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认真做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事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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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认真做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
护验收事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青海省生态环境厅
•【公布日期】2017.09.19
•【字号】青环发〔2017〕292号
•【施行日期】2017.09.1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
正文
青海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认真做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事宜的通知
青环发〔2017〕292号西宁市、海东市、海北州、海西州、海南州、黄南州、玉树州环境保护局,果洛州环保水利局,各相关建设单位及验收监测(调查)单位:
根据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2号,以下简称《条例》)规定,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行政许可事项已改为建设单位自行验收。
为做好相关工作衔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市(州)环保局应严格执行新修订的《条例》,加大对《条例》的宣传力度,引导各相关建设单位了解掌握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政策,按照环境保护部相关规范由建设单位自主开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要求,及时做好自主验收工作。
同时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施工、验收、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情况,以及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的其他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2017年9月19日前我厅已召开竣工环保验收会议的建设项目(详见附表
1),各相关建设单位和验收监测(调查)单位应于9月22日(星期五)前完成整改并上报符合要求的验收整改材料、验收组意见、市(州)环保部门预验收意见等。
不符合验收条件的或整改逾期未完成的建设项目,我厅将退回申请材料,不再受理。
三、2017年9月19日前我厅已受理、但因不满足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条件未召开竣工环保验收会议的建设项目(详见附表2),我厅将于9月22日前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将申请资料予以退回,建设单位应按要求自行组织验收。
附件:1、省环境保护厅已召开竣工环保验收会议的建设项目
2、省环境保护厅已受理未召开竣工环保验收会议的建设项目
2017年9月19日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