输监控。

10、进入金库的通道应安装入侵报警装置。

11、监控中心、守库室应安装与所在地公安110接处警服务中心联网的紧急报警装置。

并应设有线和无线二种通讯联络方式。

12、枪弹库、计算机房应安装与所在地公安110接处警服务中心联网的紧急报警装置及入侵报警装置。

第十条营业场所安装室内入侵探测器应符合以下要求:
1、壁挂式被动红外入侵探测器安装高度距地面宜为22米±02米,其视场中心轴与可能入侵目标方向之间的夹角宜为90度±5度,入侵探测器与墙壁的倾角视防护区域覆盖要求确定。

2、壁挂式微波和被动红外复合式入侵探测器安装高度宜为22米±02米,其视场中心轴与可能入侵目标方向之间的夹角宜为45度±5度,入侵探测器与墙壁的倾角视防护区域覆盖要求确定。

3、吸顶式被动红外入侵探测器,应水平安装在需要防护部位的上方。

4、微波和被动红外复合式入侵探测器和被动红外入侵探测器的视窗应避开正对强光源,不宜面对玻璃门窗,不宜正对冷热通风口或冷热源,不宜正对易摆动的物体。

5、磁开关入侵探测器应安装在门、窗开合处(干簧管安装在门、窗框上,磁铁安装在门、窗扇上,两者间应对准),间距应保证能可靠工作。

6、振动入侵探测器应牢固安装在被探测部位的表面,在探测范围内受到大于100牛顿外力敲击时应能感应并输出报警信号,并应设置为不可撤防模式。

第十一条营业场所实体防护建设要求:
1、营业场所现金业务区应与其他工作区域隔开。

现金业务区内部不应设置与外界相通的窗户和后(边)门、玻璃幕墙。

确需设与本单位内部区域相邻的窗户时,窗户(外)下沿离地面高度不小于2米,窗户应安装防弹玻璃或加装金属网的金属防护栅栏。

金属防护栅栏钢筋的直径不小于16毫米,固定条扁铁的厚度不小于4毫米,钢筋间距不大于110毫米,固定条间距不大于250毫米。

钢筋与固定条以及安装金属防护栅栏的螺帽应焊接固定。

营业场所现金业务区与非现金业务区等内部区域用玻璃相隔的,应用防弹(复合)玻璃制作,安装方式可参照现金柜台,其防护能力应与现金柜台同等。

营业场所现金业务区内因消防要求确需另设置安全出口的,应采用防盗安全门或防盗防火门,平时不得作为出入门,只有在紧急情况
下启用。

现金业务区设置与金库区域相通的门,应安装防盗安全门。

该门的钥匙应由专人负责保管。

营业场所现金业务区内部安装对外通风装置的,其通风通道离地面高度应大于2500毫米,通道直径应不大于200毫米,并加装金属网罩。

2、营业场所现金柜台基座应采用砖石或钢筋混凝土等结构,柜台高度应不小于800毫米、台面宽度应不小于500毫米。

柜台基座用砖石结构的厚度应不小于300毫米,用钢筋混泥土结构的厚度应不小于200毫米。

基座台面、立柱和横梁应为砖石或金属结构,其中立柱、横梁应采用规格不小于63x63x5毫米的角钢(或与之强度相当的材料),并用扁铁焊接固定成基材。

横梁采用膨胀螺丝固定时,螺丝直径不小于12毫米,二相邻螺丝应小于500毫米。

立柱下端嵌入基座的深度应不小于300毫米,上端应接墙顶或横梁焊接固定。

现金柜台上方应安装防弹(复合)玻璃。

每个现金柜台柜面中间应设置300毫米(长)×200毫米(宽)×150毫米(高,以槽底计算)底部为弧形的收银槽,上方可安装能移动的盖板。

收银槽未嵌入柜台实体部分靠里侧应安装厚度为4毫米以上的钢板,以达到防弹要求。

3、营业场所现金柜台上方防弹(复合)玻璃的安装应符合GA38标准相关的要求。

防弹(复合)玻璃高度应不小于1500毫米,宽度应不大于1800毫米,单块玻璃面积应不大于4平方米。

防弹(复合)玻璃采用一块或二块水平安装法。

单块防弹(复合)玻璃安装时,应三边嵌入凹槽,嵌入深度应不小于40毫米,下沿与柜台面紧贴并用胶水固定,防弹(复合)玻璃的厚层玻璃应向柜台外侧。

采用两块防弹(复合)玻璃交错安装时,防弹(复合)玻璃高度离现金柜台台面应不小于1500毫米,大块防弹(复合)玻璃在上,安装在现金柜台外侧,小块防弹(复合)玻璃在下,安装在现金柜台内侧且高度350毫米±50毫米,交接部位长度大于100毫米,交接部位间隙不大于20毫米,下部嵌入柜台面深度15-
20毫米。

防弹(复合)玻璃框架的制作应符合GA518标准的要求。

防弹(复合)玻璃上不得开孔。

防弹(复合)玻璃安装到位后,在凹槽内应采用密封材料实施密封。

防弹(复合)玻璃以上未及顶部分应封至顶部或封至离地3500毫米处。

4、现金业务区的出入口应安装防尾随用缓冲式电控联动门,防尾随用缓冲式电控联动门应符合GA576标准要求。

一级风险营业场所现金业务区应安装出入口控制装置,应能详细记录出入人员、时间等信息并保存30天以上。

5、营业场所二层(含二层)以下与外界相通的窗户应安装金属防护栅栏或防弹玻璃。

二层(含二层)以下与外界相通的窗户因建筑结构等原因无法安装金属防护栅栏的应粘贴防暴薄膜(薄膜厚度在02毫米以上),并强化该部位的技术防范。

营业场所一层用玻璃幕墙的应采用防弹玻璃或加装金属卷帘。

因建筑结构等原因确无法安装防弹玻璃或金属卷帘的应粘贴防暴薄膜(薄膜厚度在02毫米以上),并强化该部位的技术防范。

6、营业场所与外界相通的出入口应安装坚固的金属防护门或防盗安全门,防盗安全门应符合GB17565的规定。

金属防护门锁具应符合GA/T73的要求。

因建筑结构等原因只能安装金属
卷闸门的,锁具在现无达到GA/T73标准要求产品的情况下,应安装质量可靠的锁具,并强化该部位的技术防范。

7、营业场所外围有围墙的,应设置防止爬越的障碍物或周界入侵报警装置。

8、营业场所应设卫生设施,配置自卫器材、消防器材和自动应急照明设备。

9、营业场所与自助银行相连有相通出入门的,其防范要求应符合本条第6款的规定。

10、监控中心不宜设在底层,因建筑结构等原因只能设在底层的,不应设置与外界相通的窗户和后(边)门、玻璃幕墙。

监控中心出入口应安装防盗安全门,窗户应安装金属栅栏。

有与本单位内部区域相
邻玻璃幕墙的,应安装防弹玻璃或采用金属栅栏等方式进行实体防护。

监控中心因消防要求确需增设安全出口的,该出口的门应采用防盗安全门或防盗防火门,平时不得作为出入门,只有在紧急情况下启用。

一级风险金融机构的监控中心应设卫生设施。

11、枪弹库、计算机房(室)等部位的出入口应安装防盗安全门。

第十二条金库实体防护建设要求:
金库防护应符合JR/T0003—2000标准相关要求。

1、金库库房应为墙、顶板、底板六面整体钢筋混凝土现浇结构。

宜选用c50以上的商品混凝土,不宜使用现场搅拌的混凝土。

墙体厚度≥250毫米,配直径14毫米以上螺纹钢筋,双层双向钢筋网状排列、钢筋间距≤150×150毫米。

墙体标准要趋近库门主体安全层的防范指标,具备防爆、防钻等防盗窃性能。

库内排风装置在墙内转弯,不易直接通透,通过墙体出口处离地面距离不得低于2500毫米,直径≤200毫米,风口向下并应设钢筋网保护。

库顶防水要选用高分子防水材料,防止漏水潮湿现象发生和确保防水耐久年限。

地下防水要采取多道设防,将围岩防水、结构防水、地面排水等措施进行综合运用。

地下库建筑应为双墙回廊式,回廊净宽一般为600—800毫米,四面贯通,转角处设折射装置。

改建的非双墙回廊式地下库房在对原有建筑结构进行适当加固后,可不设回廊。

2、库房不得临街或直接对外建筑。

与库房相邻的本单位内部建筑应安装防盗安全门,有窗的应安装金属防护栅栏。

3、载货电梯与楼梯要建于库门之外。

库门外通道应安装防盗安全门作为隔离门,建立纵深防护体系。

4、库房应符合安全、适用原则,建筑面积、层高可根据实际业务需要确定。

5、守库室出入口应安装防盗安全门。

守库室设置应能有效控制金库出入通道。

一级风险单位的守库室应设卫生设施。

6、保管箱库的建筑标准应比照金库建设标准执行。

7、金库门应符合JR/T0001、GA/T143等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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