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二卖的差价损失赔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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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卖的差价损失赔偿问题
买受⼈房屋转卖价格与合同约定的交易价格之间的差价损失怎么办呢?对此,店铺⼩编在下⽂为您具体介绍这个问题,希望分享的内容能够对您有所帮助。
⼀房⼆卖的差价损失赔偿问题
当事⼈双⽅订⽴房屋买卖合同后,出卖⼈违反约定另⾏出卖房屋,买受⼈主张赔偿房屋转卖价格与合同约定的交易价格之间的差价损失的,⼈民法院应予⽀持。
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五百⼋⼗四条【损害赔偿范围】当事⼈⼀⽅不履⾏合同义务或者履⾏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订⽴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根据合同严守原则,只要房屋买卖合同是双⽅的真实意思表⽰,任何⼀⽅都不得拒绝履⾏。
房屋价格变动属于商业风险,不能认为是情势变更,出卖⼈以此为由拒绝履⾏合同并另⾏出卖房屋的,买受⼈有权向出卖⼈主张赔偿因其违约⾏为或者恶意的缔约过失⾏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关于违约损失的计算,关键在于买受⼈的可得利益损失问题。
在房屋买卖合同中,因⼀⽅违约,造成另⼀⽅订⽴合同的⽬的落空,另⼀⽅期待的合同利益⽆法实现。
房屋买卖与其他买卖合同不同的⼀个特点在于,守约⽅如要达到合同履⾏后的利益状态,必然要以当前市场价购⼊或卖出房屋。
由于房地产市场是波动的,当前的房屋市场价和订⽴合同时双⽅约定的房屋价款之间存在差价。
这种差价就是守约⽅的期待利益损失,也是合同双⽅在订⽴合同时应该能够预见到的。
因此,守约⽅主张赔偿该差价损失的,应予⽀持。
确定该差价损失的赔偿范围,应当权衡违约⽅的收益与守约⽅的损失,取其⾼者为基准,根据可预见的经济形势发展趋势适当调整该损失的赔偿数额。
基于上述,在⼀房⼆卖的情况下,如果出卖⼈转卖的价格⾼于前⼿合同的交易价格,则转卖价格减去前⼿合同的交易价格所得差价,应当作为出卖⼈的违约收益,对买受⼈进⾏赔偿。
以上就是⼩编对该问题的解答,如有其它问题店铺提供专业法律咨询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