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施工管理补充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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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管理补充协议
甲方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乙方:XX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为加强过程控制,规范管理,经甲乙双方协商签订本协议。

实施过程中乙方应严格执行。

除甲方和监理有权要求进行整改并追究乙方违约责任,本补充协议涉及分包单位现场管理,总包单位有权根据本补充协议约定对分包单位进行处理,但需报监理和甲方审核同意,同时分包单位的违约金归甲方所有,在此乙方对此予以同意并确认无异议。

第一节总则
1.为规范承包人的施工行为,加强施工现场的施工管理,保证现场各项工作顺利、有序的
开展,遵照主合同的有关条款,特签订本《施工管理补充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

本协议若有与主合同主条款抵触之处,以主合同的条款为准。

2.本协议以监督承包人按设计、规范、主合同、发包人及监理的要求完成合约内容,规范
承包人的施工行为为目的。

3.本协议适用于发包人及监理对总包的管理,以及发包人、监理及总包对分包的管理参照
本协议执行。

4.违约处理的生效:若证据确凿,所有违约金均由发包人以《工程违约通知单》的形式通
知承包人,承包人不得有任何异议。

5.总包对分包的违约处理须书面报请监理,由监理以《监理工程师通知单》报发包人批复。

所有违约处理决定均由发包人以《工程违约通知单》的形式通知承包人。

6.对每发现的一次违约行为的违约金只执行一次,不得重复处理。

但因总包未对分包的违
约行为进行处理,而是由监理或发包人进行处理,则总包须接受相同的违约处理。

7.本协议涉及所有违约金(包括对总包及分包)均由发包人在任意阶段付款中扣除,严禁
现金支付。

8.总包及分包虽对其违约行为被处以违约金的,但:
1)并不免除其主合同约定及政府法规规定其应尽的履行主合同的义务和需承担的责任;
2)并不免除政府对其作出的任何处罚;
3)并不免除因其违约行为对发包人、物业拥有人及物业使用人所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
4)并不影响总包与分包之间按主合同约定及工程常规所拥有的相互的索赔权利。

9.承包人按本协议接受违约处理后并不免除按主合同约定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第二节细则
一、承包人管理制度及管理人员
1.在主合同签订后15天内,承包人必须将项目的项目管理体系(包括技术、质量、安全、
进度、材料、文明施工等)书面报发包人、监理单位审查,根据发包人、监理单位的审查意见,对项目技术管理体系进行必要的补充和完善。

违反本条约定,应承担违约金500~1000元。

2.技术管理体系必须以承包人总工程师为技术管理体系的第一责任人,整合公司的相关部
门及项目技术管理部门,形成一个由承包人总工程师统一领导的、自公司到项目的完整的体系。

不应采用项目单一的技术管理体系或以包代管的模式。

如发现承包人采取以包代管的模式,将责令整改,并应承担违约金10000元。

3.对于技术管理体系不健全,经监理及发包人多次要求而没有改变,不能满足工程技术管
理需要的项目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撤换。

对于承包人技术素质差、责任心不强,不能保证施工质量的工期的班组及不称职的施工管理人员,发包人有权要求撤换,并限期离开施工现场。

如在限期后不离场的,应承担违约金100元/人·天。

4.擅自更换项目经理,每人次承担违约金¥30000元;擅自更换技术负责人,每人次承担
违约金¥20000元;经发包人批准更换项目经理或技术负责人,每人次承担违约金¥10000元;如工作移交不到位就离岗,应承担违约金500元/人·次,并对造成的损失负全部责任。

5.须持证上岗而又无证者,每人次应承担违约金¥2000元;在职不在岗者,每人次应承担
违约金¥2000元。

6.不按发包人要求更换不合格人员者,每人次应承担违约金¥500元。

二、技术管理
1、分部(子分部)和重要分项工程施工前,未进行施工技术交底而擅自施工,或虽已作施
工技术交底但无交底记录,每发生一项,扣付乙方当月工程进度款10%,且工程竣工前不予补付此款。

2、分部(子分部)和重要分项工程施工前,必须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对未编制施工方案,
或有专项施工方案不按方案执行的行为,每发生一项,扣付乙方当月工程进度款10%,且工程竣工前不予补付此款。

3、承包人的项目技术负责人必须参加发包人组织的设计交底会,并由承包人项目部做好记
录,编写纪要,在2天内经承包人项目技术负责人审核后,提交并督促与会各方审核签
章,在7天内返还。

承包人各专业技术负责人不得以任何借口不参加设计交底会,否则应承担违约金500元/人·次。

4、在图纸设计交底后14天内,承包人必须提出专业预留预埋图交监理单位、发包人审查。

如不能按时提出预留预埋图,应承担违约金500元。

如由于预留预埋图不准确或遗漏,造成主体完工后凿打结构的,除返工之外,每处承担违约金100元。

5、对于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承包人必须经过内部审核,签章齐全。

必须在甲方下达
进场通知之日起15个日历天内提交发包人,如不能及时提交,则项目经理和项目技术责任人各承担违约金100元,并通报承包人公司;如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无针对性,除承担违约金并通报外,将退回重新编制。

三、现场安全文明施工
1.施工现场的库房、机械设备、材料、成品、半成品、模板、脚手架、加工场地、办公室、
厕所等布置,须严格按照监理批准的最新现场总平面图中位置布置,不按照规定的位置布置,不按监理限定的期限进行整改,以每处为单位,每处承担违约金¥200~¥1000元,并按监理通知限定的期限,每拖延一天整改,应承担违约金¥200元,违约金总额累加。

2.建筑垃圾不按照现场总平面布置位置堆放,不按时外运或垃圾堆放场已满,不及时外运,
每发现一次,应承担违约金¥200~¥1000元,并按监理通知限定的期限每拖延一天整改,应承担违约金¥200元,违约金总额累加。

3.废旧材料不按照现场总平面图布置位置堆放,不按时外运或废旧材料堆放场已满,不及
时外运,每发现一次,应承担违约金¥200~¥1000元,并按监理通知限定的期限每拖延一天整改,应承担违约金¥200元,承担违约金总额累加。

现场内的污水排放,包括基坑、地下室及施工现场地表面、厕所卫生间、沉淀池(化粪池)等,不及时清理排放,每发现一次,应承担违约金¥100~¥500元,并按监理通知限定的期限每拖延一天整改,应承担违约金¥100元,违约金总额累加。

现场无沉淀池或施工废水不进入沉淀池而直接排入市政管道,每发现一次处罚违约金5000元,由此造成的市政管道堵塞的疏通费用及结块损坏的修复费用由乙方承担。

4.按照有关规定,现场临时用电配电箱不符合要求,如:无工作零线端子、无保护接地端
子、非三相五线制、非一机一闸一漏电、开关无盖、配电箱无箱门,无防雨措施等,以每一项或每一条为单位,承担违约金¥100~¥500元,按监理通知限定的期限每拖延一天整改,每一项或每一条,承担违约金¥100元,违约金总额累加。

5.施工现场周围及楼内的建筑垃圾不及时清运,以每层或每10平方米为单位,每发现一
次,应承担违约金¥100~¥500元,并按监理通知限定的期限每拖延一天整改,应承担违约金¥100元,违约金总额累加。

6.施工现场的临时施工用电方案须经监理部批准后,方可施工。

现场内的临时施工线路敷
设,必须使用合格的电力电缆埋地敷设,架空或挂墙须按规范敷设,接入设备或配电箱的电线电缆要规整,否则按照电缆数或不规整处理,应承担违约金¥100~¥500元,并按监理通知限定的期限每拖延一天整改每根或每处,应承担违约金¥100元,违约金总额累加。

7.在施工现场穿拖鞋或凉鞋的工人,每人次应承担违约金¥10元,管理人员每人次应承担
违约金¥50元,违约金总额累加。

8.进入施工现场不戴安全帽者,每人次应承担违约金¥10元,管理人员每人次应承担违约
金¥50元,违约金总额累加。

9.“四口”“五临边”防护不合格,以每一项或每一条为单位,应承担违约金¥100~¥500
元,按监理通知限定的期限每拖延一天整改,应承担违约金¥100元,承担违约金总额累加。

造成高空坠物的以每次应承担违约金¥1000~¥3000元。

10.安全通道不合格、无安全通道指示标志、无封道指示标志、安全通道无照明、照明设施
无人及时维护者,每一项或每一条应承担违约金¥100~¥500元,按监理通知限定的期限每拖一天整改,应承担违约金¥100元,违约金总额累加。

11.施工现场应在规定的位置设置灭火器,未在规定的位置上设置灭火器、灭火器数量不足、
灭火器没有标注检查日期,每一项或每一处应承担违约金¥100~¥500元,按监理通知限定的期限,每拖延一天整改,应承担违约金¥100元,违约金总额累加。

12.施工现场在不抽烟区抽烟,在楼层内随地大小便,高空作业不系安全带,不按安全规范
违章施工,每人每次应承担违约金¥50元,每拖延一天整改,应承担违约金¥50元,违约金总额累加。

13.脚手架未按批准的方案进行搭设的,施工通道不畅通的,不按监理通知限定期限整改,
应承担违约金¥100~¥500元。

每拖延一天整改,应承担违约金¥100元,违约金总额累加。

14.现场施工机械设备无防护罩(如:电锯、电焊机等),每一台应承担违约金¥50~¥200
元,按监理通知限定的期限每拖延一天整改,每一台应承担违约金¥50元,承担违约金总额累加。

15.承包人在施工中出现的质量、安全事故,或其他原因,受到报纸、电视媒体的曝光或政
府等有关部门的通报批评,给发包人形象和声誉造成损失的,发包人将按《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处理程序及处理办法》进行处理。

安全事故违约金:一般事故每人¥100~¥300元;轻伤事故每人¥600~¥2000元;重伤事故每人¥3000~¥10000元;死亡事故每人¥10000元以上。

在发生死亡事故的十二个月内取消其对发包人的工程的投标资格。

16.工地周边的管理:各总包施工现场相应范围外的道路、树木或场地硬化、清扫、施工围
墙及围墙装饰、施工排污、市政设施等全部,因施工不当或管理不善损坏,由乙方负责赔偿。

若蓄意破坏将处以违约金¥100~¥1000元。

17.承包人应加强现场防火管理,若因现场发生火灾而引起的安全事故,承包人应向甲方支
付¥1000-¥10000元违约金,同时承担一切经济损失及法律责任。

四、材料及设备管理
1.按要求必须送样的物资,未按要求送样的,每次应承担违约金¥500~¥1000元。

2.所有物资进场前须向监理提交计划,并报相关质保资料证明,材料进场提前2小时通知
监理,进场不及时通知监理检验、不及时送检(进场3天内)或由此影响正常施工使用的,除主合同承担相应的责任外应承担违约金¥500~¥1000元。

3.物资经检验不合格的,不及时退场(要求时间内)、退场时未通知监理见证的,每拖延
一次应承担违约金¥500~¥1000元。

对于物资进场不予以严格把关的、物资来源不明、资料与实物不符的,假冒伪劣产品的,对于明知不合格或未经检验的物资使用的,按该批物资价值的双倍承担违约金;送检的试验报告,最迟在检测部门发出的第二天17:00前报监理,每拖延一天应承担违约金¥300元。

4.物资三证不全、未经送检或报审验收就擅自使用的,每次应承担违约金¥1000~¥3000
元,并无条件拆卸,每拖延一天整改应承担违约金¥500元,承担违约金总额累计计算。

5.如发现承包人使用未经报验审核的材料,每批次处应承担违约金500元。

五、总包对分包的管理及配合
1.分包不按总包要求组织施工,如进度、安全等,总包可要求分包单位承担违约金¥200~
¥1000元。

2.总包提出的事故隐患或其他问题,如分包不能按规定的时间整改,每延迟一天,总包可
要求分包单位承担违约金¥100~¥500元。

3.施工时分包未做到工完场清的,总包可要求包单位承担违约金¥100~¥500元,如在安
全、文明施工检查时有上列情况的将违约金加倍。

4.总包应给予分包提供必要的施工条件等配合工作,而不给予的,监理和发包人可根据具
体情况,总包应承担¥1000~¥5000元的违约金。

六、计划及进度管理
1.承包人须向监理提交工程的总进度计划、月计划,周计划以及分部分项和各控制点的控
制计划,如未按要求提交的应承担违约金¥100~¥1000元。

2.周计划、月计划、总进度计划、分部分项、各控制点进度未按计划完成而滞后的,又无
正当理由被监理书面确认,除承担有关损失以外,按照每一项拖延一天,应承担违约金¥200~¥500元,违约金总额累计计算。

3.不能按期完成、影响工程的正常交付使用,除承担有关损失以外,根据具体情况承担违
约金¥500~¥5000元,并按监理限定的期限整改,每拖延一天整改,应承担违约金¥100~¥1000元,违约金总额累加。

4.发包人或监理以书面形式或会议上明确的节点工期,承包人不能按时完成的,逾期应承
担违约金¥300~¥3000元/天处。

七、成本
1、不按要求及时报送预、结算资料或监理要求须提供的计量依据,应承担违约金¥100~
¥1000元。

2、蓄意影响监理和发包人开展正常工作,或弄虚作假,高估冒算,妨碍计量工作正常进行,
应承担违约金¥500~¥2000元。

八、质量管理
1.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不按要求加强自检,达不到规范要求,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情节
严重的,每次应承担违约金¥500~¥2,000元。

2.承包人必须接受单位对工程质量的监督及检查,检查结果在工程项目内部进行通报,对
发生的质量缺陷及质量问题(一般质量事故),除限期整改外,由单位通报批评,同时应承担违约金500~1000元/次,并同时将处理结果上报发包人及承包人的上级公司,同时作为发包人对承包人资格考核的重要指标之一。

每月将检查结果进行汇总,并在发包人项目办公室予以张榜公布。

3.承包人工程质量不合格、偷工减料或对工程弄虚作假的,发包人有权要求其进行停工整
顿,并应承担违约金2000~10000元/次,直至清退出场。

4.施工工作面出现异常,经监理或发包人提出后,承包人未采取整改措施和措施不力,应
承担违约金200~5000元/次,情节严重或影响恶劣时应停工整顿。

5.施工中未按设计要求施工,经检查属于偷工减料的每次应承担违约金¥2000~¥5000
元。

6.存在较大的质量问题,或质量事故,视问题大小和事故的严重程度给予处理:
a.土方回填未分层夯填或夯填不密实,或者采用建筑垃圾进行回填的,每次应承担违
约金¥1500~¥2000元;
b.防水施工前基层必须平整,无开裂空鼓,无踏痕、翻砂现象,表面需清理干净;桩
顶四周、阴阳角、管口等节点搭接宽度、上翻高度必须符合规范要求,卷材基层必
须满刷冷底子油、粘结必须牢固,无脱落、空鼓现象,否则每处应承担违约金500
元;
c.厨卫防水施工完成后必须做24小时闭水试验,并经监理、建设单位现场检查验收
合格后方可隐蔽,未做闭水试验或未经检查验收擅自隐蔽或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每
处应承担违约金1000元;
d.钢筋的规格、数量、间距不符合设计规范要求,箍筋未按规定加密,钢筋的搭接、
锚固长度、设置区域、保护层厚度不符合设计规范要求,每次应承担违约金¥1000~¥2000元;
e.在混凝土浇筑前或浇筑过程中应保证钢筋的正确位置、严禁随意将墙柱钢筋根部弯
折,否则每次处应承担违约金200~500元;
f.混凝土浇注前应将模板内的建渣清理干净,混凝土浇注时振捣必须到位,浇注完成
后必须按规范进行养护,否则每次应承担违约金500元;
g.砼严重缺陷,观感太差的,如出现空洞、蜂窝、露筋等,每次应承担违约金¥2000
元;
h.严禁擅自向混凝土搅拌车内加水或其它外加剂,否则每次应承担违约金1000元;
i.砌体在砌筑前必须先进行润湿,拉结钢筋必须按设计及规范要求设置到位,砖砌体
砂浆饱满度、滚字砖砌筑的角度必须达到规范要求,否则应承担违约金200元每处;j.严禁在砖砌体、剪力墙水平开槽;严禁在结构板、剪力墙上随意开孔,严禁对剪力墙、梁、柱部位混凝土随意剔打,如因安装原因必须开槽的,施工单位必须采取专业技术措施,并在施工前上报监理及甲方书面批准;墙体预留孔洞四周必须采用细石混凝土填堵;否则应承担违约金500元每处,并按规范要求之条件恢复,其费用乙方自行承担;
k.地坪浇筑之前,必须对结构基层进行清理并润湿,在地坪凝固期间严禁人为踩踏,不能出现楼、地面大面积空鼓、翻砂,开裂,否则应承担违约金500元每处;
l.外墙面砖在施工前必须做好基层处理;面砖粘结应牢固,粘结剂饱满,勾缝剂均匀、饱满、色泽一致,否则应承担违约金1000元每处,严禁出现掉砖现象;
m.外墙涂料在施工前必须做好基层处理,材质必须符合主合同的要求,涂料表面应光滑美观、色泽一致,涂刷次数应符合规范或甲方要求,严禁出现起皮、脱落现象,否则应承担违约金1000元每处;
n.外墙面开裂、漏水,¥300~¥1000元/处;
o.轴线、层高不符合要求,应承担违约金¥1000~¥5000元/处;
p.门窗工程不按节点作法施工的,应承担违约金¥500~¥1000/处;
q.抹灰严重空鼓、线条不直、腻子、乳胶漆观感较差的,应承担违约金¥300~¥500元/处;
r.防雷接地焊接的搭接倍数、网格间距应符合规范要求。

焊接后应敲落焊渣,严禁有气孔、夹渣等现象,否则应承担违约金200元每处;
s.冷镀锌钢管弯曲时应采用冷弯,严禁采用热弯,否则每次应承担违约金200元;t.厨房、卫生间、生活阳台的水龙头、电气插座、燃气热水器、燃气管道、燃气表相互之间的安全距离以及使用功能不符合规范设计要求的,应承担违约金100元每处;
u.户内、公共部分的主线管路、支线管路被损坏,未按规范进行修复的;敷设电缆时,因计划电缆长度出现问题,或因操作不当引起电缆损坏的,应承担违约金1000元
每处;严禁在桥架内出现有接头的电缆;
v.给排水管漏水;排水管使用过期或不合格的粘结剂;排水横管无坡度、倒坡或坡度不符合要求的;管道法兰连接时使用不合格、老化或不配套的橡胶密封胶圈的;水
泵基础不牢固或地脚螺栓松动的;不锈钢水箱与碳钢直接接触的;与水泵连接的吸
水管在安装时,水平管段不平直引起管道内积气的;卡箍连接的管道在压槽时,沟
槽的深度不符合标准深度的;消火栓箱安装的高度不一致的;立管的垂直度不符合
验收规范要求的;埋地排水管的管沟底未平整、未夯实就开始铺设垫层的;埋地管
不按照规范要求回填的;均应承担违约金200元每处;
w.风管出现明显变形,下沉、表面不平、对角线不等,邻面不垂直,翘角、外形扭曲的;风管弯头表面不平整,管口对角线不等,角度线偏斜,外形扭曲的;法兰铆接
偏心与风管连接不严密,铆接风管时不垂直,风管咬口裂开,出现漏风的;风管检
查口处漏风,严重时风管系统有响声,检查口不平整、变形的;风管密封垫层不符
合要求,法兰连接处漏风、噪声大的;调节阀、防火阀动作不灵活,阀片不能按需
要开启和关闭的;风机减震装置受力不平衡,风机静止时倾斜,运转时出现晃动,
减震器被压缩高度不相同的;消声器性能差,阻力大,并有抖动声,且造成系统噪
声大,风量减少的;均应承担违约金200元每处;
x.蓄意遮盖、掩饰、覆盖、隐瞒质量问题的,应承担违约金¥500~¥3000元/次;
y.硬景施工色差过大、线条与图纸差别较大,齐缝、错缝感观教差、平面积水、整体感观较差的,应承担违约金¥300~¥2000元/处;
z.进场材料均需按设计、规范及主合同约定使用,且须先检后用,否则每发现一次除按主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以外,应承担违约金1000元每次;
aa.不服从甲方及监理的工序安排和管理,不按规范程序野蛮施工,未对施工人员进行详细到位的技术交底,造成品及半成品损坏的,应承担违约金¥1000~¥2000/处,并赔偿所有损失;
bb.做为工程总承包单位,有责任和义务对甲方分包单位进行工程质量监管,发现违约操作及成品、半成品的保护不到位的情况,应及时制止,并上报监理和甲方,否则
应承担连带责任,甲方有仅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处理。

7.蓄意影响阻饶发包人、监理正常检查验收工作,不按监理通知单期限整改,每次应承担
违约金¥500~¥2000元。

8.未经监理检查就擅自隐蔽或进行下道工序的,每次应承担违约金¥200~¥1000元,并
在限期内无条件返工,每拖延一天整改应承担违约金¥200元,承担违约金总额累计计算。

9.各工序“三检”制度不健全、三检人员配备不完善,或虽有三检制度和三检人员,但不
尽职尽责、玩忽职守,该检查未检查,应承担违约金¥500元,并须在限期内健全和完善,每拖延一天整改应承担违约金¥100元,违约金总额累计计算。

10.隐蔽工程验收程序:严格按建设厅GB50300—2001文第“5.1.1”执行,违反此规定,
未经监理验收确认的,责令改正并应承担违约金¥300~¥1000元。

九、会议、文挡资料管理及施工配合
1.周例会、专题会等,每迟到或早退一次应承担违约金¥50元人民币,每缺席一次应承担
违约金¥200元人民币,项目经理(或项目负责人)缺席一次支付违约金500元。

如拖延不交者,甲方有权从乙方工程款中加倍扣除。

2.承包人须按监理要求报相关文件资料、施工组织设计、专题方案等,除发包人要求的有
关文件以外,所有文件资料必须先送达监理,由监理审核转发,拒绝不执行者应承担违约金¥100~¥1000元。

3.承包人应按监理或相关要求收集、整理、编写文件(档案)资料,如不按时提交的,应
承担违约金¥100~¥1000元。

4.承包人管理人员不能有效组织现场施工,不能与发包人或监理很好配合,开展现场的管
理工作,或对于工人的无理取闹行为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加以制止,每次应承担违约金¥200~¥1000元。

5.限期整改的项目,或周例会、发包人、监理通知要求完成的工作,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未
按时完成,被监理确认,每一项应承担违约金¥100~¥1000元,每拖延一天整改应承担违约金¥100元,违约金总额累计计算。

6.监理下发暂停施工指令期间,强行野蛮施工的,每次应承担违约金¥500~¥2000元。

7.发包人、监理下达的书面或口头通知,不能及时、较好的配合的应承担违约金¥300~
¥1000元。

8.竣工图的绘制必须与工程施工同步进行。

基础工程、主体工程验收后15天内,承包人
将基础工程、主体工程竣工资料上报监理单位,监理单位7天内审核后交发包人,发包人10天内审核后返还承包人。

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后,在实物移交前5天内,承包人应将全套工程竣工资料移交发包人。

如承包人无法按时移交资料,应承担违约金200元/单位工程·天。

9.乙方随工程进度同步完成竣工图的编制,并接受甲方的检查和达到甲方要求,否则甲方
可以把乙方月度进度款的支付比例降低5个百分点;情节恶劣的可对乙方处以每次¥5000~¥20000元的违约金。

十、其他
1. 对本协议未述及的违约行为的处理标准,由监理和发包人共同商定,承包人不得有任何
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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