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废止河南省污染源超标自动监控数据认定规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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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废止河南省污染源超标自动监
控数据认定规则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南省环境保护厅
•【公布日期】2018.04.17
•【字号】豫环文[2018]74号
•【施行日期】2018.04.1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水污染防治
正文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废止河南省污染源超标自动监控数据
认定规则的通知
豫环文[2018]74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环保局,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市政建设环保局:《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意见》(厅字〔2017〕35号)明确指出:重点排污单位应当依法依规安装使用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环保部门联网,取消环境保护部门负责的有效性审核,排污单位自行开展污染源自动监测的手工比对,及时处理异常情况,确保监测数据完整有效,并对自行监测数据质量负主体责任,自动监测数据可作为环境行政处罚等监管执法的依据;《环保部办公厅关于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有效传输率考核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办便函〔2018〕21号)也明确指出,重点排污单位按照法律
法规及标准规范要求与环保部门联网的自动监测数据即为有效数据。

据此,我省2016年发布的《河南省污染源超标自动监控数据认定规则》(豫环文〔2016〕109号)已不再适合当前的环境管理要求,现予以废止,即日起执行。

同时,为适应环境管理新形势、新要求,进一步强化企业主体责任,按照厅长专题会议纪要(〔2018〕12号)精神,自2018年4月20日起,排污单位环境自动监控设施是否验收、是否通过核查不再作为判定自动监控数据是否有效的条件,凡是按照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要求与环保部门联网的自动监控数据即为有效数据,排污单位自动监控数据超标,均应依法查处。

2018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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