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蜓吸毒案(衢经开公(城东)行罚决字[2022]001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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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蜓吸毒案(衢经开公(城东)行罚决字[2022]00168号)
【主题分类】公安
【发文案号】衢经开公(城东)行罚决字[2022]00168号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53972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
正)188539720130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5392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539200140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20修
正)35232200000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20修正)3523221600000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20修正)3523221600150
【处罚日期】2022.06.16
【处罚机关类型】公安部/厅/局/分局
【处罚机关】【浙江省衢州市衢州绿色产业集聚区】浙江省衢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城东派出所
【处罚种类】行政拘留
【执法级别】市级
【执法地域】台州市
【处罚对象】汪蜓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2.07.28 17:34:48
处罚名
汪蜓吸毒案
称
行政处
罚决定
书文号
衢经开公(城东)行罚决字[2022]00168号
被处罚
对象
汪蜓
处罚结
果主要违法事实:2022年5月5日,民警在办理0214柯城区贩卖毒品案时,查获汪蜓。
经对汪蜓的头发(根部1cm)进行甲基苯丙胺定性分析鉴定,汪蜓的头发中检出甲基苯丙胺。
据汪蜓自述,2022年1月底的一天晚上,其独自在衢州市开化县域内某偏僻角落处以烫吸的方式吸食由“青蛇”(另案处理)提供的冰毒。
汪蜓的行为构成吸毒。
另查明,汪蜓属六个月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又属刑罚执行完毕三年内违反治安管理处罚,对其从重处罚。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第二十条第(四)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条第(五)项之规定,决定给予汪蜓行政拘留十五日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行政拘留由衢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送汪蜓至衢州市拘留所执行。
处罚决
定日期
2022-06-16
处罚机
关【浙江省衢州市衢州绿色产业集聚区】浙江省衢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城东
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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