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方的书写规范 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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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方的书写规范
药剂科 王青青
处方的书写规范
1
处方书写的规则
处方书写应当符合下列规则:
(一)患者一般情况、临床诊断填写清晰、完整,并与
病历记载相一致。
(二)每张处方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药。
(三)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如需修改,应当在修改处
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
(四)药品名称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名称书写,没有中
处方的书写规范
22
我院在处方点评中主要存在的问题
6. 药品用法用量应当按照药品说明书规定的常规用法用量使用,特殊情况 需要超剂量使用时,应当注明原因并再次签名。
7.药品说明书是具有法律效应的文书,医师应根据药品说明书 所示,合理选择药品用法用量,尤其静脉给药时,注意选择 合适的溶媒,对具有药物相互作用的药品应谨慎联合应用。
处方的书写规范
15
不规范处方
(十一)单张门急诊处方超过五种药品的;
(十二)无特殊情况下,门诊处方超过7日用量,急 诊处方超过3日用量,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下 需要适当延长处方用量未注明理由的;
(十三)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 放射性药品等特殊管理药品处方未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的;
从出生到1个月用日龄表示,如:16天; 大于1个月、小于12个月用月龄表示,如:6个月; 大于1岁、小于3岁用年龄加月龄表示,如:29个月
表示为2岁5个月。 体质弱、体重轻的要求写明体重。 (根据《儿科学》第七版教材,新生儿期是指出生
到生后28天;婴儿期是指生后至1周岁,包括新生 儿期;幼儿期是指1岁至3岁。)
处方的书写规范
3
处方书写的规则
处方书写应当符合下列规则: (九)药品用法用量应当按照药品说明书规定的
常规用法用量使用,特殊情况需要超剂量使用时, 应当注明原因并再次签名。 (十)除特殊情况外,应当注明临床诊断。 (十一)开具处方后的空白处划一斜线以示处 方完毕。 (十二)处方医师的签名式样和专用签章应当 与院内药学部门留样备查的式样相一致,不得任意 改动,否则应当重新登记留样备案。
(一)规定必须做皮试的药品,处方医师是否 注明过敏试验及结果的判定;
(二)处方用药与临床诊断的相符性; (三)剂量、用法的正确性;
处方的书写规范
8
处方审核内容
(四)选用剂型与给药途径的合理性; (五)是否有重复给药现象; (六)是否有潜在临床意义的药物相互
作用和配伍禁忌; (七)其它用药不适宜情况。
处方的书写规范
4
处方的开具
医师应当根据医疗、预防、保健需要,按照 诊疗规范、药品说明书中的药品适应证、药 理作用、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和注 意事项等开具处方。
处方的书写规范
5
处方的开具
处方开具当日有效。特殊情况下需延长有效期的, 由开具处方的医师注明有效期限,但有效期最长不 得超过3天。
4、避免配伍禁忌,确需联合使用其他药物时应合理选 择。
5、注意药物的给药间隔及给药次数。
处方的书写规范
24
处方的书写规范
21
我院在处方点评中主要存在的问题
1.医师在书写处方时要在医师手签名处签名,确保处方书 写完整。
2. 患者年龄在14岁以下的应该用绿色的儿科专用处方开药。 3.医师在开具抗菌药物口服制剂时应该注明患者有无过敏史
;在开具抗菌药物注射剂或说明书中规定做皮试的药物时应 该注明患者的皮试结果。 4.医师在开具处方时应注意使所开具的药品与临床诊断相符 。 5.处方应当注明临床诊断。对于涉及患者隐私或者可能对患 者的身心带来伤害的情况,临床诊断可以使用标准疾病代码 。对某些暂时不能确诊的,可写“XX待查”,如“发热待 查”、“腹痛待查”。不能写“体检”、“购药”等字样。
处方的书写规范
23
合理使用药物相关建议
1、建议临床医师使用药物时,严格掌握适应症,用药 前详细询问药物过敏史,过敏体质者慎用。
2、严格按说明书中的用法、用量(包括用药次数和给 药途径)使用,除必须输液外,尽量选择口服或肌肉注射 方式给药。
3、静脉给药注意避免剂量过大、滴注速度过快、浓度 过高。
(十四)医师未按照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规定开具 抗菌药物处方的;
(十五)中药饮片处方药物未按照“君、臣、佐、使”
的顺序排列,或未按要求标注药物调剂、煎煮等特殊
要求的。
处方的书写规范
16
用药不适宜处方
(一)适应证不适宜的; (二)遴选的药品不适宜的; (三)药品剂型或给药途径不适宜的; (四)无正当理由不首选国家基本药物的; (五)用法、用量不适宜的;
处方的书写规范
9
处方标准
处方颜色
1、普通处方的印刷用纸为白色。
2、急诊处方印刷用纸为淡黄色,右上角标注“急 诊”。
3、儿科处方印刷用纸为淡绿色,右上角标注“儿 科”。
4、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印刷用纸为淡 红色,右上角标注“麻、精一”。
5、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印刷用纸为白色,右上角
物的。
处方的书写规范
19
不合理处方的点评
1、处方前记缺项,开具处方未写临床诊断。 2、临床诊断书写不全或不规范。 3、药品用法用量项目中为遵医嘱。 4、联合用药不适宜 (1)、配伍禁忌:
(2)、相互作用:
处方的书写规范
20
不合理处方的点评
5、特殊人群禁用: 6、药物使用未按皮试要求: 7、药物溶媒选择不当。 8、用药与临床诊断不符。
处方的书写规范
6
处方的开具
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 不得超过3日用量;对于某些慢性病、老年病 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 应当注明理由。处方的书写规范7处方审核内容
药师应当认真逐项检查处方前记、正文和后记书写 是否清晰、完整,并确认处方的合法性。
药师应当对处方用药适宜性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 括:
处方的书写规范
14
不规范处方
(六)未使用药品规范名称开具处方的; (七)药品的剂量、规格、数量、单位等书写不规范
或不清楚的;
(八)用法、用量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 不清字句的;
(九)处方修改未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或药品超剂 量使用未注明原因和再次签名的;
(十)开具处方未写临床诊断或临床诊断书写不全的;
文名称的可以使用规范的英文名称书写;医疗机构或者医师、
药师不得自行编制药品缩写名称或者使用代号;书写药品名
称、剂量、规格、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药品用法可用规
范的中文、英文、拉丁文或者缩写体书写,但不得使用“遵
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
处方的书写规范
2
处方书写的规则
处方书写应当符合下列规则:
标注“精二”。
处方的书写规范
10
不合理处方
什么是不合理处方?
处方的书写规范
11
医院处方点评管理规范(试行)
卫医管发[2010]28号
不合理处方包括:
不规范处方、用药不适宜处方及超常处方。
处方的书写规范
12
不规范处方
(一)处方的前记、正文、后记内容缺项,书写不 规范或者字迹难以辨认的;
(二)医师签名、签章不规范或者与签名、签章的 留样不一致的;
(三)药师未对处方进行适宜性审核的(处方后记 的审核、调配、核对、发药栏目无审核调配药师及 核对发药药师签名,或者单人值班调剂未执行双签 名规定);
(四)新生儿、婴幼儿处方未写明日、月龄的; (五)西药、中成药与中药饮片未分别开具处方的;
处方的书写规范
13
新生儿、婴幼儿处方未写明日、月龄的
根据《北京市医疗机构处方专项点评指南》(试行) 规定:新生儿、婴幼儿年龄表示方法为:
(五)患者年龄应当填写实足年龄,新生儿、婴幼儿写日、 月龄,必要时要注明体重。
(六)西药和中成药可以分别开具处方,也可以开具一
张处方,中药饮片应当单独开具处方。
(七)开具西药、中成药处方,每一种药品应当另起一
行,每张处方不得超过5种药品。
(八)中药饮片处方的书写,一般应当按照“君、臣、佐、 使”的顺序排列;调剂、煎煮的特殊要求注明在药品右上方, 并加括号,如布包、先煎、后下等;对饮片的产地、炮制有 特殊要求的,应当在药品名称之前写明。
处方的书写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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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药不适宜处方
(六)联合用药不适宜的; (七)重复给药的; (八)有配伍禁忌或者不良相互作用的; (九)其它用药不适宜情况的。
处方的书写规范
18
超常处方
1.无适应证用药; 2.无正当理由开具高价药的; 3.无正当理由超说明书用药的; 4.无正当理由为同一患者同时开具2种以上药理作用相同药
药剂科 王青青
处方的书写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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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方书写的规则
处方书写应当符合下列规则:
(一)患者一般情况、临床诊断填写清晰、完整,并与
病历记载相一致。
(二)每张处方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药。
(三)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如需修改,应当在修改处
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
(四)药品名称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名称书写,没有中
处方的书写规范
22
我院在处方点评中主要存在的问题
6. 药品用法用量应当按照药品说明书规定的常规用法用量使用,特殊情况 需要超剂量使用时,应当注明原因并再次签名。
7.药品说明书是具有法律效应的文书,医师应根据药品说明书 所示,合理选择药品用法用量,尤其静脉给药时,注意选择 合适的溶媒,对具有药物相互作用的药品应谨慎联合应用。
处方的书写规范
15
不规范处方
(十一)单张门急诊处方超过五种药品的;
(十二)无特殊情况下,门诊处方超过7日用量,急 诊处方超过3日用量,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下 需要适当延长处方用量未注明理由的;
(十三)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 放射性药品等特殊管理药品处方未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的;
从出生到1个月用日龄表示,如:16天; 大于1个月、小于12个月用月龄表示,如:6个月; 大于1岁、小于3岁用年龄加月龄表示,如:29个月
表示为2岁5个月。 体质弱、体重轻的要求写明体重。 (根据《儿科学》第七版教材,新生儿期是指出生
到生后28天;婴儿期是指生后至1周岁,包括新生 儿期;幼儿期是指1岁至3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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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方书写的规则
处方书写应当符合下列规则: (九)药品用法用量应当按照药品说明书规定的
常规用法用量使用,特殊情况需要超剂量使用时, 应当注明原因并再次签名。 (十)除特殊情况外,应当注明临床诊断。 (十一)开具处方后的空白处划一斜线以示处 方完毕。 (十二)处方医师的签名式样和专用签章应当 与院内药学部门留样备查的式样相一致,不得任意 改动,否则应当重新登记留样备案。
(一)规定必须做皮试的药品,处方医师是否 注明过敏试验及结果的判定;
(二)处方用药与临床诊断的相符性; (三)剂量、用法的正确性;
处方的书写规范
8
处方审核内容
(四)选用剂型与给药途径的合理性; (五)是否有重复给药现象; (六)是否有潜在临床意义的药物相互
作用和配伍禁忌; (七)其它用药不适宜情况。
处方的书写规范
4
处方的开具
医师应当根据医疗、预防、保健需要,按照 诊疗规范、药品说明书中的药品适应证、药 理作用、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和注 意事项等开具处方。
处方的书写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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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方的开具
处方开具当日有效。特殊情况下需延长有效期的, 由开具处方的医师注明有效期限,但有效期最长不 得超过3天。
4、避免配伍禁忌,确需联合使用其他药物时应合理选 择。
5、注意药物的给药间隔及给药次数。
处方的书写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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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方的书写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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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在处方点评中主要存在的问题
1.医师在书写处方时要在医师手签名处签名,确保处方书 写完整。
2. 患者年龄在14岁以下的应该用绿色的儿科专用处方开药。 3.医师在开具抗菌药物口服制剂时应该注明患者有无过敏史
;在开具抗菌药物注射剂或说明书中规定做皮试的药物时应 该注明患者的皮试结果。 4.医师在开具处方时应注意使所开具的药品与临床诊断相符 。 5.处方应当注明临床诊断。对于涉及患者隐私或者可能对患 者的身心带来伤害的情况,临床诊断可以使用标准疾病代码 。对某些暂时不能确诊的,可写“XX待查”,如“发热待 查”、“腹痛待查”。不能写“体检”、“购药”等字样。
处方的书写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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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使用药物相关建议
1、建议临床医师使用药物时,严格掌握适应症,用药 前详细询问药物过敏史,过敏体质者慎用。
2、严格按说明书中的用法、用量(包括用药次数和给 药途径)使用,除必须输液外,尽量选择口服或肌肉注射 方式给药。
3、静脉给药注意避免剂量过大、滴注速度过快、浓度 过高。
(十四)医师未按照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规定开具 抗菌药物处方的;
(十五)中药饮片处方药物未按照“君、臣、佐、使”
的顺序排列,或未按要求标注药物调剂、煎煮等特殊
要求的。
处方的书写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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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药不适宜处方
(一)适应证不适宜的; (二)遴选的药品不适宜的; (三)药品剂型或给药途径不适宜的; (四)无正当理由不首选国家基本药物的; (五)用法、用量不适宜的;
处方的书写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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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方标准
处方颜色
1、普通处方的印刷用纸为白色。
2、急诊处方印刷用纸为淡黄色,右上角标注“急 诊”。
3、儿科处方印刷用纸为淡绿色,右上角标注“儿 科”。
4、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印刷用纸为淡 红色,右上角标注“麻、精一”。
5、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印刷用纸为白色,右上角
物的。
处方的书写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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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理处方的点评
1、处方前记缺项,开具处方未写临床诊断。 2、临床诊断书写不全或不规范。 3、药品用法用量项目中为遵医嘱。 4、联合用药不适宜 (1)、配伍禁忌:
(2)、相互作用:
处方的书写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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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理处方的点评
5、特殊人群禁用: 6、药物使用未按皮试要求: 7、药物溶媒选择不当。 8、用药与临床诊断不符。
处方的书写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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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方的开具
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 不得超过3日用量;对于某些慢性病、老年病 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 应当注明理由。处方的书写规范7处方审核内容
药师应当认真逐项检查处方前记、正文和后记书写 是否清晰、完整,并确认处方的合法性。
药师应当对处方用药适宜性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 括:
处方的书写规范
14
不规范处方
(六)未使用药品规范名称开具处方的; (七)药品的剂量、规格、数量、单位等书写不规范
或不清楚的;
(八)用法、用量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 不清字句的;
(九)处方修改未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或药品超剂 量使用未注明原因和再次签名的;
(十)开具处方未写临床诊断或临床诊断书写不全的;
文名称的可以使用规范的英文名称书写;医疗机构或者医师、
药师不得自行编制药品缩写名称或者使用代号;书写药品名
称、剂量、规格、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药品用法可用规
范的中文、英文、拉丁文或者缩写体书写,但不得使用“遵
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
处方的书写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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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方书写的规则
处方书写应当符合下列规则:
标注“精二”。
处方的书写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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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理处方
什么是不合理处方?
处方的书写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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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处方点评管理规范(试行)
卫医管发[2010]28号
不合理处方包括:
不规范处方、用药不适宜处方及超常处方。
处方的书写规范
12
不规范处方
(一)处方的前记、正文、后记内容缺项,书写不 规范或者字迹难以辨认的;
(二)医师签名、签章不规范或者与签名、签章的 留样不一致的;
(三)药师未对处方进行适宜性审核的(处方后记 的审核、调配、核对、发药栏目无审核调配药师及 核对发药药师签名,或者单人值班调剂未执行双签 名规定);
(四)新生儿、婴幼儿处方未写明日、月龄的; (五)西药、中成药与中药饮片未分别开具处方的;
处方的书写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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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生儿、婴幼儿处方未写明日、月龄的
根据《北京市医疗机构处方专项点评指南》(试行) 规定:新生儿、婴幼儿年龄表示方法为:
(五)患者年龄应当填写实足年龄,新生儿、婴幼儿写日、 月龄,必要时要注明体重。
(六)西药和中成药可以分别开具处方,也可以开具一
张处方,中药饮片应当单独开具处方。
(七)开具西药、中成药处方,每一种药品应当另起一
行,每张处方不得超过5种药品。
(八)中药饮片处方的书写,一般应当按照“君、臣、佐、 使”的顺序排列;调剂、煎煮的特殊要求注明在药品右上方, 并加括号,如布包、先煎、后下等;对饮片的产地、炮制有 特殊要求的,应当在药品名称之前写明。
处方的书写规范
17
用药不适宜处方
(六)联合用药不适宜的; (七)重复给药的; (八)有配伍禁忌或者不良相互作用的; (九)其它用药不适宜情况的。
处方的书写规范
18
超常处方
1.无适应证用药; 2.无正当理由开具高价药的; 3.无正当理由超说明书用药的; 4.无正当理由为同一患者同时开具2种以上药理作用相同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