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江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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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江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
实施意见
【法规类别】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
【发文字号】丽政发[2014]23号
【发布部门】丽江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4.05.15
【实施日期】2014.05.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丽江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
(丽政发〔2014〕2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提高管理和保障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民政部关于印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的通知》(民发〔2012〕220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3〕4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重要意义
最低生活保障是党中央、国务院为维护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作出的一项基础性制度安排,在救助困难群众方面发挥着兜底保障功能。
我市于1997年和2007年分别建立了城市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近年来,在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下,最低生活保障政策日趋配套,标准逐步提高,管理日渐完善,基本实现了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有效保障了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
但全市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发展仍然不平衡,还不同程度存在对低保工作重视不够、责任不落实、管理不规范、程序不完善、机制不健全、机构建设和经费保障不到位等问题。
为此,各级各部门要按照国务院、省政府和市政府的有关规定要求,把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放到更加突出的位置,落实政府责任,加大政府投入,加强部门协作,强化监督问责,确保把所有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全部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更加有效地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
二、明确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总体要求
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要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主题,以强化责任为主线,坚持保基本、可持续、重公正、求实效的方针,按照应保尽保、公平公正、动态管理、统筹兼顾的原则,进一步完善法规政策,健全工作机制,严格规范管理,加强能力建设,努力构建标准科学、对象准确、待遇公正、进出有序的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格局,不断提高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科学性和执行力,切实维护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
三、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政策措施
(一)科学制定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市民政局及有关部门要结合民政部等四部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制定和调整工作的指导意见》精神,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综合运用基本生活费用支出法、消费支出比例等测算方法,科学制定我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健全低保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救助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逐步缩小城乡差距、区域差距。
在“十二五”期间,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补助水平年均增长15%,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应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我市2013年、2014
年、2015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于2013年6月1日实施,具体为:城市270元/月·人,农村138元/月·人。
(二)完善最低生活保障认定条件。
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是认定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三个基本条件。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以家庭为单位,向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
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