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高校自主招生年年“变脸”谈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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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高校自主招生年年“变脸”谈起
作者:暂无
来源:《检察风云》 2011年第1期
文/蒋晓伟
有人形容行政行为不一致是勤劳人的陷阱,是投机家的事业。
如若行政行为不一致,极易
使政府失信于民。
行政行为的一致,是指行政行为必须具有连续性和稳定性,而不能随心所欲地轻易改变。
行政行为不一致所产生的后果是严重的。
它使一部分人因行政行为不一致而意外得到好处,同
时也使一部分人因行政行为不一致而意外失去利益。
行政行为不一致会使一些人产生“机遇感”。
正是这种“机遇感”,内含着对国家政策忧心忡忡的不信任感,从而不利于维护安定的
和谐社会,同时也挫伤了广大群众脚踏实地的苦干精神,影响了群众积极性的发挥。
我们必须
保证和维护行政行为的一致,并从诸多方面加以努力。
年年“变脸”的高校自主招生
2010年岁末,名校自主招生政策纷纷出台。
细读这些招生政策,不难发现近3年来,无论
是北大、清华,还是沪上部属高校复旦、上海交大和同济大学等,每年的招生政策竟然都不相同!不仅如此,与考生利益密切相关的自主招考时间、联考内容以及一些真体学科的考试办法,也会“突然起变化”。
无怪乎如今的高三学生和高中老师要感叹:“大学如此变戏法,我们怎
么跟得上?”
这就是行政行为不一致的现象。
所谓行政行为,就是国家行政主体依法进行行政管理活动
而实施的、能够发生、变更或终止行政法规定的权利和义务的行为。
行政主体,不仅包括国家
行政机关,也包括法律授权的社会组织。
行政行为的一致,是指行政行为必须具有连续性和稳
定性,而不能随心所欲地轻易改变。
行政行为的一致是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
人们根据已经实
施的行政行为,预料通过自身的不懈努力所能达到的目标,由此作为精神寄托,成为生活和工
作的奋斗内容,成为精力、金钱投入的对象。
行政行为不一致所产生的后果是严重的。
它使一部分人因行政行为不一致而意外得到好处,同时也使一部分人因行政行为不一致而意外失去利益。
比如,有的高校去年规定考试科目为十门,今年突然变为七门,这无疑有利于对减少的三门学科没做充分准备、成绩不佳的考生,而
不利于对减少的三门学科做了充分准备、成绩好的考生。
同时大家还必须看到,因为行政行为
不一致,政策多变,导致一些相关制度和措施在一定时间内未能健全和完善,因而使一部分人
钻了制度的空子,近年来由于学校自主招生的制度不够严密,使一些权贵子女得到好处的现象
时有发生。
行政行为不一致会使一些人比较前后实施的政策于己有利而沾沾自喜,于己不利而垂头丧气,更使一些人无所适从。
这样就导致了一种“机遇感”。
正是这种“机遇感”,内含着对国
家政策忧心忡忡的不信任感,从而不利于维护社会的和谐与安定,同时也挫伤了广大群众脚踏
实地的苦干精神,影响了群众积极性的发挥。
有人形容行政行为不一致是勤劳人的陷阱,是投
机家的事业。
如若行政行为不一致,从_个单位来说,这个单位的领导就会失信于民,这个单位的工作就搞不好;从国家来说,也是如此。
我国过去没有更多重视行政行为—致性的问题,其中改革开放,经济和社会发展迅速,导
致行政行为多变是一个重要原因。
当然最主要的是我国“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的治国方略尚在建设之中。
导致行政行为不一致有多方面的具体原因,究其根本,最主要的是我国“依法治国建设社
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尚在建设之中。
从观念上来说是行政主体没有树立“权为民所赋”的观念,没有树立一切从人民利益出发、服务人民的理念;从制度上来说是没有建立和完善民
主的、科学的决策机制,以及行之有效的行政监督制度。
保证行政行为一致性的诸方面
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的治国方略建设不断深入,和谐社会和法治政
府的建设逐步完善的当今,我们必须强调行政行为的一致。
◎要保证和维护行政行为的一致,就必须树立正确的职权观念。
每一个官员都要对公共权力的来源和行使规则有一个正确而深刻的了解:每项公共权力都
来自人民的赋予,职权必须在合法、合理的范围内行使,并且最大限度地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
利益,而不是维护某些行业、某些单位和某些人的利益。
服务人民是行政主体的基本职责,而
不允许因行政行为的不一致增加人民的负担,给人民带来不便。
同时,行政主体错误实施行政
行为也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要坚决反对和克服以言代法的现象。
既然行政行为是一种法律行为,那么行政行为就必须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没有宪法和法
律根据,不得任意剥夺人的权利,或使人增加义务;没有宪法和法律根据,不能为特定的人设
定权利,或为特定的人免除义务。
遇到宪法和法律规定可以由行政主体自由裁量的情况,也必
须遵守宪法和法律原则和精神,决不允许任何人,任何机关凌驾于宪法和法律之上,以个人的
意志去代替人民的意志、国家的意志。
“依法行政”是行政主体进行行政管理、实施行政行为
所必须遵守的基本准则和要求,也是保证行政行为一致的前提条件。
◎要有统筹兼顾的长远打算。
各级行政主体在以宪法和法律为根据,制定行政法规、规定行政措施和实施其他各种行政
行为时,必须有一个统筹兼顾,有一个长远打算,有一个行之久远的要求。
当然,由于我国地
广人众,社会关系错综复杂,而行政行为又必须与不断发展的改革、开放的形势相适应,所以
在制定和实施行政行为时必须反复地调查研究,倾听群众意见。
几上几下,必要时由国家专门
机关进行提炼、深化、丰富,使之经得起实践的考验,经得起时间的检验。
在这样基础上产生
的规范性文件,一旦付诸实施,就具有相对的稳定性,不到时势的变迁非改不可时,均能够继
续照章实行:而它的修改,也必须通过合法的程序进行。
◎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行为。
行政行为的实施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程序。
正当法律程序是权力制衡的必要机制,是法律公
正的客观要求,也是保证行政行为一致性的制度保证。
比如在制定规范性法律文件时,必须要
通过论证、听证、审议等程序,从而保障社会成员知情权、参与权的实现,保证规范性法律文
件制定的科学性和民主性。
而这一论证、听证、审议等程序的设定必须是公开的、公正的、合
理的,使这些论证、听证、审议程序卓有成效而不至于流于形式。
◎提高行政行为的技术能力。
行政行为不仅仅是法治问题,同时也是技术问题,即在实施行政行为时,需要有较高的行
政技术。
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行为时,既要达到既定目标,又不改变、或很少改变当事人的权
利和义务,这就要依靠行政技术。
如我们高等学校的自主招生,怎样在现有高考制度的基础上,增加高校选拔符合自身特色要求学生的权力?我们能否在当前虽然有待完善、但却是无可替代
的全国统一考试的基础上,用增加平行志愿等方式来扩大学校的自主招生权限呢?我们要寻求
不增加学生、家庭、学校的负担、同时又坚持公平正义的高考制度,并赋予高校较多的招生自
主权的方案。
提高行政行为的技术能力,杜绝和克服行政行为不一致的现象,有赖于行政主体
在依法行政中,对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的深刻认识;有赖于我们对提高行政技术能力的重视
和娴熟的行政能力的形成;有赖于对行政行为精益求精的工作态度和一丝不苟的敬业精神。
◎要实施有效的行政法制监督。
要保证行政行为的一致,必须实施有效的行政法制监督,而这种有效的行政法制监督不仅
要依靠国家的专门机关,如行政机关内部的监察部门,以及我们专司法律监督的检察机关等。
而且要充分地实现包括各种社会组织和团体、舆论和媒体在内的人民群众的广泛监督。
对行政
行为是否一致的监督,主要是对行政行为进行事前或事后的检查,其中事前检查最为重要,这
可以防患于未然,减少和杜绝行政行为不一致现象发生。
对行政行为进行事前或事后的检查,
包括审查和分析行政行为,确定其是否违反了依法行政的要求,尤其注重对行政行为是否一致
的审查,特别有必要严格审查行政主体作出的增加权利和义务的前后不一致的行政行为,并查
明和消除促使行政行为不一致的主客观原因,从而从根本上保证行政行为的一致性。
无论是树立正确的职权观念,坚决反对和克服以言代法的现象,还是各级行政主体在实施
行政行为时,做到统筹兼顾,目光长远,抑或是实施行政行为时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并注重提
高技术能力和实施有效的行政法制监督,这些都不外乎两点,自身的提高和外部的监督,要做
到行政行为一致性,也同样离不开内外结合,标本兼治。
编辑:董晓菊dxj502@。