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诈骗罪基本犯的未遂形态
合集下载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论诈骗罪基本犯的未遂形态
王志祥;韩雪
【期刊名称】《法治研究》
【年(卷),期】2012(000)007
【摘要】诈骗罪客观方面的基本构造由欺诈行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被害人失去对财产的控制、失去控制的财产数额较大这四个方面构成。
相应地.诈骗罪基本犯的未遂形态就应当表现为两种形式:第一种形式为.被害人并未因行为人的欺诈行为失去对财产的控制;第二种形式为,虽然被害人基于行为人的欺诈行为失去对财产的控制.但该失控财产的数额并未达到诈骗罪中数额较大的标准。
由此,诈骗罪基本犯既遂与未遂形态的区分标准应当为失控加数额较大说。
1996年关于诈骗罪的司法解释对于诈骗罪基本犯既遂与未遂形态的区分标准采取的是“占有说”。
这并不恰当。
2011年关于诈骗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中没有涉及诈骗罪基本犯的未遂形态.对这一缺憾有待于在未来的司法解释中加以弥补。
【总页数】12页(P61-72)
【作者】王志祥;韩雪
【作者单位】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14
【相关文献】
1.论保险诈骗罪未遂形态的认定
2.论数额犯的未遂形态
3.保险诈骗罪犯罪既遂与未遂形态比较研究
4.保险诈骗罪的既遂和未遂形态刍议
5.加重构成犯未遂形态研究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