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中国船舶工业集团公司船舶出口集中收汇有关问题的批复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中国船舶工业集团公司船舶出口
集中收汇有关问题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
•【公布日期】2008.11.12
•【文号】汇复[2008]232号
•【施行日期】2008.11.12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外汇管理
正文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中国船舶工业集团公司船舶出口集中收
汇有关问题的批复
(汇复[2008]232号)
中国船舶工业集团公司:
《中国船舶工业集团公司关于申请解决船舶出口集中收汇有关问题的请示》(船工财[2008]661号)收悉。

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2009年1月1日之后的船舶出口收汇,由中国船舶工业贸易公司(以下简称贸易公司)持相关船厂的中国电子口岸操作员ic卡到银行办理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相关手续。

二、对于你公司的船舶出口预收货款,应以相关船厂的名义办理登记和注销。

贸易公司可使用相关船厂预收货款可收汇额办理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相关手续。

三、贸易公司应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申请统一调整相关船厂的企业货款预收汇比例。

四、贸易公司每月底应当按相关船厂分类将前十二个月收汇数据报送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管理司。

资本项目管理司联系人:梁勇电话:68402163传真:68402208
此复。

二00八年十一月十二日。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