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下发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举报奖励资金申报发放管理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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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下发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举报奖励资金申报发放管理规定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布日期】2009.04.02
•【字号】浙工商财〔2009〕4号
•【施行日期】2009.04.0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
正文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下发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举报奖励资金申报发放管理规定的通知
浙工商财〔2009〕4号
各市、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规范工商系统执法办案,加强对举报奖励资金的管理,省局制定了《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举报奖励资金申报发放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四月二日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举报奖励资金申报发放管理规定
(试行)
第一条为了加强举报奖励资金管理,规范举报奖励资金申报发放工作,根据财政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联合下发的《举报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
活动有功人员奖励办法》及浙江省财政厅、省工商局等部门联合下发的浙财行字〔2002〕39号文件,结合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以书面材料、电话、电子邮件或其他形式向全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举报经查实属于工商行政机关管辖处罚的经济违法违章行为的,均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下列情况不适用本规定:
(一)与本职工作有关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举报的案件;
(二)工商行政管理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管或办案过程中发现的案件;
(三)被侵权方或其代理人投诉的案件;
(四)上级行政机关交办的案件;
(五)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案件;
(六)消费者申诉案件;
(七)参与违法活动并依法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人员举报该违法活动的案件;
(八)被处罚对象在处罚决定书下达之前举报的其他案件;
(九)法律、法规、规章或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不适用本规定的情形。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对举报案件的调查过程中,发现被举报人新的违法活动或新的违法主体的违法活动并予以行政处罚的,不再另行给予举报人奖励。

第四条根据举报事实的确凿程度和举报人的配合情况,将举报分为4个有功等级:
(一)一级举报。

认定违法事实完全清楚,已亲自并直接掌握现场物证、书证并可协助现场查办活动,举报情报与查办事实完全相符;
(二)二级举报。

认定有违法事实,已掌握部分现场物证、书证并可协助查办活动,举报情报与查办事实基本相符;
(三)三级举报。

尚未对违法事实进行直接核实,但已取得部分重要证据,仅
提供查办线索,不直接协助查办活动,举报情报与查办事实大致相符;
(四)四级举报。

有部分物证,但未经过核实,仅为怀疑、推测性举报。

第五条对举报有功人员根据不同情况,依据浙财行字〔2002〕39号文件规定,一次性给予奖励,具体奖励标准(含大案要案)为:
1、属于一级举报的,按该案收缴罚没款的8%及以下给予奖励;
2、属于二级举报的,按该案收缴罚没款的5%及以下给予奖励;
3、属于三级举报的,按该案收缴罚没款的3%及以下给予奖励;
4、属于四级举报的,按该案收缴罚没款的1%及以下给予奖励;
对执法机关查处后无罚没款,但又属于以上第1、2种情况的,可酌情给予举报有功人员500元以下的奖励。

第六条办案机构受理举报后,应当告知举报人经济违法违章案件举报奖励的相关规定、领取举报奖励资金的要求及程序。

举报人有奖励要求的,应在《举报记录》上注明,并留下联系电话,同时对举报人进行编号并将举报人编号告知举报人。

举报人未提出奖励要求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七条举报奖励资金的申报与发放,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奖励资金申报。

《举报记录》上注明有奖励要求的,应在行政处罚决定书生效后,罚没款入库之日起10日内,由案件经办人填写《奖励举报经济违法违章案件有功人员审批表》,认定有功等级,说明奖励依据,计算出拟奖励金额,并附《举报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没款票据,送办案机构负责人审查。

办案机构负责人签署审查意见后,报分管办案机构的局领导审批。

(二)奖励金额审批。

个案奖励金额在5000元以下的,由分管财务的副局长审批;个案奖励金额在5000元以上的(含5000元),由案审委员会或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局长审批;个案奖励金额在1万元以上的(含1万元),须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同意。

(三)通知。

举报奖励获批后,案件经办人应于5日内填写《奖励举报经济违法违章行为有功人员通知书》,送达举报人。

因故无法通知举报人的,案件经办人应将通知情况记录在案,奖励报批完毕6个月内仍无法通知举报人的,奖励取消。

(四)发放。

举报人应在《奖励举报经济违法违章行为有功人员通知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到财务机构办理举报奖领取手续,逾期不办理的,视为自动放弃。

举报奖必须由举报者本人领取,一律不得代领。

领取举报奖需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及《奖励举报经济违法违章行为有功人员通知书》、开户银行账号或卡号(银行账号户名与身份证必须一致)。

案件经办人对举报人提供的资料审核无误后,应当场将举报人身份证复印件、《奖励举报经济违法违章行为有功人员通知书》等需要保密的相关资料封存在专用信封中,交监察机构封存保管。

案件经办人同时填写《经济违法违章案件举报奖励资金发放单》,由办案机构、监察机构会签后到财务机构办理领款。

财务机构凭会签后的《经济违法违章案件举报奖励资金发放单》为付款的原始凭证,通过银行转账直接将奖励款汇入举报人提供的银行账号,一律不得支付现金。

第八条办案机构要指定专人负责举报奖的审批和发放环节,建立台账。

台账设置要求完整、真实、及时地记录举报奖励资金申报发放情况,同时要严格为举报人保密,未经举报人同意,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将举报人姓名、身份、居住地及举报情况公开或泄露给被举报单位和其他无关人员,违者依法追究有关责任。

第九条财务机构按年填制《年度经济违法违章案件举报奖励资金发放汇总清单》,报送纪检监察机构备案。

纪检监察机构每年按照举报案件30%的比例,通过回访举报人的形式,对举报奖励资金申报发放情况进行抽查,办案机构、财务机构须积极配合。

第十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情节轻微的,给予谈话诫勉、通报批评、扣发奖金、调离、免职等组织处理;情节较重的,按照《中国
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规定给予党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举报材料,虚报、冒领举报奖金的;
(二)指使或教唆他人冒充举报人领取举报奖金的;
(三)挪用、侵吞举报人没有领取的举报奖金的;
(四)利用职权收受或变相收受举报人奖励金回报的;
(五)未按规定严格认定举报有功等级,导致多发举报奖金的;
(六)违反举报奖励资金申报发放程序规定,擅自发放或不按标准发放举报奖金的;
(七)泄露举报人资料的;
(八)对举报人或举报情况敷衍了事,没有认真核实查处的;
(九)向被举报人通风报信,帮助其逃避查处的。

(十)其他与举报奖金有关的违纪违法行为。

第十一条其他部门受理举报移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的行政处罚案件,举报奖励资金的申报和发放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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