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河南省城市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2008-2020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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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河南省城市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2008-2020年)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9.04.10
•【字号】豫政办[2009]34号
•【施行日期】2009.04.1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
正文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河南省城市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2008-2020年)的通知
(豫政办[2009]34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省环境保护厅、发展改革委、水利厅联合制定的《河南省城市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2008-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已经省政府同意实施,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规划》是实施城市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的依据,是改善城市饮用水水源地水质、保障群众饮水安全的基础。

各省辖市政府要根据《规划》确定的原则、目标和任务,抓紧制定实施方案,纳入当地各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统筹实施,逐项落实。

二、各省辖市要加快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安全应急体系建设,完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突发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加快集中式备用水源地建设,有效应对饮水安全突发事件。

要切实加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能力建设,2010年年底前必须具备全指标日常监测和应急监测能力。

三、各省辖市政府和省政府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职责,加强监督管理。

2009年年底前要在所有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设置明显界标。

要加大环境执法和监管力度,严禁在保护区内进行危害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安全的活动;如造成水源污染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四、各省辖市政府是实施《规划》的责任主体,应加强对《规划》实施的组织和领导。

省环保厅要会同有关部门对各省辖市《规划》实施情况进行年度考核,确保《规划》目标如期实现。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四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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