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顺德区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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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区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对我区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简称技术负责人)管理,明确技术负责人的岗位职责,发挥技术负责人在提高工程质量、保证安全生产、推动企业科技进步、增加经济效益中的作用,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93号令)、《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建建〔2001〕82号)和相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企业,是指获得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资质,在我区依法承接工程的施工企业。
本规定所称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特指受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委托,对本企业质量安全技术管理全面负责的管理者。
第三条各企业必须配备称职的技术负责人,建立以技术负责人为首的技术责任制,健全技术管理体系,确保技术负责人行使技术管理职权。
第四条技术负责人应切实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定投标的技术标书,在施工前审定施工组织设计,在施工前审定特殊、复杂、专业性较强或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包括基坑支护、人工挖孔桩、高大模板、外脚手架、卸料平台、施工用电、起重吊装,以及塔吊、物料提升机、外用电梯安装拆卸等)的专项施工方案;应严格审核上述技术文件是否具有合理性、针对性的质量安全技术措施,对其可行性提出决定性意见;
对经审定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的实施情况,要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当已审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或专项施工方案与施工现场情况出现重大差异时,跟进处理并审定相应变更文件;
(二)参加危险性较大工程施工中间验收,在相应《危险性较大工程专项工序中间验收记录》上签认;
(三)当本企业承接的工程在施工中出现质量、安全事故或技术问题时,负责组织并主持调查处理,进行认真的原因分析,制定并组织落实处理方案;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职责。
第五条技术负责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德才兼备,爱岗敬业,具备良好职业操守和技术管理能力;
(二)技术职称和管理工作经历符合《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要求;
(三)在每一年度内达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继续教育要求;
技术负责人继续教育,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培训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第六条禁止在工程投标、办理施工许可和工程施工中,使用未经技术负责人审定并签认的技术标书、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
第七条任何人不得同时在两个或以上企业任技术负责人。
第八条出现以下情况之一,或对技术标书、施工组织设计或专项施工方案持有疑义时,区建设局将对该技术负责人实施核查。
(一)经评标小组认定,并经区建设局评标仲裁委员会(由区建设局组织,相关行业协会选派专家组成)裁定,技术标书不合格,或技术标书严重不合理,或技术标书与其他投标人技术标书存在严重雷同;
(二)技术标书上无本企业技术负责人签名,或由本企业技术负责人以外人员签名审定;
(三)建筑业企业施工现场实际情况,与已审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或专项施工方案有重大差异,但无法提供经本企业技术负责人审定的相应变更文件的;
(四)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或《危险性较大工程专项工序中间验收记录》等技术文件,无本企业技术负责人签名,或由本企业技术负责人以外人员签名审定;
(五)对企业承接的工程施工中出现的质量、安全事故或技术问题,技术负责人不主持调查处理,或不组织落实处理方案;
(六)对已开工施工内容,建筑业企业在施工现场无法提供经本企业技术负责人审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或专项施工方案。
第九条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区建设局将认定该技术负责人为不称职:
(一)对同一工程项目,经其审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或专项施工方案,向区建设局提交3次仍无法达到施工前期安全措施要求的;
(二)一个年度内,存在第八条第一款至第五款情况之一累计达到3次的;
(三)同时在两个或以上企业任技术负责人;
(四)技术负责人在人员核查过程中无正当理由不到场;
(五)经核查,技术负责人不履行职责。
第十条施工现场出现第八条第三款至第六款情况之一的,视为该项目管理混乱、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监督机构应责令企业该项目局部或全面停工整改。
第十一条区建设局认定企业不落实技术负责人管理,或技术负责人为不称职的,将责令该企业限期改正;对企业不落实整改的,区建设局将提请省建设厅依法对该企业予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乃至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